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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民主:概念 价值 前景

2009-06-15董德兵

学理论·下 2009年5期
关键词:协商民主合法性理性

董德兵

摘要:二十世纪后期,西方学术界许多学者开始关注民主理论的一种新发展,或者说民主理论的转向:协商民主。协商民主意味着政治共同体中自由、平等的公民,通过参与政治过程、提出自身观点并充分考虑他人的偏好根据条件修正自己的理由,实现偏好转换,批判性的审视各种建议,从而赋予立法和决策以合法性。协商民主可以在古希腊民主实践中发现自己的原始存在,协商民主是传统民主范式的复兴而非创新。在公民实践理性基础上,协商民主激发了理性立法,参与政治和公民自治的理想。但是协商民主也面临诸多问题与挑战。

关键词:协商民主;合法性;理性;多元社会

中图分类号:D046.3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09)11—0065—03

1980年,约瑟夫·毕塞特在《协商民主:共和政府的多数原则》一文中首次在学术意义上使用“协商民主(Dliberative Democracy)”一词。在其民主观中,他主张公民参与而反对精英主义的宪政解释。但是,真正赋予协商民主动力的是伯纳德·曼宁和乔舒亚·科恩。到了20世纪90年代后期,协商民主理论引起了更多学者的关注。作为20世纪后期重要的自由理论家和批判理论家,罗尔斯与哈贝马斯也分别出版了论述协商民主的著作,他们在书中都将自己看成是协商民主论者。1999年3月,协商民主理论的研究者在曼彻斯特大学举行了一次学术研讨会,就协商民主进行了深入探讨。他们集中讨论了公共协商的规范概念、协商民主规范理想所需要的制度机制等内容,并提出了一系列支持协商民主的有力论据。他们认为,对于以普遍的不平等、日益明显的文化多元主义,以及逐渐增长的社会复杂性为特征的社会来说,协商民主是充满活力的、在制度上可行的政治模式。本文根据最新的协商民主研究成果,力图全面地介绍协商民主理论的基本内容、理论框架,发掘其作为既有民主模式替代的意义和不足及其在中国的前景。

协商民主是什么

关于协商民主,研究者分别从不同的角度给出了不同的解释。代表性的观点有:一是将协商民主看成是一种决策体制,或者说决策形式。例如,米勒认为,当一种民主体制的决策是通过公开讨论——每个参与者能够自由表达,同样愿意倾听并考虑相反的观点——做出的,那么,这种民主体制就是协商的。这种决策不仅反映了参与者先前的利益和观点,而且还反映了他们在思考各方观点之后作出的判断,以及应该用来解决分歧的原则和程序。亨德里克斯认为,“协商民主更像是公共论坛而不是竞争的市场,其中,政治讨论以公共利益为导向。在协商民主模式中,民主决策是平等公民之间理性公共讨论的结果。正是通过追求实现理解的交流来寻求合理的替代,并作出合法决策。”“在协商民主中,公民运用公共协商来做出具有集体约束力的决策。……协商民主的吸引力源于其能够形成具有高度民主合法性决策的承诺。”作为一种决策形式,协商民主要求在其中容纳每个受决策影响的公民,实现平等参与的实质性政治平等以及决策方法和确定议程上的平等,自由、公开地进行信息交流,以及赋予理解问题和其他观点的充分理由。只有满足这些条件的协商过程才能够形成具有民主合法性的决策。

将协商民主看成是一种民主治理形式。瓦拉德斯认为,多元文化民主面临的最大危险就是公民的分裂与对立,“协商民主是一种具有巨大潜能的民主治理形式,它能够有效回应文化间对话和多元文化社会认知的某些核心问题。它尤其强调对于公共利益的责任、促进政治话语的相互理解、辨别所有政治意愿,以及支持那些重视所有人需求与利益的具有集体约束力的政策”。作为民主治理形式的协商民主在本质上以公共利益为取向,主张通过对话实现共识,进而作出民主的决策。

有些学者将协商民主看成是一种团体组织或政府形式。例如,科恩认为,协商民主是指一种事务受其成员的公共协商所支配的团体。这种团体将民主本身看成是基本的政治理想,而不只是将其看成是能够根据公正和平等价值来解释的协商理想。库克也指出:“如果用最简单的术语来表述的话,协商民主指的是为政治生活中的理性讨论提供基本空间的民主政府。”

作为一种治理形式,协商民主具有这样几个特征:(1)合法性。协商过程的政治合法性不仅仅出于多数的意愿,而且还基于集体的理性反思。政治决策的合法性来源不是预定的个人意志,而是它形成的程序,即协商本身。作为合法性的必要条件,寻求所有人参与的协商,即保障所有人参与协商的权利是合理的。(2)公开性。通过使支持政策的各种理由公开化,人民就能够对这些政策的前提和含义提出疑问。他们就有机会评论这种协商并指出可能的矛盾或事实上的疏忽。因为所有公民都能够参与形成共识的过程,公开性还深化了公共协商的普遍教育功能。公开性还能够阻止秘密的、幕后的政策协定,因为参与者知道,他们需要公开其理由和动机以寻求公众支持其建议。(3)责任性。由于知道特定建议的来源,以及其背后的理论依据,所以,公民就能够更好地确定支持特定政策的机构、政党和组织。

协商民主的理论渊源

协商民主的理论基础,一方面是基于自由主义理论,另一方面是基于批评理论。在现代社会中,自由主义的核心原则是基于这样的假设:个人受自我利益而不是任何公共利益观念的驱动,他们是自身利益的最好法官。因此,自由政治是各种利益在决策前根据中立的宪法原则的融合与聚合。虽然协商民主关注政治互动中的偏好转换,而自由民主强调政治互动前偏好的融合与聚合,但在某些条件下,自由主义允许个人服从协商说服。因此,协商民主能够促进自由与民主原则的有效融合。

对于自由主义而言,协商民主能够缓解各种原则之间的张力。就自由民主可能形成的多数暴政而言,协商原则能够证明自由权利的正当性;而因为宪法在创造协商公共领域中的作用,自由宪法能够有效促进协商。协商民主在自由宪政思想中处于核心位置,“秩序良好的宪政民主”应该“理解成协商民主”。[2]

协商民主的另一个理论基础是批判理论。从广义上看,批判理论主要关注个人和社会摆脱压制性力量的进步性解放。批判理论认为,民主参与能够改变个人,使他们变成理想的、更具公共精神、更宽容、更有知识、更关心他人利益以及个人利益的公民。而强调参与则是协商民主的基本精神。

协商民主吸收了自由主义与批判理论的长处,既肯定公民积极参与政治生活,又尊重国家与社会间的界限,力图通过完善民主程序、扩大参与范围、强调自由平等的对话来消除冲突,保证公共理性和普遍利益的实现,以修正传统民主模式的缺陷与不足。协商民主已经成为那些强调个性、竞争和聚合民主模式的普遍替代。协商民主论者根据一系列协商背景和主题,提出了自己的观点:直接民主,市镇会议和小规模的团体,工厂民主,具有不同道德原则的公民之间公共理性的调解形式,自愿团体,控制整个社会的协商宪政和司法实践等。

协商民主的意义

1.促进合法决策。在大多数协商民主的支持者看来,协商民主是赋予立法和决策合法性的过程。协商民主能够促进决策的合法化。首先,所有受决策影响的利益相关者都平等地参与形成决策的过程,政治讨论包容所有的人,没有人具有超越任何其他人的优先性,参与协商论坛的机会是平等的。其次,决策是在公民及其代表的公共讨论和争论过程中形成的,公共利益是他们的共同诉求,理性具有超越个体自我利益与局限的优势。再者,形成决策的讨论过程是将说服而非强制看作是政治的核心。协商的目的是实现共识。“就政治过程而言,协商民主关注政治观点与意志形成的长期过程,以及他们在正式议会场所与非正式公共领域的交流。因此,协商民主坚定地支持参与,它认为需要高水平的参与,而且其最终目的是使权力运作合理化。”因此,通过公共协商形成的决策可以得到参与者的普遍遵守,公共协商结果的政治合法性不仅建立在广泛考虑所有人的需求和利益的基础之上,而且还建立在利用公开审查过的理性指导协商这一事实的基础之上。

2.控制官僚自由裁量权。20世纪以来,行政机构的权力或者说官僚自由裁量权日益膨胀。怎样控制行政权力的非民主取向,已经成为各国学者关心的重要问题。官僚自由裁量权的问题是行政机构获得制定规则以确定公共政策的内容而无须承担同等民主责任的问题。协商民主论者认为,“控制官僚自由裁量权的恰当途径是施行协商民主,实行协商的民主立法模式”。只有协商模式才能规范、建构现代的公共行政。因为真正的公共行政需要在讨论和决策中把公开性、平等和包容性最大化,所有政策协商的参与者都有确定问题、争论证据和形成议程的同等机会,协商过程能够包容各种不同的利益、立场和价值,协商能够使讨论和决策过程中的社会知识最大化。“就更广泛的民主研究来说,可行的官僚责任协商模式将具有超越公共行政的意义。当代许多对民主的怀疑都源于将健康的民主体制等同于充满活力的立法机构。考虑到立法机构的衰落,怀疑论似乎有一定的合理性。然而,如果官僚组织能够通过公共协商而承担责任,那么,基于立法机构衰落的民主批评将会失去其应有的吸引力。”[3]

3.协商民主的公民意义。首先,协商民主能够培养出维护健康民主所必须的公民美德。当人们将公共协商置于首位时,就能够培养出诸如政治共同体成员之间相互理解的民主公民性格特点。在协商过程中,人们学会能理解、尊重他人的期望、关怀与需要,将他人看成自主道德作为者。在此基础上,培养公民节制自身需求的能力。其次,协商民主能够形成集体责任感。公共协商能够使公民看到个人行为与较大共同体利益之间的联系。作为协商民主的核心,协商过程是对当代自由民主中流行的个人主义和自利道德的矫正。通过公开检视个人决策的结果和假设,协商民主使人们清楚地看到,政治共同体的每个人都是更大社会的一部分,其福利有赖于其承担属于自身的那部分集体责任的意愿。再次,在多元文化社会中,协商民主能够促进不同文化间的理解。通过公开检视歧视和压制对现存问题的影响,公共协商能够有效地促进不同文化之间的理解。文化团体会维持一种深层的相互理解,从而成为建立参与持续性合法行为所需要的社会责任的基础。最后,通过曾经受排斥的种族文化吸纳进协商过程,以及向这些团体表明公共协商的结果来自公正和包容性的程序,协商民主还可以促进多元文化国家的政治合法性。通过显示他们有责任认真倾听种族文化少数的声音并在公共政策形成过程中容纳这些关怀,多数将表明他们认为这些团体是这种政治平等的。正如瓦拉德斯所说:“为了建立合理、持久的多元文化民主,使构成政体的所有团体相信社会和民主制度的公正,以及使他们相信他们在政治共同体的共同公民生活中拥有既得利益是至关重要的”。

在二十世纪的政治理论中,经济学的影响占据着主导地位,自利成了自由民主理论的基础。而协商民主则开始重新强调对于公共利益的责任、强调通过公识形成决策的过程,改变了重视自由而忽视平等的传统。协商民主是对民主本质的再思考。

协商民主面临的问题与挑战

如上所述,协商民主是一种复兴的民主范式,它肯定公民积极参与政治生活,又尊重国家与社会间的界限,力图通过完善民主程序、扩大参与范围、强调自由平等的对话来消除冲突、保证公共理性和普遍利益的实现,以修正传统民主模式的缺陷与不足。

但是,正如许多协商民主理论家所指出的那样,在文化越来越多元,冲突越来越激烈的社会中,实施协商民主还面临着很多问题,或者说困难。这些困难主要表现在这样几个方面:

1.负责统一或共同的政治共同体缺位。协商民主的核心假设是,协商民主的参与者要承担公共利益的责任。这是成功实施协商民主理想所需要的最重要、最苛刻的条件。承担公共利益的责任这一假设带来的问题是:对哪个和谁的公共利益负责?答案明显是,对个人作为其组成部门的特殊政治共同体的公共利益负责。这里的假设是,政治共同体的每个成员都同样受制于对共同体的责任,它涉及到对其同胞和国家的责任与忠诚。然而,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多元文化社会中的有些团体可能对更大的政治共同体没有这种责任感。有些被强制纳入国家之中种族文化少数民族团体仍然在经受着歧视和压制,这使他们总有种二等公民的感觉,因而具有一种与多数社会不同的强烈的文化认同感。

2.认知和道德不可通约性。公共协商表现出来的特征是能够激发公民的参与兴趣。然而,这种条件假设参与者的认知和道德框架是完全相似的,从而调节和裁决他们之间的差异。但是,如果团体间在认知、价值和信念上的差异是普遍的,那么,即使最低限度共享理解的基础也可能无法得到。事实上,人们在现实性的信念、规范原则与实践、认知论原则上都存在差异。综合这些差异可能会在不同文化团体使用的概念框架中产生一定程度的不可通约性,以至于富有成效的对话和理性协商的可能性就会受到极大削弱。

3.不同团体之间存在的不平等。社会经济差异必然伴随着认识资源上的不平等,如教育水平、利用信息技术、影响收集和传播信息的媒体组织。既然协商民主赋予公共协商的核心角色,那么,不同文化团体间的认识资源差异就会严重阻碍某些团体有效参与协商过程和平等维护自身需求和利益的能力。即使所有文化团体都保证公共协商参与者的正式权利,认识资源上的不平等也会造成他们在公共协商论坛上有效发挥的能力的严重不平等。

此外,在协商理想中还存在内在的紧张关系:程序正当性与独立判断和理性标准之间的紧张;自由于平等之间的紧张;多元论与公开性的紧张;协商理想与当代社会的多元、复杂的实际条件的紧张。在协商民主中解决这些紧张关系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协商民主与中国

协商民主可能发生在三个层面的不同领域:国家制度、特设论坛、公共领域。[4]这三个领域内的协商民主都有其不同的特点与运作方式。而且,对协商民主的追求本身就是一个不断协商的过程,并不存在一个普遍模式。因此,各个国家与地区应当因地制宜地创建协商民主,中国的民主实践也是如此。[5]20世纪80年代尤其90年代以来,中国城乡社会已经发展了许多新的协商制度形式———民情恳谈会、民主恳谈会、民主理财会、民情直通车、便民服务窗、居民论坛、乡村论坛和民主听(议)证会。中国的协商制度综合了物质和规范两方面考虑,是官方意识形态和民主的一种混合产物,也常带有感情宣泄的特点。[4]但是目前对中国协商民主制度的研究相当有限,仅注重中国地方选举的产生、发展及意义,它们将视角限于选举阻碍了对地方民主协商方面的进一步探寻。

此外,我们必须看到由于中国政治文化传统和现实国情,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与西方民主政治面临的问题存在阶段性的差异,但协商民主同样适用于中国。在现阶段的中国,引入和倡导协商民主,将可避免动员型被动式政治参与的弊端。但是必须注意到协商民主应用的社会条件,否则,简单移植只会开花不结果!

参考文献:

[1]陈家刚.当代西方协商民主理论的主要内容[J].资料通讯,2004,(2).

[2]陈家刚.协商民主:概念、要素与价值[J].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学报,2005,(3).

[3]陈家刚.协商民主引论[J].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4,(3).

[4]John S.Dryzek,王大林.不同领域的协商民主[J].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5,(3).

[5]何包钢,陈承新.中国协商民主制度[J].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5,(3).

(责任编辑/王丽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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