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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的视野下分析我国的户籍制度

2009-07-05赵一林

法制与社会 2009年1期
关键词:罗尔斯户籍制度正义

赵一林

摘要户籍制度是一项社会制度,正义是评价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一项社会制度不能体现正义的要求,那么必须进行改革,不论其是多么的完善和重要。在正义的要求下,户籍制度已经和正义有一定的差距,必须进行修改,户籍制度在正义的分析下,优劣就完全体现出来。

关键词户籍制度正义差距

中图分类号:D63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1-218-02

“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一种理论,无论它多么精致和简洁,只要它不真实,就必须加以修改或修正;同样,某种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

——罗尔斯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我国总体上已进入着力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的重要时期。这一论断,为户籍改革指明了方向。因此,在正义的视野下对户籍制度进行分析是非常有意义的。

一、正义的含义

正义的含义是什么?从古希腊到现代的漫长时间,无数的法学家在试图对正义进行解释,但是都没有得到完美的答案,正像博登海默所说:“正义有一张普罗透斯的脸,可随心所欲的呈现出极不相同的模样。当我们仔细辨认它并试图解开隐藏于其后的秘密时,往往会陷入迷惑。”

正义一词的词源最早可以追溯至古希腊,来源于女神狄刻(dike)的名字。狄刻是正义的化身,主管对人间的是非善恶的评判。正义一词在当时已经包含了正直、无私、公平、公道的含义。到公元前8到6世纪的赫西奥德的作品开始反映正义的一些基本的观念,他谴责了“不公判决”之罪恶。

最早对正义作出比较系统论述的是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他在其著作《理想国》中首先对正义的含义给出了论述,柏拉图认为正义是最高层次的品质,凡是正义的东西就是善的。同时,正义意味着智能、和谐、友谊等优秀的品质,提出正义就是“每个人各司其职、各行其是、各安其分”的观点。在柏拉图以后,亚里士多德对正义作出了更为系统的研究。亚里士多德认为,“正义是以公共利益为依归。正义是某种事务的均等观念。”他首次在正义的含义中提到均等的观念,是正义发展的重要一页。他对正义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类,比较重要的是分为普遍正义和个别正义。个人正义又可分为分配的正义和交换的正义,分配正义,反映的是人们之间的绝对平等关系,是理想的追求,对每个人是一样的,追求的是实质意义上的正义。交换正义则是单纯形式意义上的平等。

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等人是古代正义思想的代表者。正义理论在近代西方得到了发展,其中的代表者有休谟、霍布斯、康德等人。在当代,正义理论影响最大的是美国法学家罗尔斯。他的代表作《正义论》于1971年发表,立刻在西方世界引起了巨大的影响。他的理论对正义的理解达到了一个全新的高度。

罗尔斯的正义原则可分为两种:对制度的正义和对个人的正义,前者的对象是整个的社会基本结构,后者的对象则是每个个人,他研究的重点是对制度的正义,没有对个人的正义进行研究,因为制度的正义决定这个人的正义。对制度的正义原则有两条:(1)每个人都有平等的权利。“每个人对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2)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被合理地期望适合于每个人的利益;并且依系于地位和职位向所有人开放。”上就是罗尔斯著名的正义原则。第一个原则是最大平等自由原则,该原则要求每个人都有平等的权利,拥有与其他人相同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基本自由包括政治、经济、文化思想等各个方面的自由。第二个原则则是最小合理差别原则,这个原则的要求是公民的收入和财富可以是不相同的,可以存在合理个体政治地位与财富积累的不同。

二、制度与制度正义

制度的含义,学者的认识不是一致的,罗尔斯认为,制度是一个公开的规范体系,这一体系确定职务和地位及权利与义务等。制度是利益的分配工具,必须有相应的合理性,必须能促进社会的进步,所以必须对制度进行完善。制度是一种社会规范,对人具有强制力,人们必须接受和遵守,有正义的原则,制度是不能体现平等的,所以制度正义可以促进社会的发展和稳定,而且可以实现个人的利益均等。

制度正义是正义体系中最重要的一种,它是正义体系的基础。罗尔斯在《正义论》一书中最为注重对制度正义的分析,他认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一种理论,无论它多么精致和简洁,只要它不真实,就必须加以修改或修正;同样,某种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

陆益龙在他的《超越户口——解读中国户籍制度》中认为,罗尔斯的制度的正义性体现在三个原则之中:公平原则、分配正义和至善原则。(1)公平原则反映的是社会关系结构,作为调节社会的公开规范,制度必须满足公平原则,必须确保不同的社会环境下的不同个体享有一种平等的权利。(2)分配正义:一是制度规范确保每种职业和地位在原则上是开放的,二是从制度中能够预期不同的分配结果与相应的劳动相适应,三是制度确保程序的公开性。(3)至善原则:一是尽可能满足人们最基本的需要,二是对弱势群体的优待和豁免,三是对人们的合理需要的至善态度与行为。

三、户籍制度与正义的差距

户籍制度在一般意义上来说是一种国家对人口的(下转第234页)(上接第218页)行政管理制度,但是在更深的层次来分析户籍制度,可以看出户籍制度的影响已经远远扩大到其他领域,“这一体制涉及的面并非单一,而是涉及法律地位、资源配置、社会秩序、教育机会以及劳动与保障等诸多方面。”户籍制度本身有问题,但更大的问题在于附加在户籍制度上的其他更为重要的权利和功能,使得户籍制度已经不是单纯的人口管理制度,成为资源分配、身份界定、权利赋予的标杆,“纯有法律规定的尊卑,是人们所能想象出来的最大虚构!在分明是同类的人之间建立的永恒差别,是对人性的最大违反。”

从罗尔斯的正义三个原则来分析户籍制度,可以更清楚的发现户籍制度与正义的巨大差距。

首先,分析户籍制度和正义的公平原则之间的差距,公平原则要求制度的设计必须体现公平,在不同的社会环境下的个体享有均等而相同的权利,而没有人在制度设计下遭受歧视。而我国的户籍制度从设计上就把公民分为农业和非农业两类户口形式,在法律的层面人为的规定不平等。在现实中,你是非农户口就可以享有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障权利,优先得到国家的就业机会,甚至教育的机会也向你倾斜。而如果你是农业户口则以上的权利大打折扣,在社会中处于不利的地位。公平原则在户籍制度上荡然无存。

其次,户籍制度与分配正义原则之间的差距,户籍制度的设计上没有实现分配正义的原则,表现最为明显的是城乡居民的收入差距,正如著名经济学家吴敬琏先生所说:“许多证据表明,目前过大的收入差距,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人们在对公共财富和公共产品的关系上机会不平等造成的。大众所切齿痛恨的,也正是这种机会的不平等造成的贫富分化。”吴先生的论断与罗尔斯的分配正义原则是一致的。“城乡收入差距持续扩大,由上世纪80年代中期的1.8比1左右,到2007年收入比扩大到3.33比1,绝对差距为9646元,为改革开放以来的历年差距最大。”城乡居民收入的差距在扩大,这只是城乡差距的一方面,实际的差距更大,从医疗制度、社会保障到教育设施等等。户籍制度离分配正义的要求相差甚远。

最后,分析一下户籍制度与至善原则之间的差距。我国的户籍制度与至善原则之间有一定的差距。户籍制度应当是为人们服务的制度,给民众提供方便,对人口进行管理,人口迁移尤为明显。在国外,人口的迁移施行“事后迁移”的制度,即对人口的迁移施行事后登记认可的制度,而在国内施行“事前迁移”的制度,即人口的迁移必须事前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领取证明方可迁移,这一制度是对人身、经济和社会等方面的自由的限制,是远离至善原则的具体表现,户籍制度距离至善的原则有一定的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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