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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伤残应享受的工伤待遇有哪些?

2009-06-29

劳动保护 2009年4期
关键词:厂里津贴工伤

编辑同志:

我们是四川人,夫妇两人一起在广东一家企业打工。2007年4月,我爱人在工厂受伤骨折,被厂里送到附近医院治疗,11月初才出院回家。治疗期间的各种费用已由厂里支付。出院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我爱人的伤残等级为三级。出院后我们曾多次要求厂里办理工伤认定手续,但厂里一直拖着不办,只是每月仍然发给我爱人工资。我们很担心,一旦企业不景气,不再按月发给工资,我们的生活和治疗就成了难题。请问:按照我爱人的伤残级别,厂里应该支付我们哪些待遇?

四川王爱兰

王爱兰女士:

来函收悉。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的待遇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三级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按月支付的伤残津贴,三级为本人工资的80%;国内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职工发生工伤30日内,所在单位应当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提出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可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一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根据函中所反映的情况,您爱人受伤治疗出院后已近一年半,超过了申请工伤认定的有效期限(1年),因此,如要争取由企业支付相应的工伤待遇,可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

施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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