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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移动电话携号转网需要注意的问题

2009-07-05

经济研究导刊 2009年17期
关键词:移动电话政府监管

周 慧

摘要:作为2008年我国电信业重组改革后的配套措施,我国拟在部分地区实施移动电话携号转网业务,以进一步推动电信业的竞争。为了保障携号转网的顺利实施,充分发挥携号转网的作用,应注意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恰当的携号转网技术,合理分摊转网成本,把握合适的转网时机,进一步建立完善与之相适应的监管体制等。

关键词:携号转网;移动电话;成本分摊;政府监管

中图分类号:F626.1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9)17-0151-03

一、引言

2008年9月,网上众多媒体相继报道了即将在天津、深圳两地试行移动电话携号转网的消息。据称,工业和信息化部已于9月4日向天津、深圳两地管局和当地运营商下达了关于“号码可携带”的相关文件,要求此两地管局从地市公司开始部署,10月份正式试行该政策,要求除TD专属号段157外,其他号段的用户均可实现跨网(公司)的携号转网。这一政策的实行,意味着原来一家移动通信运营商的用户,无需改变自己的手机号码,就能转而成为另一家运营商的用户。

携号转网是增进电信市场竞争的关键因素(Gans, King and Woodbridge 2001, Reinke 1998),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改善消费者的福利(Buehler and Haucap 2004, NERA 1998),目前,已经实施携号转网的国家和地区的经验都充分证明了这一点。出于加强市场竞争、保护3G市场新进入者等目的,我国有必要实施携号转网(匡斌,梁雄健2006;李江,匡华2007)。但是,也有学者担忧,在目前国内电信市场竞争结构不均衡,竞争秩序与监管环境有待改善,资费结算体系改革前景不明朗,相关成本模型及分担机制尚未成型的情况下,实行携号转网未必能起到预期的效果。这样的担忧不无道理。因此,本文对影响携号转网成功实施的因素展开研究,提出我国在实施携号转网时需要注意的问题及其解决方案。

二、实施移动电话携号转网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选择恰当的携号转网技术

携号转网包括以下三方网络:(1)初始网络(the original owner network):指号码初始分配时所属的网络;(2)移出网络(the donor network):指号码移出的网络,当号码没有转移时,移出网络也就是初始网络;(3)移入网络(the recipient network):指号码移入的网络,即通话终止的网络,也被称为服务网络。

目前,携号转网主要可以通过两种技术实现。一种是呼叫转移技术(Call Forwarding)。当呼叫一个已经转移了的号码时,采用呼叫转移技术需要初始网络、移出网络和移入网络三方共同协作,该呼叫从初始网络经过若干移出网络最后接入移入网络。由于呼叫涉及到的网络众多,路径往往是不经济的,因此,此种技术下呼叫接通的时间会明显增加,此外接通错误的可能性也会增加,尤其是当消费者不止一次转网时。

另一种是智能网技术(Intelligent Network)。智能网技术对于呼叫路径的选择由初始网络控制。当建立一个呼叫时,初始网络通过在一个当地数据库中查询关于被叫号码的网络信息来确定一个最经济的呼叫路径,并依照该路径建立连接,从而有效的减少了呼叫接通的时间。每一个运营商都拥有一个关于号码的当地数据库,并定期从中央数据库(即全国号码转移数据库)中更新信息。

一般而言,呼叫转移技术可以在现有的网络设备基础上实行,因此,只需较少的固定成本投入,但携号转网后通话的边际成本较高,因此,比较适合在携号转网推行初期、转网人数较少时采用。而智能网技术需要对网络设备和软件进行升级改造,并建立大型信息数据库,固定成本投入较大,但通话的边际成本较小。当市场竞争达到一定程度,转网人数众多、转网频繁,呼叫转移技术的局限性日益明显时,比较适合采用智能网技术。据此,世界上一些国家,如新加坡、新西兰等,在携号转网的技术选择上都采用的是分阶段的策略,即短期内采用呼叫转移技术,而在长期内适时引入智能网技术。

根据我国目前的情况,携号转网只在深圳、天津两地试运行,范围比较小,实际转网人数也难以准确预测,因此,可以先采用固定成本投入较少的呼叫转移技术,通过试运行了解消费者对于携号转网的需求情况,并初步评估携号转网对移动通讯市场的影响,当实施范围进一步扩大、转网人数增加到一定程度时再进行技术升级,采用长期中更为经济的智能网技术。

(二)合理分摊携号转网成本

携号转网政策的顺利实施需要解决一个重要问题:携号转网所需要的成本该由谁来承担。这个问题如果不解决好,将直接影响到携号转网的推行。

携号转网的成本主要包括:(1)系统建设成本(System set-up cost):指运营商形成提供转网服务的能力和建立相关管理系统所花费的成本,如数据库建设成本、软件升级成本等;(2)额外传送成本(Additional conveyance costs):由于实施携号转网所导致的呼叫上的低效率,与没有携号转网时相比多花的成本;(3)单位用户的转移成本(Per subscriber set-up costs):指将一个消费者从移出网络转移到移入网络所涉及到的管理成本。

携号转网成本的分摊需要同时考虑公平和效率。对于原主导运营商而言,由于携号转网将加强竞争,损害其利益,因此,让它主动承担大量转网成本可能会带来抵制;但对于新进运营商而言,其本身实力较弱,如果再承担太高的转网成本,就可能减弱其竞争的能力,最终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因此,在对移动电话携号转网的成本进行分摊时,可以考虑以下原则:(1)相关成本原则:提供携号转网服务直接导致的成本由与之相关的运营商承担;(2)成本因果原则:由于消费者携号转网所导致的特定成本由消费者来承担;(3)成本最小原则:努力促使成本最小化;(4)有效竞争原则:一个电信商不能提高竞争厂商成本或削弱对方竞争能力;(5)收益分配原则:除消费者之外其他携号转网的收益方也应该承担一定的成本。

2008年5月,我国电信产业重组后,现在的电信市场由三家运营商组成:新中国移动、新中国电信、新中国联通。由于中国移动具有明显的市场优势,根据目前的非对称管制计划,将在天津、深圳两地试行的携号转网是单向的,即中国移动用户可携带号码转至其他运营商处,而其他运营商用户则无法携号转网至中国移动。因此,短期内大量的携号转网业务可能发生为从中国移动流向中国联通或者中国电信。

根据以上原则,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如果在短期内采取呼叫转移技术,一个比较合理的成本分摊方式为:系统建设成本由三家运营商自行承担;额外传送成本中,由中国联通或者中国电信承担网间互联费用,剩余部分由各运营商自行承担;单位用户的转移成本先由移入网络运营商(中国联通或者中国电信)承担,但这部分成本可以通过向消费者收取转网费用来弥补一部分。

如果在长期内实行智能网技术,则成本分摊方式为:系统建设成本中,三家运营商根据各自的收益情况共同分担建设中央数据库的成本,而各自升级网络的费用由自己承担;额外传送成本也由三家运营商分担;单位用户转移成本的分摊方式与呼叫转移技术下一样,先由移入网络运营商承担(在长期内单向转网可能取消,因此三家运营商都可以是移入网络),然后通过向消费者收取转网费用来弥补一部分。

(三)把握合适的携号转网实施时机

移动电话市场的发展过程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商用化阶段,移动电话的普及率由0增长到10%~15%左右,这一阶段的增长速度比较平缓,属于市场发展早期;第二阶段,高速增长阶段,移动电话的普及率由10%~15%迅速增长到60%~70%左右,属于市场发展中期;第三阶段,成熟阶段,移动电话的普及率超过70%后,增长速率明显减缓,属于市场发展后期。

那么,携号转网一般应该在市场发展的哪个时期推出比较合适呢?根据国际经验,除新加坡在其移动电话普及率低于40%时引入了携号转网外,大部分国家和地区在引入携号转网业务时的移动电话普及率都超过了60%。此时的市场已经基本渡过了高速增长阶段,进入了增长后期,增速比较缓慢,市场进一步扩张的空间有限,因此,市场的重点在于增进现有市场的竞争而不是发展新用户。

之所以大多数国家或地区都选择在市场增长的后期推行携号转网,可能的原因在于:对于一个规模递增的市场,实施携号转网的福利效应是不确定的,如果市场规模增加幅度较小,实施携号转网可以提高社会福利;而如果市场规模增加幅度较大,则实施携号转网可能减少社会福利。具体的,一个规模递增的市场是由原有的消费者和新进入的消费者组成的,这两股力量共同影响着厂商的决策:对于原有的消费者,由于转换成本的存在,他们不会轻易改变自己的消费选择,因此,厂商有动机提高价格以充分获取消费者剩余;而针对新进入的消费者,厂商又必须通过降价来扩大市场份额。因此,均衡状态下市场的竞争状况取决于厂商对这两方面力量的权衡。如果市场增加幅度较小,大部分都是被锁定的消费者,则厂商提价的动机更强,市场的竞争性较弱;反之,如果市场增加幅度较大,对新的市场份额的争夺更为重要,则厂商降价的动机更强,市场的竞争性也较强。

实施携号转网的主要功能在于减少消费者的转换成本,打破消费者被锁定的局面,削弱厂商通过提高价格来充分获取原有消费者剩余的动机,因此,对于规模增加幅度较小的市场,携号转网的实施可以有效增加市场的竞争性,提高社会总福利。而对于规模增加幅度较大的市场,其本身出于吸引新用户的目的竞争就比前者激烈,此时,携号转网的实施则可能削弱这一效应,故出现总福利的减少。

根据这一标准,可以对我国在深圳、天津两地试行移动电话携号转网的合理性进行分析。据统计,截至2006年底,深圳市拥有移动电话用户数为1 494万户,移动电话普及率达到176.51%①;而截至2007年底,天津市拥有移动电话用户数为738.27万户,移动电话普及率达到66.21%②。可见,这两个城市的移动电话发展都已进入成熟阶段,已经具备了引入携号转网的市场基础。如果未来进一步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携号转网,应充分考虑到市场规模因素,选择合适的实施时机。

(四)建立完善与之相适应的监管体制

携号转网的实施将减少甚至消除用户转网时的转换成本,增加用户的流动性,使弱势运营商更容易抢占市场份额,从而使电信市场的竞争更为激烈。在此过程中,市场主导运营商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失,所以,主导运营商具有通过不正当手段阻止用户转网行为的动机,如收取不合理的转网费用、设置繁琐的转网手续、故意延长转网时间等。

例如,韩国的携号转网政策于2004年1月1日起一经推出,就受到了原主导运营商SK电讯的阻碍:据韩国信息通信部称,在新政策执行的第一天,共有6 112名用户申请办理转移运营商服务,但是,SK电讯的网络故障却让3 045名用户转移失败,其中申请向KTF电讯转移的3 032名用户中仅有1703名转移成功,而申请向LG电讯转移的3 080名用户中仅有1 364名转移成功,成功率均不到50%,这与正式转移之前测试结果95%的成功率相差甚远,而且转移失败的都是那些ARPU(每月每户平均收益)较大的高端用户,让人不得不怀疑所谓的“网络故障”的人为性。

此外,转网费用与转网时间也是影响转网人数的重要因素,影响到携号转网的实施效果。Buehler et al.(2006)的研究表明,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转网费用与转网人数是负相关的,转网费用越高,实际转网的人数越少。因此,在缺乏监管的情况下,主导运营商有动机通过设置高额的转网费用来减少其用户向其他网络的流动。同时,在办理转网的过程中,由于用户无法接听和呼出电话,因此,转网所需的时间越长,愿意转网的人数也就越少。办理转网的时间既取决于转网系统的技术特性,同时,也取决于运营商提高转网效率的主观意愿。尤其在携号转网初期,主导运营商作为主要的移出网络,其提高转网速度的动机是很小的,甚至可能以各种理由降低转网的效率。

由此可见,携号转网的实施不是一蹴而就的,如果同时没有针对相关运营商及其市场行为严格、有效的监管,携号转网实际的推行过程就可能困难重重,其效果也必将大打折扣。如前文所述,面对严重的违规操作问题,韩国通讯委员会(KCC)痛下辣手,对三家运营商分别进行了处罚,同时针对携号转网引发的新问题,拟对已有的《电信事业法》进行大幅修改,修改的重点是提高电信监管机构KCC的监管权限。此外,针对转网费用的收取、转网时间等方面,欧洲的大多数国家也都进行了积极的监管。

因此,我国携号转网的实施需要建立和完善与之相适应的监管体制,加强监管。对有意阻碍、破坏携号转网的行为,给予严厉的处罚,同时,对影响携号转网的价格、时间等因素,制定相应的标准并在实施过程中加以监督。

三、结束语

2008年5月24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关于深化电信体制改革的通告》中指出,此次深化电信体制改革的主要目标是形成3家拥有全国性网络资源、实力与规模相对接近、具有全业务经营能力和较强竞争力的市场竞争主体,形成相对均衡的电信竞争格局。即将在深圳和天津试行的移动电话携号转网业务,就是针对重组后新的市场架构采取的非对称管制措施之一。携号转网能否发挥促进移动电信市场竞争的预期作用,关系到进一步的改革设计与安排。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恰当的携号转网技术,合理安排转网成本,把握合适的转网时机,建立完善与之相适应的监管体系,来保障携号转网的顺利实施,为实现我国电信产业改革的目标发挥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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