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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知假买假行为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2009-07-05尹晓海

法制与社会 2009年3期
关键词:销售者权益保护法假货

尹晓海 张 帆

摘要知假买假行为自出现以来是否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就颇受争议。反对者认为知假买假者不是受欺诈而购买商品的消费者,所购商品不是用来消费的,而且对知假买假者的保护也不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目的等理由主张不应予以保护。本文从知假买假者的消费者身份认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价值取向以及保护知假买假者的社会功能等方面论证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该保护知假买假者。

关键词消费者知假买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中图分类号:D923.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1-119-01

一、对知假买假现象的立法及司法的争议

从1995年王海知假买假行为发生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知假买假行为是否予以保护的争论就没有停止过。各个地方为了贯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纷纷制定条例或办法。但是地方的规定也是截然不同。2000年10月29日,浙江省人大在《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中对“知假买假”予以法律保护。与上述规定截然不同的是,2002年7月16日,《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草案)》提出“知假买假不属于消费者行为,因而原则上不予立法保护”的观点。在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同样的情况:情形相同的知假买假行为有的法院判知假买假者胜诉,有的法院判其败诉。更为奇怪的是: 案情基本相同的同一个王海,同在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得到的却是一胜一败的判决。由此看来,我国的立法及司法实践对知假买假现象的认定也不一致。为了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是为了维护经营者的权益,有必要统一观点。

二、对知假买假行为不予保护的学者观点

郭卫斌与饶世权等认为,《消法》所保护的消费者总是处在弱者的地位,而知假买假者则不同,他们在购买商品前已经了解经营者出售的商品的真实情况,有时他们在某些方面的知识比经营者还要多,因而在买卖关系中并不处于弱者的地位。豍付鼎生教授认为立法不应该保护知假买假,因为挑动或者鼓励消费者拿起法律武器,打击假冒伪劣,“替天行道”,不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主要功能。他认为《消 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主要功能是使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受到的侵害或损失得到补偿,而不是谋取利润。

三、对知假买假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予保护

(一)知假买假者应认定为消费者

对消费者身份的认定应采用消费品标准,即只要购买的是消费品就应当认定为消费者。正如王利明所说,“任何人只要其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的目的不是为了将商品或者服务再次转手,不是为了专门从事商品交易活动,他或她便是消费者。由于在市场中,消费者只是与生产者和商人相对立的,那么,即使是明知商品有一定的瑕疵而购买的人,只要其购买商品不是为了销售,不是为了再次将其投入市场交易,我们就不应当否认其为消费者”。豎知假买假者是以消费者身份购买商品并且不是为了生产经营所以应该认定为消费者。

(二)保护知假买假者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目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法》的核心内容之一就是打击假货以保证产品质量,这也是保护消费者权益最重要的方式之一。对消费者人身安全威胁最大的莫过于包括假货在内的各种伪劣商品,因此对消费者的人身安全保障理所当然居首要地位。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本意来说,它首先是保护消费者权益,使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受到的侵害得到补偿。无论职业打假者主观意图为何,其行为客观上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维护诚实商家的利益以及公平公正的市场交易秩序和竞争秩序。在交换关系中,购买者明显处于弱者的地位,法律是通过强化对消费者的保护,来实现制约经营者的目的。“知假买假”的“王海”可以有效地制止制假售假。从这方面讲消费者的打假行为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宗旨乃至指导思想是一致的。

(三)对知假买假者购买商品的行为应认定为受欺诈

“处理知假买假问题,应当基于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平衡双方的利益。对于知假买假纠纷,如果销售者无法举证证明消费者是知假买假,则应当认定销售者的行为构成欺诈,适用双倍赔偿;如果销售者举证证明消费者是知假买假,则销售者欺诈行为并未成立”。豏对于消费者来说,在商品没有拿到柜台进行检验或鉴定之前是不可能做到真正知假的。因为在通常情况下,由产品的特性决定了只有在消费者实质性使用后才能知情。

(四)知假买假行为的社会功能

知假买假索赔可以对伪劣商品形成一种监督,从而成为保护消费者安全利益的一种有效手段,毫无疑问应当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法》中予以确认。我国目前市场上假货成灾,整个社会对此深恶痛绝,消费者在生活的方方面面随时都有可能遭受假货之苦。而政府职能部门以及消费者组织因打假资源有限而对假冒伪劣商品的经营者的震慑作用也相当有限。实践证明为了更好的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必须发动更多的群众来依法监督经营者。知假买假索赔这种个人打假既保护了消费者的权益,又为政府节省了打假成本,弥补了政府打假力量之不足。把“知假买假”者排除在消费者之外,必将大大降低制假售假者的风险成本,从另一方面支持了制假售假行为,而最终损害的是广大消费者的利益,是社会信用的丧失,是知名企业利益的无端受损。

通过分析我们发现,知假买假者应该认定为受欺诈而购买商品消费者,并且对知假买假行为的保护符合消法的立法目的。从社会功能上看,知假买假客观上净化了社会环境,提高了社会福利,因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该保护这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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