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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特征及对策

2009-07-02

法制与社会 2009年13期
关键词:黑社会手段性质

韩 敏

摘要黑社会组织犯罪是集团犯罪的最高组织形态。近二十年来,我国一些地方已经出现了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这种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只是黑社会组织的初始阶段,具有黑社会的一些组织特征和行为特征,处于普通犯罪集团向黑社会组织演化过渡的中间状态。本文仅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特征进行分析,并进一步提出防治对策。

关键词黑社会性质组织特征对策

中图分类号:D92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5-097-01

黑社会犯罪是一种国际社会公认的有组织犯罪的最高形态,是目前国际上最为严重的犯罪之一,因而被联合国大会宣称为“世界三大犯罪灾难” 之一。

20世纪80年代末,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在我国大陆开始出现。在我国大陆虽然还没有形成像意大利的“黑手党”、日本的“山口组”、香港的“三合会” 等那样典型的黑社会组织,但以暴力、威胁、敲诈或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和范围内为非作歹、称霸一方,严重破坏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的犯罪组织已经出现,其作案手段、组织形式、社会危害明显带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特征。如不及时将其消灭在萌芽状态,就有可能蔓延发展,出现严重的黑社会犯罪问题。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个体犯罪向有组织犯罪发展的结果。考察古今中外的犯罪历史, 一般都是由个体犯罪逐步演化为团伙犯罪; 团伙犯罪经过不断纠合, 发展壮大, 演化为流氓恶势力犯罪; 流氓恶势力犯罪经过向经济、政治领域的不断渗透, 逐渐演化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最终将演化为黑社会组织犯罪。

一、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特征

我国目前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具备如下一些特征:

(一)规模尚小

目前,我国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大多数是由以前的流氓犯罪集团发展而来的,形成时间短,规模有限,大的有数百人,小的只有几人,与国外、港台地区的黑社会犯罪组织还不能相比。如:意大利黑手党共有500多个党派,党徒十几万人,而全世界的黑手党分子则不下百万之众。

(二)犯罪活动大多数仍停留在初级阶段

如敲诈勒索、收取保护费、开设地下赌场等等。而这些犯罪手段早已不再是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大的黑社会组织的主要犯罪内容。如台湾的黑社会犯罪活动于上世纪70年代就已经开始向建筑业等能带来巨额利润的合法行业渗透。通过暴力、恐吓、贿赂等手段投标,然后转标包,从中渔利。但值得注意的是我国也已有个别地区的黑社会性质犯罪开始出现这一趋势,应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三)经济目的明显,而政治目的尚不突出

我国目前的黑社会性质的犯罪活动大多数仍以获取非法经济利益为主要目的,尚未大规模向政治领域渗透。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把追求经济利益作为基本目标,而不是唯一目标,他们进行非法积聚巨额财富,进行资本原始积累后,会凭借雄厚的经济实力,对有关社会阶层进行渗透,并千方百计进入政治领域,捞取政治资本,一是可以保护其犯罪组织;二是可以与政府相抗衡。但我国目前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尚未完成原始的资本积累,所以尚未大规模的向政治领域渗透。

(四)区域性特征十分明显

我国目前的黑社会性质犯罪活动区域范围较小,大多数以乡镇或城市的某一部分为其势力范围。而美国的黑手党在全国各地都有其分支组织在活动,各守地盘,并且向国外扩展。台湾的竹联帮的组织也遍布亚洲和美洲。

(五)犯罪手段具有凶残性和暴力性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暴力手段的使用,包括对外和对内两个方面。对外,它是一种犯罪手段,通常采用武力威胁恫吓、殴打、凶杀、伤害、爆炸等手段,他们拥有专门的打手、杀手,使用管制刀具和各种枪械,大肆进行各种犯罪活动。他们的所谓经济实力,就是依靠这种暴力逐步积累起来的。对内,它是一种维持组织内部秩序和纪律的手段。对不少黑社会性质组织来讲,暴力成为加入犯罪组织的必要条件,是组织内部拥有权势的个人资本。

二、防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对策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侵害了公民人身安全和经济利益,严重扰乱了公共场所治安秩序,对公共安全感产生了巨大的威胁,削弱甚至损害了基层政权机关的管理功能。所以,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采取有力的防治对策是十分关键的。

(一)在刑事立法上增加财产刑的处罚

牟取不法经济利益是黑社会性质犯罪的特征,而且有组织犯罪的巨大破坏力也是以其经济实力为基础的,若能剥夺其犯罪资本,就能剥夺其犯罪能力,因此需要在立法上考虑对有组织犯罪建立严格的没收其财产的制度。我国目前的刑法在这一方面尚存在着不足,对该罪没有规定财产刑。我们认为,只有在立法上直接控制有组织犯罪的经济命脉。以加大其犯罪成本,消除再犯能力,才能有效地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二)加大反腐败力度,清除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的“保护伞”

我国黑社会性质犯罪增多、蔓延的原因,与同时期社会上产生的消极腐败现象并呈蔓延发展有关。遏制此类犯罪的一个前提条件,就是基层政权、政法队伍是否廉洁高效。要逐步改善基层干警办案条件,增强免疫能力,完善内外监督机制,提高队伍战斗力。提高干部素质,纯洁干部队伍,是消除“带黑”组织的外部条件。政法各部门要进一步深刻理解打击有组织犯罪的有关政策和法律规定,严格依法办事。对重大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要从其侵害的直接客体、造成的社会危害和政治影响综合认定犯罪的性质,依法严惩。

(三)加强思想道德和观念体系的建设。

公众既可以是犯罪的最大同盟者,也可以是犯罪的最大抵抗者。从本质上说,有组织犯罪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市民社会道德和自我约束的缺乏。刑事打击这一手段对于有组织犯罪的治理功效是极为有限的,它难以长期把蓬勃发展的有组织犯罪控制在国家和社会所能容忍的限度之内,更不可能消除有组织犯罪。所以着力开展思想道德教育和科学文化教育,积极进行普法教育,增强人们的自身修养,抑制各种腐朽思想和不良文化对人们的腐蚀,才能在根本上防止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产生。

参考文献:

[1]张爽.防治有组织犯罪的资金对策.青少年犯罪问题.2000(4).

[2]莫洪宪.有组织犯罪研究.湖北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

[3]姚建龙.市民社会与有组织犯罪理论研究.犯罪研究.20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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