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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共同犯罪中的客观共犯主义

2009-06-13徐贞云

现代商贸工业 2009年24期

徐贞云

摘要: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由“四要件说”开始向“三阶层体系”转变,客观上促成了客观共犯理论的产生。共同犯罪首先是一种客观意义的犯罪,最终才是主客观相统一的犯罪,这就是认定共同犯罪中的客观共犯主义,在客观共犯主义下,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共犯形态、实行过剩和共犯的处罚等问题都表现出了新的特征。客现共犯主义和“法定符合说”、“部分犯罪共同说”是一脉相承的。具有共同的理论基础和价值取向,以此来认定共同犯罪,才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实质体现。

关键词:共同犯罪;三阶层;客观共犯主义

中图分类号:DF61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9)24-0252-02

1犯罪构成理论评析

20世纪初期,德国法学家贝林格创立了“构成要件”理论。并被大陆法系国家所采用。1946年,苏俄刑法学家特拉伊宁出版了《犯罪构成的一般学说》,全面介绍了犯罪构成四要件说理论,并于20世纪50年代被引入中国,一直沿用至今。四要件说具有体系清晰、适用简便的特点,但由于同时对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进行评价认定,有主观归罪之嫌。德日的“三阶层体系”理论把客观的危害行为作为判断犯罪的首要因索,坚持了客观主义的立场,一方面把没有任何危害性的行为排除在犯罪之外,有效地防止了主观归罪,另一方面,符合司法实践中“先接触行为、后调查主观”的自然逻辑。

2客观共犯主义的涵义和特征

客观共犯主义是指共同犯罪首先是一种客观意义上的犯罪,也即是在构成要件符合性层面上的犯罪,此时无需考虑有责性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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