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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奶粉事件”引出我国新闻职业道德现状与思考

2009-06-15潘光勇

管理观察 2009年11期
关键词:传媒业奶粉职业道德

潘光勇

改革开放以来,传媒业以市场为取向的改革发展成果得到了多方的肯定。传媒业要发展壮大,利益追求是正常的。但近些年来,传媒业追求利益的同时频频突破职业道德的底线,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与争议。比如两年前的“杨丽娟事件”,还有近期的奶粉事件。

“三鹿事件”暴发后,国人谈奶粉色变。仅仅在半年后,国外两大知名奶粉品牌也身陷“结石门”——多美滋、惠氏。今年2月12日,多美滋事件爆发,重庆主流媒体在第一时间报道了此事。第二天,真相还没有揭露,一切都还在调查中。但重庆某家主流媒体竟戏剧性地在其02版刊登了一份多美滋自拟的“产品合格声明”广告。与其前一天头版义愤填膺的报道态度截然不同。

无独有偶,多美滋风波未平,惠氏又身陷“结石门”。在惠氏调查结果出来前的2月28日,发行量号称名列广东前茅的《广州某报》,同样戏剧性地在头版用大半版的篇幅,刊登惠氏自拟的《郑重声明:惠氏奶粉质量安全可靠》广告。然后其它版面再也见不到惠氏的“负面”新闻。

一、坚守职业道德底线

上述两大报纸赤裸裸的金钱交易,引发了网民的一片谴责之声。甚至有网民气愤地说道:“在你沦落的新闻道德身影中与你说再见!面对你这样一个轰然倒塌的媒体形象,对你只能说再见,再见!再见!” ①

企业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己任,故即使调查结果还没出来,奶粉企业急于维护其声誉,刊登声明以保住市场,这似乎无可厚非。但宣扬“塑造最具公信力媒体”的广州某报纸,在不顾调查结果将会如何之前,与广告创收苍白地捆绑在一起,总显得有点唯利是图的嫌疑。“市场经济利益追求、市场竞争以及其它种种诱惑,无可避免地对传媒业带来影响,出现了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滑坡的问题。”羊城晚报报业集团总编辑张宇航认为②。

如此看来,在社会转型期,加强新闻职业道德建设,坚守职业道德底线,不只是个别媒体应注意的问题,而是整个行业的规范化问题。

二、导致道德下降的社会制约因素

新闻传播事业,是人类社会中的一个相对复杂的子系统,所以它必定受到除自身因素之外的诸多社会因素的制约。导致道德下降的社会制约因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大方面:

第一,体制改革所带来的偏市场经济追求。

经济基础决定着上层建筑。马克思主义认为,一切社会变迁和政治变革的终极原因,应当在生产方式和交换方式的变更中去寻找,在有关时代的经济中去寻找。近些年来,我国的传媒业体制改革大刀阔斧,全国各地均进行了电视台、电台、报社、出版社等合并,或集团化整合。以前主要靠国家财政吃饭的新闻单位,随着改革的深入,渐渐被推向市场经济。在这个过程中,不少新闻事业单位,把广告创收放在了第一位,所谓的“重中之重”。广告创收要上去,发行量、收视(听)率、点击率就必须要上去。如此一来,广告指挥采编,似乎是不可避免的事。

第二,政治改革没有跟上市场经济改革的步伐。

新闻事业与政治关系,是一种共生的关系。从国内外看,有什么样的政治体制就有什么样的新闻体制。

我国新闻职业道德的下滑,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我国现存的新闻体制积弊造成的。例如,在很多地方,尤其是地级市以下行政区,新闻传媒成了当地党政官员的日常工作“汇报栏”、“会议报告栏”。“惟官意识”与“惟民意识”严重失衡。所以,要保障新闻工作者在政治风浪中,在经济体制转型中严守职业道德,就必须对现行的新闻体制进行改革。而这一切都有赖于政治体制的改革与民主政治建设的进程。

第三,社会风尚的催化作用。

不可置疑的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市场经济转型的进一步加强,社会风尚环境有所下降。个人主义、利己主义、享乐主义、拜金主义等在社会上不仅没有受到深刻的批判,甚至还有受到追捧的不良趋势。

2007年一时轰动全国的“杨丽娟事件”里,“辍学”、“刘德华”、“追星”、“卖肾”……这些关键字眼,对任何一个有新闻从业经验的记者编辑来说,不可能不动心。因为这就是“卖点”,也就是所谓的“新闻敏感”。这也就是后来不少媒体单位出钱出力,安排杨丽娟去香港见偶像的直接原因。媒体记者直接干预采访对象,变采访为策划,这本身就违背新闻的本质规律。关于此事,尽管在问卷调查中,大部分人都认为媒体做得不光彩,但发行量的扩大、收视(听)率的上升、点击率的剧增,无一不说明是受众的巨大贡献。猎奇心理、八卦心理还是在广大受众心里有肥沃的生长土壤。从传播角度上看,媒体之所以不惜重墨追踪,也正是为了满足和迎合受众的这一心态。

三、建立道德进步的干预机制

在新闻学领域,记者职业道德从属于新闻伦理范畴,有的称之为“新闻自律”③。记者职业道德,应该上升至整个传媒业来讨论。一个群体的道德风貌如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这个群体能不能有效地对自身进行干预与调节,使职业工作者按照统一的行为准则去办事,形成一个具有特点与凝聚力的整体。这应该在法律手段、道德手段、经济手段方面进行干预研究。

第一,“法治”干预。

与道德约束不同的是,法律具有不可商议的约束力量。我国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必然是以法治国。新闻事业要服务好人民,党和国家就必须步入法制化轨道。这就要求新闻界必须实现“有法可依”,即《新闻法》的出台与实施。

第二,“德治”干预。

道德干预是集体对个人,大环境对小环境的一种“软干预”。像当年的香港“裸照事件”,许多团体、市民、党派、协会纷纷发表对肇事者的谴责。这就是一种强有力的道德干预。良好的社会风尚形成,筑成合力,能让掉队的少数或个人迅速归队。当然,道德干预首先要求整个社会的大环境达到良好以上,也就是要求整体国民素质的进一步提高。

第三,“物治”干预。

物治不同于法治,也不同于德治。而是依靠物质、经济手段对职业人的一种监管。不管是什么样的新闻工作者,均具有物质上的需求。经济手段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新闻单位对采编人员个体的约束,另一方面是行政主管部门对新闻单位的约束。在许多管理比较先进的大企业,利用经济手段来约束与监管员工,成为了最重要的管理方式。当然,这里面必须注意,经济手段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否则,很容易引起另一种反作用。◆

注 释:

① 参见http://dzh.mop.com/topic/main/

readSubMain_9280672_0.html

② 参见王华基主编:《岭南新闻探索》第3页。2008专刊,行业内刊。

③ 参见甘惜分主编:《新闻学大辞典》。河南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黄旦:《新闻传播学》。杭州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作者单位:广东省韶关市广播电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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