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地方党和政府处理群体性突发事件分析

2009-06-25黄建宏

新西部下半月 2009年11期
关键词:群体性事件主体责任

黄建宏

[摘要]本文研究分析频频爆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已成为对地方党政领导一个越来越严峻挑战。透视以往处理方法,可谓有得有失,这就迫切需要地方党政领导处理群体性事件需要实施四大转变:一是信息要从隐瞒到公开;二是责任要从被动到主动;三是主体要从单一到多元;四是理念要从抢救财产到以人为本。

[关键词]群体性事件;信息;责任;主体;理念

据相关数据统计,全国发生的群体性突发事件数量从1994年的1万余起上升到2003年的5.8万余起,增加4.8倍,年均递增16.9%,参与人数从73.2万人次上升到307.3万人次,增加32倍,年递增12.3%。同时,规模不断扩大,100人以上的从1388起上升到6831起,增加3.9倍,年均递增14.6%。从总数上看,我国发生群体性事件已由1993年0.87万起上升至2005年的8.7万起,而2006年已超过9万起。

近年来,重大群体性突发事件更是接二连三,并造成严重影响。2008年6月28日,因一个女学生死亡,贵州发生瓮安事件,160多间办公室、42辆警车等交通工具被烧毁,150余人受伤;7月19日,云南发生孟连事件,两名群众死亡,41名民警和19名群众受伤,9辆车辆损毁。11月,甘肃发生陇南事件,砸烧房屋110间、车辆22辆。进入2009年,群体性事件从未平息过。有2月8日贵州德江群体事件;海南东方市感城镇“3•23”事件;5月19日甘肃会宁群体事件;5月30日宿迁锦绣江南拆迁死人事件;6月15日江西南康事件;湖南邵阳6.19事件;6月20日湖北荊州石首事件;6月26日福建南平“医闹”事件……。

大量群体性突发事件的频频发生,给人们生命财产造成巨大损失,对正常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形成不良影响,乃至引发社会不稳定。

如何应对群体性突发事件,已成为地方党政领导一个越来越严峻挑战。然而,透视以往处理方法,可谓有得有失,这就迫切需要地方党政领导转变错误应对方式,取其精华、去其糟粕,认真总结成功应对经验,并形成应对规律。

转变一:信息要从隐瞒到公开。及时准确地向公众提供公共信息,不仅是保障人民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及监督权的需要,更是有效应对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必然要求。这一经验最早可追溯到SARS事件,2003年4月17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召开会议时指出:“要准确掌握疫情,如实报告并定期对社会公布,不得缓报、瞒报。”随后,有关信息公开的要求屡屡写入应对重大群体性突发事件的经验中。一般认为以2008年贵州瓮安事件及云南孟连事件为标志,政府开始打破封闭式的处置方法而转向信息公开透明,如贵州省委书记石宗源在总结爆发瓮安事件时,明确指出信息透明是迅速平息瓮安事件的最重要原因。瓮安事件爆发初期,网上谣言四起,群众质疑不断,此时,官方通过媒体及时准确披露真相,迅速回应群众的质疑,从而促使事态最终得到有效控制。然而,这一成功经验并不总是在每次群体性突发事件中得到真正落实。最近发生的湖北荆州石首事件却是在各种传言的发酵下酿成冲突。面对网上越来越多的信息探寻,地方政府并没有第一时间掌握事件真相,即使是事中新闻发布会,其语焉不详,且用“不法之徒”及“别有用心”之类的词来形容群众,致使事态久久不能平息。真是瓮安教训犹存,石首重蹈覆辙,瓮安有经验,石首无用场。因此,坚持信息及时准确公开,以化解群众疑虑,消除恐慌并迅速制止流言,这是有效应对群体性突发事件的“第一铁律”。

转变二:责任要从被动到主动。群体性突发事件表现为聚集的和大规模的,一两个人就不能构成群体性的,故其亦可称为群体性公共突发事件,政府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须对其进行控制和处理,即强调政府责任承担。过去,在责任承担方面,地方党政领导表现得极为被动,事件爆发后,并没有第一时间赶到现场,而是等到事态严重化后才着手“亡羊补牢”,这种做法,错失群体性突发事件解决最佳时间,酿成的损失已难以挽回。实际上,危机爆发初期,政府须积极主动承担责任以避免危机进一步扩散。首先,地方党政领导应第一时间亲临现场以掌握真实信息。瓮安事件总结会上,省委书记就提过,主要领导干部必须第一时间到群众中间倾听群众呼声,才能平息事态。其次,及时公布真相并跟帖回应网友疑问。一般地,在互联网、移动通信支撑的社会多元表达平台上,政府发声和舆论引导需要比过去更高更强的能力,具体应对过程中体现为及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并利用网络平台及时跟踪回应网友疑问。再次,启动问责制以追究相关责任人。2003年伊始,每一次危机都刮起了“问责风暴”,上级对下级果断采取“挥泪斩马谡”,而一些不称职的领导应承担“丢掉乌纱帽”的行政责任。如瓮安事件先后免去瓮安县常委罗来平、瓮安局长申贵荣、县委书记王勤及县长王海平等。最后,事件过后召开经验总结大会,深入分析群体性突发事件发生的本质根源及反思应对中的得与失,以逐步完善群体性事件应对机制体制建设。

转变三:主体要从单一到多元。随着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应对模式转型,政府、非政府组织、社会团体、个人等构筑了现代应对突发事件的多元主体。换句话说,在群体性突发事件面前,不仅需要各级党政府领导有所作为,也需全民主动承担公民责任,即让社会公众、企业,乃至国际社会等共同参与。然而受国家体制影响,我国应对群体性突发事件仍处于传统的“强政府、弱社会”模式之下。考虑到党和政府力量有限,很难圆满解决群体性事件,有时往往鞭长莫及,迫切需要转变党政领导一元化的应对模式。幸运的是,透视近年来所发生的群体性事件,不可否认,单一应对主体正在走向多元。如广元市利州区佛教协会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维护社会稳定,并于2007年成功化解了一起社区纠纷群体事件。而沈阳市一位法院领导曾对记者这样讲过:“法院在充分挖掘内部潜能,加大调解力度的同时,还向外部借力,通过建立互助联动调处纠纷机制,借助社会各方面力量协调调解,使一大批群体性纠纷案件得以顺利结案。”因此,必须引导各种社会力量参与防范化解群体性突发事件工作,并发挥其参与防范化解群体性事件的桥梁作用以及建立社会力量参与防范化解群体性事件的激励机制。

转变四:理念从抢救财产到以人为本。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本质特征,其被提出与重大突发事件息息相关,可以说,以人为本诞生于突发事件的实际应对实践中。以人为本已取代以往过于注重抢救财产的错误做法而成为新世纪应对群体性事件的现代化理念。减少经济财产损失固然重要,但处理群体性事件的根本目的在于减少人员伤亡,即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根本利益,把人民群众利益作为一切应对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哪怕造成一定经济损失也是值得的。回首过去,基层党政领导应对群体性事件时并没有真正落实以人为本,而是把着眼点放在“维护社会稳定”及“减少经济损失”上。2008年云南发生孟连事件,一些基层干部错误地把屁股坐在既得利益一边,动用警察强制镇压村民,致使爆发激烈的警民冲突,并一度演变成流血甚至死亡事件。有专家通过近期发生的群体性事件的研究,认为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处理路径已具雏形,其中一条便是在群体性突发事件处理全过程中贯彻落实以人为本。具体要做到以下几点:第一,从根源上着手,敦促有关部门满足人民群众的合理要求;第二,倾听群众呼声,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第三,慎用警力,不与群众发生直接冲突;第四,维护秩序,坚决打击个别违法行为。

[参与资料]

[1]周建明,胡鞍钢,王绍光:和谐社会构建—欧洲的经验与中国的探索[M].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

[2]任利:当前中国农村群体性突发事件的性质及功能分析[J].西藏民族学院学报,2008(1).

猜你喜欢

群体性事件主体责任
论碳审计主体
磨课活动中多元主体需求的深度挖掘
何谓“主体间性”
《责任与担当》
每个人都该承担起自己的责任
谁的责任
责任(四)
租赁房地产的多主体贝叶斯博弈研究
租赁房地产的多主体贝叶斯博弈研究
涉警网络舆情危机与群体性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