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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公安边防部队“基于目的作战”理论

2009-07-05王炳亮

法制与社会 2009年3期
关键词:战法边防部队边境地区

王炳亮

摘要目的行为论认为,人的行为都是有目的的活动,军事行动,也必然是在一定目的指导下的活动。本文论述了公安边防部队的作战目的,并从如何实现作战目的的角度论述了公安边防部队进行执法战斗时的战法应用问题。

关键词公安边防部队目的作战

中图分类号:D63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1-225-01

战法即作战方法,是指用兵打仗的方法。公安边防部队战法是指公安边防部队在遂行作战任务中为达到战术目的而运用的具体行动方法和措施的总称。正确回答边防战斗的作战目的,是采用恰当战法的基础。

一、边防战斗的作战目的

毛泽东说过,“保存自己消灭敌人这个战争的目的,就是战争的本质,就是一切战争行动的根据。” 这里的“保存自己消灭敌人”,是从“一切战争行动”中抽象概括出来的所有战斗的共同本质,它体现的是所有作战行动的普遍目的。但是,在研究公安边防部队作战目的时,我们更要认清矛盾的普遍性与特殊性之间的关系。毛泽东还说过,“我们认识事物的基础的东西,则是必须注意它的特殊点,就是说,注意它和其他运动形式的质的区别。只有注意了这一点,才有可能区别事物。”边防战斗与其他兵种战斗在作战对象、预期目的、活动时空、运作方式等方面是不相同的,在实现“保存自己消灭敌人”这个总目的中,它们各自所达到的局部目的也不尽相同。

从“消灭敌人”的角度讲,公安边防部队作战追求的是更高一层次的“捕获违法犯罪嫌疑人”。在和平时期,公安边防部队实施的战斗多是针对贩枪、贩毒以及暴力犯罪等违法犯罪嫌疑人的执法战斗,这一类作战对象不同于对外防卫作战中的侵略者,对他们实施打击要受到法律的约束。作战的执法性要求边防部队必须首先对作战对象实施抓捕,只有在没有捕获条件的情况下,才能实施击伤、歼灭的方法。

从“保护自己”的角度看,公安边防部队作战,不但要注意自身安全,还应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不受损害。一方面,以捕为主,捕歼结合的作战原则,要求公安边防部队官兵必须首先考虑以近战的方式捕获违法犯罪嫌疑人。近战则使公安边防部队官兵处于受作战对象火力最大威胁的状态下。具有轻装步兵性质的公安边防部队,自身的防护很脆弱,不能抵御枪弹的直接贯穿和各种火力的附带毁伤,不能像其他兵种那样通过技术措施增大防护(如装甲兵)或延长接敌距离(如炮兵)来提高生存能力。公安边防部队对自身的保护,不但表现在官兵技战术动作的运用上,如隐蔽、疏散、火力压制以及擒敌格斗技能等,更表现在指挥员对战法的运用上,只有掌握部队边境地区执法战斗常用战法并且将之灵活运用,才能以最小的损失获得最大的效益。另一方面,不同于常规战争战场的是,公安边防部队的战场往往设置在边境居民地、交通要道以及重要目标场所等人群稠密的地方,战法采用稍有不慎,就可能导致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受到损害。因此,部队指挥员在指挥边防战斗、谋划战法时,必须以保护人民群众及部队自身生命财产安全为前提目的。

通常认为,公安边防部队作战,是既有别于军事斗争,又类似于军事斗争的一种特殊的斗争形式。它不以攻城掠地、消灭对方有生力量为主要作战目的,而是在法律的制约下进行的一种执法战斗。其作战是在最大限度保护人民群众及自身的生命财产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徒步近战的方式,对违法犯罪嫌疑人实施捕获或歼灭。其作战目的可以概括为“最大限度保护人民群众及自身的生命财产安全,捕获或歼灭违法犯罪嫌疑人”。

二、基于作战目的谋划战法的方法

公安边防部队各级指挥员,必须紧密围绕上述作战目的谋划战法,具体可参考以下几点:

(一)武力震慑、政策攻心

公安边防部队作战要求以最小的损失获得最大的收益,一方面要保护现场人民群众及部队自身的安全,另一方面还要顾及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安全,对其尽量以捕获为主,而后交由司法机关审判。这一作战目的恰恰符合孙子“不战而屈人之兵”的军事思想。该思想启迪我们,在边防作战,尤其是在处置边境地区大规模群体性事件时,应立足于军事震慑,运用武力震慑与政策攻心相结合的战法使对方自觉放弃对抗,从而达到兵不血刃的最佳效果。

要正确运用“武力震慑、政策攻心”这一战法,公安边防部队应在接到作战命令后,快速集结部队,快速到位,以部队参与处置的突然性,快速打击、摧毁作战对象的心理防线,阻止事件的蔓延。部队进入现场后,可以采取武力展示、武装巡逻、设卡检查等方式实施军事震慑,同时借助大兵压境的高压态势,开展强有力的政治攻势,进而达到争取群众、打击犯罪的目的。对于边境地区群体性事件,部队在处置完毕后,为防止反弹,可以在指挥部的统一部署下继续驻守震慑,同时可以采取军事演练、阅兵等方式,向社会展示公安边防部队实力,鼓舞群众,震慑不法分子,扩大公安边防部队的声威和影响。

(二)以“正”为主,有章有法

孙子曰:“凡战者,以正合”。“合”即是指会合交战。公安边防部队要想实现捕获违法犯罪嫌疑人这一中心目的,必须实施近战,即必须做到“合”。所谓“正”,是指一般的用兵原则和方法,也称常法。它是根据某一时期公安边防部队边境地区作战一般规律总结出来的,反映了公安边防部队战斗指导的普遍性和共性。在公安边防部队作战中,正面开进为“正”,全面封控为“正”,追击搜索为“正”,堵截检查为“正”,包围捕歼为“正”。可以说,“正”是公安边防部队作战乃至任何军兵种作战的基础。只有理解了边境地区作战的一般规律与方法,才能实现作战目的。

(三)巧妙用“奇”,争取全胜

孙子曰:“以奇胜”。所谓“奇”,是指特殊的用兵方法。“正”的战法虽也能取得胜利,但当面对穷凶极恶的暴力犯罪分子或战场事态于我不利时,若正面强攻我方可能损失过大,达不到“最大限度保护人民群众及自身的生命财产安全”这一前提目的,而勇于用“奇”,巧妙用“奇”,往往会打敌于突然,攻敌于不备,既能达到捕获作战对象的目的,又能最大限度地降低人民群众及部队自身的生命财产安全所遭受的损失,可以说是公安边防部队取得作战“全胜”的重要保证。在公安边防部队作战中,“围三缺一”为“奇”,设伏捕歼为“奇”,侧翼迂回为“奇”,“正”的战法可能尚可一一列举,而“奇”的战法则是举不胜举,需要部队指挥员在运用战法时善于抓住每次战斗的特殊性和个性,灵活机动用兵,运用特殊手段达成预期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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