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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答疑

2009-06-29

婚姻与家庭·婚姻情感版 2009年6期
关键词:岳父母继承法上门

李 欣

1.婚内签了两份相互冲突的离婚协议,效力该如何认定

2008年初,我与丈夫黄征协议离婚,并请律师拟定了离婚协议书,约定房子归他所有,他支付给我人民币30万元。协议签订后,因彼此犹豫,我们并未去办理离婚手续。2008年底,矛盾再次升级,于是我们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并签订了一份“无财产分割、无债权债务”的离婚协议。离婚后,我多次找到黄征,要求他按照最初的协议给付人民币30万元,黄征却以离婚时约定没有财产分割为由回绝。请问,我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分析与解答]

所谓婚内离婚协议,是指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解除婚姻关系为基本目的,并就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问题达成的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如果婚姻期间签订了两份离婚协议,具体以哪份为准,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分析。如果两份协议约定的内容并不冲突,或约定的是完全不同的内容,且后一份协议并未对前一份协议作出否定与变更,则两份离婚协议都是合法有效的;如果两份协议存在矛盾、冲突、不一致的情况,则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只要协议不是在一方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况下签订的,都应当是合法的。但一般认为,后一份协议是对前一份协议的自动变更,前一份协议从而不再生效。一般而言,经过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大于一般书证,所以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备案的离婚协议应当具有相对较强的法律效力。

在你的案例中,你与黄征签订的两份离婚协议均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后一份协议实际是对前一份协议的变更,该协议明确了双方“无财产分割”、“无债权债务”。因此,根据变更后的协议,双方对财产分割达成了一致意见,应理解为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割,对债务亦不承担。且黄征在签订该协议时没有欺诈、胁迫、隐瞒等情形,你现在主张依据前一份离婚协议,要求重新分割财产是没有道理的,依法不会得到支持。

从这个案例中,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在签订前后两份内容有可能重叠的协议,或者对之前的协议进行变更时,一定要对前一份协议的效力加以明确,否则会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2.上门女婿有没有继承岳父母遗产的权利

20年前,我在乌鲁木齐与张黎结婚,成为张家的上门女婿,随岳父母共同生活。2008年底,岳父母双双病故,并且没有留下关于财产处理的遗嘱。我和妻子料理完他们的后事后,向其他姐妹提出对遗产进行分割,但她们认为我不享有遗产继承权。请问,作为上门女婿,我有没有继承岳父母遗产的权利?

[分析与解答]

我国《婚姻法》规定,女婿与岳父母间是一种姻亲关系,没有血缘关系。一般情况下,姻亲关系没有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也没有继承对方遗产的权利,因此,我国《继承法》未将女婿作为法定顺序继承人。虽然你是上门女婿,但从法律上来说,你和岳父母仍然是姻亲关系,并不享有继承他们遗产的权利。

但是,法律同时规定,如有下列情况的,可以适当分得和继承岳父母的遗产:1.女婿与岳父母一起生活,对岳父母尽了较多的赡养义务,可以适当分得岳父母的遗产。但这不是作为父母的继承人取得的,而是因对岳父母赡养较多,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继承法原则取得的报偿;2.女儿去世,女婿尚能承担对岳父母的主要赡养义务,按照《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这种丧偶女婿,就是岳父母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岳父母的遗产。

你作为上门女婿,20年来与妻子一家共同生活,并承担了主要的家庭义务,从经济和生活上给岳父母提供了帮助,并且这种帮助具有长期性、持续性,应视为你对岳父母尽了较多的赡养义务,符合上述规定的第一种情况。所以在本案中,你可以适当分得岳父母的部分遗产。

(责任编辑/李彦)

E-mail:liyan84221@163.com

Tel:(010)510263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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