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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学制度研究:中国现当代文学研究的新维度

2009-07-04胡希东

博览群书 2009年6期
关键词:当代文学现代性文学

胡希东

20世纪中国文学无疑是中国文学发展的独特历史时期,这不仅表现在它截然有别于传统文学,更重要的是文学制度参与了20世纪中国文学的建设过程,以文学制度探讨20世纪中国文学是我们不能忽视却又是过去未曾注视的领域,显然具有拓展学术空间的意义。几年前,王本朝就提出并采用文学制度这一命题来研究中国现当代文学,并相继出版了《中国现代文学制度研究》(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年4月)与《中同当代文学制度研究》(新星出版社,2007年6月),连同他发表于《文学评论》、《文艺研究》等刊物的一系列论文,能够看到他在文学制度领域里的思考和收获。

就“制度”的使用频率看,人们多用它来指涉政治制度、经济制度、社会制度等,而文学似乎远离政治、经济领域,因此,它常被看作与制度无关的独立的语言艺术。事实上,文学与制度的纠缠,以及制度对文学的干预与渗透比我们想象的要深刻而复杂得多。中国现代文学在其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了自身的文学制度,作家的创作、文学文本、读者的阅读与文学的生产、流通、消费发生着紧密联系,现代文学作家的职业性和社团归属,作品传播对报刊和出版以及文学批评、文学论争、文学审查和文学奖励的参与,就形成了中国现代文学强大的制度力量。文学制度是文学与社会关系的表征形式,它表明文学没有绝对的自由,必定受制于制度。

当代文学更有文学制度的参与,因此,对当代文学的逼视,没有比文学制度的视角更能看清当代文学生成的真实面影。正如王本朝指出,中国社会主义文学是历史上前所未有的一种新型的文学,而中国当代文学的生长与形成无疑必须体现社会主义这一意识形态性质。在王本朝看来,中国当代文学与社会主义政治文化一起建构了一个共同的意识形态,这种意识形态还得到了文学制度的强大支持,从文学观念到语言形式,从作家创作、作品阐释到刊物传播、读者接受,都被完全纳入到一个有计划的文学制度之内,并成为文学制度的构成内容和表现形式。他进一步指出,中国社会主义文学制度,主要表现在对作家的思想改造和评价机制,对文学创作的题材选择、形象设计、主题升华和形式处理的计划和引导,对报刊、出版等文学生产资料的计划管理,对文学读者的想象性设置,以及对文学批评的操控、对文学政策的制定等。

当代文学制度萌芽于现代文学制度这一历史语境,在经历了延安文学的孕育、苏联文学的参与、第一次文代会的文学规范、作家思想的改造与身份转变、文学批评、文学政策、文学会议等具体运行过程,就被纳入了一种新的体制,被规范组织起来,成为服务于党的事业的一部分。可以说,1949—1976年间的文学无疑是20世纪中国文学史中最为特殊的文学,它的生长形态无不与文学制度有着重要的关联。诸如文代会、文学机构、文学政策、作家身份,甚至是文学读者、批评者、文学的具体传播……等等,都显示了当代文学重要的制度力量,而这些正是我们在过去的研究中没有引起高度重视的,在文学制度这一新视角的烛照之下,就可发现过去未曾看见的意义。

“制度”是人类在追求自由过程中所建立和遵循的秩序规则、活动空间和活动范围,是一套规则化、理性化和系统化的行为规范和体制架构,它渗透着人类非理性、非正式的道德观念和风俗习惯。文学作为一门独立的艺术门类,它虽较远离于政治与经济,但它在社会化过程中也逐渐形成一套制度形式。文学制度是文学生产的条件,也是文学生产的结果,对文学生产有制约和引导作用。在王本朝看来,文学的审美意识和语言符号只有在文学制度背景中才能实现其价值意义,成为被社会所接纳和承认的精神意识。正是有文学制度的参与,文学的社会性才得以实现,而文学的合法性才得以成立。论者更把文学制度看成是文学现代性的重要表现,在他看来,建立有效而合理的文学制度是中国文学追求现代化的标志。文学现代性具有两个层面的涵义,一是文学的审美现代性,二是文学的制度现代性。

文学生产与文学制度之间还存在相当的矛盾性,文学制度具有显著的负面意义,也应加以理性反思和批判。一方面。文学的生产、流通与消费必须依赖于文学制度,文学生产在作家的精神意识之外,还需要借助于文学体制才能实现其社会意义,才能被社会最大可能地接纳和承认。文学的意义和形式诞生于文学制度,也正因为这样,文学制度的现代性是中国文学与社会保持一致性的关键因素。由于现代中国文学生存的独特语境,它与西方文学更有着不同的价值取向,它需要不断走向社会,参与民族、国家的建立,而文学制度就以各种方式规范和诱导文学生产实现这一目的。另一方面,那些与规范的文学制度不相符合的、异端的个人的文学观念和创作也自然就会被去“合法化”,受到排挤。文学制度还培养出制度的寄生者,保护制度受益者。文学制度化的现代性追求,也造成了文学对“社会效应”和“经济效应”的过分依赖。“社会效应”扮演着筛选和淘汰文学的自身的价值功能,被社会认同的文学便获得了合法性,反之,便被拒之门外。“社会效应”可能与文学意义一致,也可能完全脱节。文学的社会效应便有可能实施某种话语暴力,将“自我意志”强加给文学。社会效应对于增加文学资本的既得利益显然是有利的,于是,一些作家和批评者便不遗余力地倡导文学的社会效应,处于文学边缘的文学家和批评家则可能做出其他不同的阐释,抵制文学资本的集中。同时,文学制度还有理性化和工具主义的倾向,有文学与权力合谋的欲望。随着文学体制的建立,在其内部也逐步形成知识的权力关系,这种关系主宰着文学的走向,使文学现代性与社会现代性保持一致和同步的同时,也让文学的审美现代性受到一定的抑制,无法得到充分的生长和发展。因此,在强调文学制度正面意义的同时,也应对其负面性有清醒的认识。

把制度引入文学研究,这实际上是拓展了一个新的维度、一种新的研究思维和空间,也由此引出一系列新问题,产生一些新的看法。从制度的角度研究文学,实际上是把文学社会学研究推向更深的层次。“文学制度”在西方文论话语中也还是未曾得到重视的领域。“文学制度”的提出以及将其作为一个重要视域并系统地探讨20世纪中国文学,可以说是一种独特的创造与开拓。文学制度研究可称之为文学的过程研究和文学的生态研究,王本朝认为,文学体制与文学精神,文学自律与制度权威的干预,如何保持必要的张力显然是一个难题,也就是说,完善的文学体制是否可以获得遏制其内在局限性的自我调节功能,这是需要反思和讨论的问题。王本朝试图将文学制度与文学理论建构、文学史写作联系起来,认为文学的体制问题无论是对中国文论建设还是中国文学史研究而言,都应该成为一个有待深入讨论的学术话题。特别是文学史研究,他更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以前的文学史研究,多注意甚至是只注意作家和作品本体,忽略了文学意义的生产机制,这些与其说是在文学制度研究中的问题与困惑,倒不如说是文学制度这一视角所见出的文学研究的新的视域。事实上,文学的制度研究给我们的视野是多重的,把文学制度当成一种方法、一种工具,深入开展文学制度本身的研究;对不同时代、不同国家、不同民族、不同地域的文学制度的独特性与差异性的研究;文学制度与文学、文学制度与文学史写作、文学制度与文学理论的建构;文学制度与具体的文学研究等等,甚至是文学制度所表现的负面性给予的反思与批判,都为我们提供了广阔的研究视域与空间。

(本文编辑杨剑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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