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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图书馆法的立法期望与发展思路新探

2009-06-25程雪艳

河南图书馆学刊 2009年2期
关键词:图书馆

程雪艳

关键词:图书馆;图书馆法;图书馆立法;立法研究

摘 要:本文从我国图书馆立法的研究热潮入手,冷静分析图书馆法的立法期望,提出我国图书馆立法的新思路。

中图分类号:G250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1588(2009)02-0021-03

To analyse the expectation of library legislation and

development new idea in our country

Cheng Xueyan

(Library of Northwest University Politics & Law Shanxi Xian 710122)

Key words: library ;library law;library legislation;legislative studies

Abstract:On base of discussing for the studies rush of the library legislation in our country,this paper analyses the expectation of library legislation,puts forward the new idea of the library legislation in our country.

1 图书馆立法研究热潮

我国图书馆立法的发展脉络可以追溯到上世纪初。1909年学部奏折《图书馆章程十九条》出台。1910年清政府颁布实施《拟订京师图书馆及各省图书馆通行章程》,这是第一部较为完整的,以政府名义颁布的,具有法律性质的图书馆章程。这些图书馆法规颁布于早年,存在着许多历史局限性,但是在我国的图书馆发展史上却有着一定的历史意义。

建国后,我国先后颁布了10多种专门规范图书馆事业的条例、章程,70多种各级政府的决定、通知和管理办法。这些条例和文件基本上是由国家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和颁发,属于行政规章的范畴,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约束力和强制力,其调整的范围也有相当的局限性,对图书馆事业经费的来源,各类型图书馆建筑标准,各类型图书馆藏书的收藏范围与规定,各类型图书馆领导和专业人员的素质要求等等,都没有提出一个明确的标准,已经难以适应我国高速发展的经济建设对图书馆事业的要求。

1981年,李克西先生率先在《图书馆通讯》第1期发表了《六律正五音,规矩成方圆——谈谈也要用立法来保证我国图书馆馆事业的发展》一文,在这篇文章中作者提出要用法律来保护我国图书馆事业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确保图书馆馆事业的经费来源;保证全国图书馆网络化规划的实现。他建议全国图书馆馆学会向全国人大提出制定“图书馆事业法”[1],这一观点立刻在图书情报界产生共鸣。自此,我国开始了图书馆立法的研究热潮。很多人对国内外的图书馆立法程序、立法机制以及立法内容进行了大量的深入考察、分析、比较和研究,编纂出版了一大批有关图书馆法的国内外资料,为图书馆立法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提供了可靠的理论依据,图书馆立法论证全方位地铺开,对图书馆立法依据、立法定义、立法性质、立法原则、国外立法对我国启示、图书馆立法要与国际惯例和国际法相衔接等,展开了全面的论证,研究了立法环境,分析了立法滞后原因,讨论了立法制约因素和立法的冲突问题,众多的研究成果,构筑了图书馆立法大纲,构建了立法程序,提出了图书馆法的基本体系,探讨了所涉及的问题,托出了图书馆法雏型,研究了立法申请准备工作。

2 图书馆立法期望

2.1 殷切希望:刻不容缓、呼之欲出

图书馆界一直呼吁尽快制定图书馆法,很多人认为制定图书馆法“是时代的需求”[2]、“刻不容缓”[3],对图书馆法寄予厚望,甚至有很多人认为:图书馆的制度问题的解决最终归结于图书馆法的出台。[4]很多学者认为我国制定图书馆法的条件已经成熟,并认为我国图书馆法“呼之欲出![5]”“光明在前[6]”。但是20多年过去了,我国的图书馆立法进程却屡屡受阻,统领全国的图书馆法迟迟不能出台。

2.2 冷静分析:有限保障、任重道远

一部图书馆法不可能解决所有的问题,也不可能立刻改变图书馆事业长期存在的一些弊端和发展障碍。[7]要想让全社会理解和认识图书馆立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界内首先要消除图书馆立法的“不成熟说”、“不必要说”。同时,界内必须理性地认识到,在中国目前的社会发展阶段制定图书馆法,不可能突破性地解决所有制约事业发展的重要问题,法律能够为事业发展提供的保障,只能是“有限保障”,图书馆法不会变成图书馆行业保护法,法律对图书馆事业发展的保障,说到底是为了保障社会公众通过图书馆获得和接受知识与信息权利的实现。[8]

黄宗忠先生曾指出,“由于国务院没有统一管理图书馆的机构,所以也没有一个中央部委提议、申请制订全国统一的图书馆法。如果不设法解决这一问题,不委托一个部委来牵头,《中华人民共和国图书馆法》的制订还将拖下去。”[9]

3 图书馆法的发展思路

3.1 进行体制改革,统一图书馆管理制度

图书馆的发展可以对社会产生反作用,或推动或阻碍。图书馆发展的顺利,它将可以利用其本身的优势和条件,为社会提供重要的信息来源,培养人们的文化素质,从而促进社会进步。反之,如图书馆得不到社会重视,发展的规模和水平跟不上时代的要求和社会的需求,那么社会的发展就有相当的阻力,所以发展图书馆事业是现代文明社会对文化事业要求的一个重要方面。但由于图书馆事业不是一个产业,它本身的发展并不产生和创造直接的经济价值,相反它的发展还有赖于社会对它的大量投资和扶持,在这种情况下,图书馆的潜在价值和能力就往往被人忽视,在对其投资上顾虑重重、局限很多,以致使图书馆在人才、设备上得不到充分的保证,造成极大的困扰。

我国图书馆事业在社会发展中所起到的重要作用,使我们有必要制定一部统领全国图书馆事业的图书馆法,用法律的形式对图书馆事业进行调整和保护,使图书馆事业得到法律的明确规范和引导,促进图书馆事业的发展,为我国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同时,我国图书馆事业现已达到的发展规模,使我们有可能对图书馆事业在影响我国社会发展的诸因素中的地位有适当的分析,有可能较好地把握图书馆事业的内在规律,从而有可能用法律的形式反映和确认图书馆事业发展的基本方面,尤其是图书馆事业改革和发展的成就与经验。只有在这样的基础上,我们才能够制定出一部既能反映我国图书馆事业发展的实际,又能把握图书馆事业的发展规律的现代意义的图书馆法。

制定统一的图书馆法,规定图书馆各项业务与服务的协调合作制度。规范并调节不同类型不同系统图书馆之间的关系,约束图书馆管理的随意性和本位主义,制约相关管理部门之间狭隘的管辖权之争。打破资源共享的瓶颈与障碍。通过立法,使提高公共资源的投资效率成为政府主管部门与图书馆界普遍遵守的行为准则,成为图书馆事业发展的重要目标。成立跨系统的国家统筹图书馆事业领导机构,是集中管理全国图书馆事业必要措施,由其研究发展我国图书馆事业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划,提出建议,协调组织全国图书馆文献信息资源和自动化系统的总体布局和建设,加强社会化书目事业建设、图书馆队伍建设和国际化理论、技术的研究,建立起竞争、利益等科学有效的原则和机制,解决图书馆总体建设中的一系列难题。尤其是在当前已基本具备了图书馆立法条件的情况下,更需要这种强有力的组织和组织工作来保障立法工作的顺利进行。

3.2 树立现代图书馆管理和服务理念

现代图书馆理念,从本质上说,是现代社会保障公民生存权、学习权、认知与表现自由权、参政权、闲暇享受权等政治理念。现代图书馆法的主旋律是确立现代图书馆新理念,这不仅因为现代图书馆法已经成为国家整体法治理念的重要基础,而且体现了图书馆法治化的旺盛的生命力。目前阶段中国图书馆事业立法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要以法律的权威和力量向社会传播现代图书馆观念。通过普及现代图书馆观念,来提高图书馆的社会认知程度,最终促进图书馆事业的发展。图书馆既要通过积极的信息服务手段,维护与保障读者权利,又要通过合理的信息传播方式,尊重作者著作权并促进作品的广泛传播。

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图书馆人要向用户提供高水平的信息服务,为读者提供更好的服务是图书馆的目的。但目前图书馆侵犯读者权益的现象仍经常发生,如图书馆的开放时间没有法律可依,开放时间有长有短,闭馆停止服务比较随便。图书馆的馆址设置不适合居住人群使用,读者利用图书馆不方便;为保证读者能及时归还图书,许多图书馆都规定了图书的借阅期限,过期未还将处以数额不等的罚款,所借图书若丢失则加倍赔偿,图书馆经常因为对读者超期罚款引起纠纷。另外,个别图书馆随意泄露读者档案。因此,图书馆读者的权益需要用图书馆法来加以保护,明确读者的权利和义务,这样也便于图书馆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实际操作。

图书馆是由国家投资,各级政府或学校或事业单位兴办,向社会开放的公益性文化教育机构,我们国家文化、科学、教育事业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融知识性、公益性、教育性、交流性和学术性于一体的社会事业。它的基本任务是:传播先进科学文化知识,提高民众的思想道德素质和文化素质,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为政府决策、经济建设、科学研究提供文献信息保障和服务。搜集、整理、加工各种载体的文献信息资源,成为广大人民群众终生教育的重要基地;成为国家与社会信息化、网络化的重要枢纽。

现代图书馆事业要反映以人为本的现代图书馆理念。现代图书馆的本质是“以人为本”的图书馆。这里的“人”具有双重含义:一是指图书馆馆员,二是指参与图书馆活动的读者。“以人为本”就是要以馆员为本,以读者为本,二者同时并存,互不冲突。在读者服务过程中,主体是读者;但仅有读者、服务活动无法进行,必须有馆员参与才行,故在图书馆活动过程中的“人”是读者和馆员的统一体。图书馆是公益性文化教育机构,它的公益性决定了它的一切服务活动的目的是为了满足社会的共同需要,是一项公众广泛参与的事业。其最重要、最基本的价值观是“以人为本”的服务观念和“以人为本”的社会责任。《公共图书馆宣言》宣称:“公共图书馆应不分年龄、种族、性别、宗教、国籍、语言或社会地位,向所有的人提供平等的服务”。服务的最终目标就是最大限度满足读者的信息需求,关注弱势群体,提供人性化、个性化服务。“以人为本”的现代化图书馆理念,就是实施依法治馆。使每位公民平等、自由、无偿利用图书馆的权利得到法律的有效保障。我们要从我国图书馆的实际出发,从图书馆界作起,增强服务观念,发挥图书馆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3 培养现代图书馆法治土壤

从国内图书馆发展现实看,馆藏的数量和质量是读者评价图书馆质量的一个重要尺度。我国图书馆购书经费因为没有立法保障,普遍存在匮乏甚至严重匮乏现象。另一方面国家每年对图书馆事业的投资总量已经达到了相当的规模,但多年来图书馆事业的条块分割管理模式导致了投资的低效率,图书馆的整体社会功能得不到相应提高。因此要采取立法措施,依靠法律的权威及其特有的强制性保证图书馆统一管理以及图书经费的合理使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早在20世纪50年代就曾发表声明:只有立法才能授权地方当局提供图书馆服务,并能够按照国家标准保证足够的金融资助及有效管理。就图书馆实际运作情况看,我国图书馆经费的落实更需要立法的保障,可采取的立法路径正如专家们所建议的诸如经费投入预算化、经费项目法定化、经费数量“间接规范”等,以此才能实现为图书馆事业发展提供法律保障,为公众从图书馆获取知识享受文化服务提供法律依据,并有效实现用法律保障公民利用图书馆的权利。

图书馆法是国家对图书馆进行宏观控制的手段,也是图书馆全面合作并形成一个完善的国家图书馆系统的必要步骤。只有通过理性的立法才能建立和完善一个永久的、不断进步的国家图书馆服务系统。

参考文献:

[1] 李克西.六律正五音,规矩成方圆——谈谈也要用立法来保证我国图书馆馆事业的发展[J].图书馆通讯,1981,(1).

[2] 范东洪.我国图书馆立法刻不容缓[J].情报杂志,1996,(5).

[3] 陆珺.制定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图书馆法刻不容缓[J].内蒙古图书馆工作,2005,(1).

[4] 周维彬.图书馆的核心价值及其制度保障研究[J].新世纪图书馆,2008,(2).

[5] 张亚姝.中国图书馆法——呼之欲出[J].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4,(8).

[6] e家之言:光明在前的“图书馆法”[J].大学图书馆学报,2005,(6).

[7] 王培霞.再论图书馆法与图书馆立法[J].新闻爱好者,2008,(9).

[8] 李国新.凝聚力量 重点突破 以扎实的研究成果为图书馆立法提供支撑[J].图书与情报,2006,(1).

[9] 王玮.谈我国图书馆立法问题[J].情报探索,2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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