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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CDM项目发展中的金融支持政策

2009-06-10郑思海苏跃辉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09年12期
关键词:金融支持

郑思海 苏跃辉

提要清洁发展机制(CDM)在各国履行减排义务中得到了快速发展,中国在这一领域也取得了较大的成绩,但同时也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充分利用这一机制,对我国建设节能减排、创建环境友好型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清洁发展机制;金融支持;赤道原则

基金项目:本文为2008年河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指令性课题《清洁发展机制(CDM)中的金融支持问题研究》(项目编号:S08042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2008年河北省社会科学发展研究课题《CDM项目中的金融支持问题研究》(项目编号:200801019)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中图分类号:F83文献标识码:A

清洁发展机制(简称CDM)作为《京都议定书》的一种灵活履约机制,自2005年开始启动就受到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欢迎。这一机制鼓励发达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帮助发展中国家减排温室气体,减少排放的数量可用于抵扣发达国家的温室气体减排量,视做本国减排指标的一部分。由于发展中国家减排成本较低,发达国家可以以较低的代价达到减排目标,发展中国家则可以得到发达国家的资金及先进技术,因此越来越多的国家通过合

作参与到清洁发展机制中来。

一、我国在CDM中面临的机遇和挑战

根据《京都议定书》,至2012年全球温室气体排放至少需减少50亿吨二氧化碳当量,其中约50%需要通过CDM项目下的交易实现。对CDM项目的东道国来说,可以获得出售CERs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并且促进本国的可持续发展,包括环境改善、增加就业和收入、改善能源结构、促进技术发展,等等。

据世界银行统计,在减排交易价格为每吨二氧化碳当量3美元的情形下,碳融资对几种主要类型CDM项目的投资内部收益率的改善情况如下:固体废物管理类项目的内部收益率改善最为明显,达5%~7.5%;集中供热项目稍低,为2%~4%;生物质能项目为0.5%~3.5%;而风力发电和水电项目的内部收益率提高较低,为1%~2.5%;如果考虑项目业主本身的自有资金,则内部收益率的提高会更加明显。而且,目前国际碳市场上每吨二氧化碳当量减排量的价格已经达到了7美元,因此碳融资对CDM项目经济性的改善将更加明显。

对我国而言,目前二氧化碳排放量已居世界第二,甲烷、氧化亚氮等温室气体的排放量也居世界前列。由于能源结构不合理、能效低、能耗高,我国单位GDP的温室气体排放量是发达国家的好几倍,这也使我国成为温室气体减排潜力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并有可能成为投资CDM项目最具有吸引力的国家,如果我国企业积极争取,至少有1/3至1/2的CDM交易将来自中国。充分利用CDM提供的机遇,不但可以为我国相关企业带来较大的经济效益和先进的环境友好技术,同时还可以促进项目所在地和我国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我国政府自2002年核准了《京都议定书》,成为CDM项目开发活动的东道国以来,截至2009年2月17日,我国共有417个CDM项目在EB成功注册,预计产生二氧化碳年减排量达143,926,119吨,占东道国注册项目预计年减排总量的55.24%,居世界第一位,而且还有很多CDM项目正在积极的实施当中,我国在利用CDM机制促进国内企业节能减排和可持续发展上,取得了不错的成绩。

虽然我国在CDM项目开发上有很大的潜力,但也要看到CDM机制所蕴含的国际政治风险以及来自于其他发展中国家的激烈竞争。

《京都议定书》是各国权衡利益进行妥协的产物,但《京都议定书》目前的法律效力有效期到2012年底,其后的相关协议还没有达成一致,因此CDM项目开发存在着很大的国际政治风险。《京都议定书》下回合谈判一旦失败,则CDM机制也随之失效,或即使谈判成功,但要求中国也承担起减排的义务,则中国境内已经实施的CDM项目失效,正在申请的CDM项目失败。

目前有53个国家共1,403个项目在EB进行了注册,其中70%以上集中在中国、印度、巴西、墨西哥这四个发展中大国,各国在利用CDM机制发展本国经济上都显示出极大的积极性。尤其是印度出台了各种措施鼓励发展CDM项目,在EB注册项目的数量曾一直领先于我国,最近两个月我国在EB注册项目的数量才跃居第一位。而且我国之所以能在减排量领先于印度,主要得益于多个减排量大的HFC23分解项目的成功注册和签发,显然经济发展水平落后于我国的印度对待CDM项目的积极性更高,在宣传力度和政策支持上更为有力,在CDM项目开发上对我国形成了有力的竞争。(表1)

二、我国CDM项目发展中存在的融资瓶颈问题

清洁发展机制(CDM)是联合国为减少全球的温室气体排放而设计的一种基于市场的减排机制,达到项目业主与购买方“双赢”的机制安排,因此在近几年得到了迅速的发展。但一个CDM项目从开始立项到最终签发CERs,要经过各种审批、认证和建设等各个环节,是一个比较漫长的过程,因此CDM项目在这一期间的融资成为制约其在中国发展的一个瓶颈问题。特别是在CDM项目立项初期,由于存在较大不确定性,遇到的资金困难更为明显。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尚未形成环境友好型的信贷环境。过去的20年,中国是世界上经济增长最快的国家之一,也是世界上国内储蓄率水平最高的国家之一。但是,中国经济的增长是以资源的浪费、生态的退化和环境的污染为代价的,各级地方政府为了本地GDP的快速增长,热衷于上大工业、大项目,而银行从贷款的安全性、收益性考虑,也青睐于放款给大工业项目,在贷款审查时忽视项目对环境、对社会发展造成的影响,还没有形成环境友好型的信贷环境。

2、CDM项目融资渠道单一。长期以来,我国项目融资严重依赖于间接融资,即银行贷款,虽然近年来一直提倡逐步扩大直接融资比例,但实际结果是直接融资比例有所提高但仍较低,而且资本市场发展缓慢,直接融资门槛过高,还未形成多层次的资本市场。CDM项目在融资时也面临着这样的问题,一些大型CDM项目通过母公司的担保向银行贷款,而一些中小型的CDM项目则既无法从银行得到贷款,又无法通过债券和股票发行市场的资格审查,最终导致项目的停滞甚至失败。

3、相关金融产品开发落后。五六十年代欧美经济的发展以及宽松的市场环境催生了金融产品的繁荣,反过来多种多样金融产品的开发又促进了经济的发展。我国经济在实现快速增长的同时,却没有实现金融产品的繁荣,目前我国金融产品的研发仍处于起步阶段,银行无法为新技术、新项目、新产品提供合适的金融产品,在制约了新项目发展的同时,也降低了银行自身的竞争能力。CDM项目作为近几年刚刚兴起的产业,由于其项目周期的特殊性而较难按照现有的银行信贷资信评价体系申请到贷款,我国的银行也没有针对这一新兴产业开发合适的金融产品,造成CDM项目发展的资金制约。

4、缺乏市场化交易手段的支持。国际经验表明,单纯的行政命令缺乏经济效率,以经济刺激为基础的市场途径更容易达到节能减排的目标。从全球范围看,排放权交易手段在环境管理中的运用越来越广,以美国为代表的部分西方国家已经以立法的形式,在国内实施了排放权交易制度,并取得了成功。CDM机制正是由于其为各国履行减排义务提供了市场化的交易与合作机会,从而得以较快发展。

目前,我国没有建立统一的碳排放市场交易体制,境内金融机构难以直接参与到温室气体排放权指标交易中,我国CDM项目核减的CERS交易价格只有欧洲碳排放市场价格的1/2甚至1/3,降低了我国开展CDM项目的效益和企业参与的积极性,而且无法发挥市场优化环境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

三、促进我国CDM产业发展应采取的金融支持政策

在现代经济社会中,任何一个产业离开金融的支持都是不可能快速发展的,因此要推动我国CDM项目的快速发

展,就要从金融支持上解决好CDM项目的融资问题。结合中国目前的产业政策导向、金融机构发展趋势和CDM项目发展潜力,可以从以下方面加大对CDM项目的金融支持,激发CDM项目的发展潜力。

1、引入“赤道原则”,推行“绿色信贷”。赤道原则(简称EP)是一套非官方规定的、由世界主要金融机构根据国际金融公司(IFC)的政策和指南制定的、旨在管理和发展与项目融资有关的社会和环境问题的一套自愿性原则。成为遵守赤道原则的金融机构要制定与赤道原则相一致的内部程序和政策,并对项目融资中的环境和社会问题尽到审慎性审核调查义务,只有在项目发起人能够证明项目在执行中会对社会和环境负责并会遵守赤道原则的情况下,才对项目提供融资。目前,赤道原则已经成为国际项目融资的新标准,遵守赤道原则已经成为成功安排国际项目融资的一个基本要素。

与自由市场国家的金融机构相比,中国的金融机构更多地受到来自于监管机构和政府政策的影响,因此政府和监管机构如果出台支持CDM项目的指导性政策,将在很大程度上增加金融机构对CDM项目发放贷款的积极性。目前,在国家积极倡导节能减排政策的环境下,国家环保总局、人民银行、银监会等相关部委联合出台了一系列支持节能减排的信贷支持政策,即“绿色信贷”政策,以此来影响银行的贷款偏好,并且已经起到积极的效果。我国应积极贯彻实施“绿色信贷”政策,并将其作为一项长期的金融指导政策,同时鼓励各商业银行加入“赤道原则”,构建适合CDM项目发展的金融环境,畅通CDM项目的融资渠道。

2、推动金融创新,发行CDM项目集合债券,拓宽CDM项目融资渠道。现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对企业发行债券的条件要求太高,大多数CDM项目很难满足相关条件,这就需要政府推动债券发行方式的创新,帮助CDM项目突破企业债券融资瓶颈。

浙江、辽宁、四川等省为了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困难,尝试运作集合债的发行。所谓集合债就是有一个机构作为牵头人,多家企业捆绑在一起,采用统一冠名、分别负债、分别担保、捆绑发行模式进行发行。捆绑发行解决了中小企业融资量小的问题,提高了债券整体信用级别、降低了发行利率和发行费用,且由于发行规模较大,承销商积极性较高。集合债这一成功模式也可以嫁接应用到CDM项目上,CDM主管机关可以将多个CDM项目捆绑打包,发行CDM项目集合债,由地方财政进行再担保提高债券信用级别,解决CDM项目发展的融资困难。

3、CDM项目贷款资产证券化。CDM项目从开始立项到最终签发CERs,其间充满了不确定性,CDM项目在前期对资金的需求最为迫切,而此时由于不确定性较大,银行发放贷款意愿较低;在CDM项目中后期,随着EB注册成功、DOE核证通过、EB签发CERs,项目不确定性降低,银行贷款意愿增加,但此时由于买方购买资金的支付,CDM项目对资金的需求并不是十分迫切,从而形成时间上的信贷错配。资产证券化可以解决这一难题,银行在CDM项目前期发放贷款的同时将CDM项目贷款装入资产池,与其他确定性较高的信贷资产打包并证券化,通过出售转移风险,这样既解决了信贷错配,为CDM项目前期发展提供了资金支持,又发展了银行的业务,降低了银行的风险。

4、积极培育专业贷款担保机构。信用担保具有放大与杠杆功能,是当前世界各国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一种行之有效的“低成本、高效率”的融资方式。贷款担保公司有较强的专业分类,每家担保公司一般倾向于向自身熟悉的一个或几个行业贷款。由于担保公司对CDM项目了解较少或担心项目的风险性,因此我国担保市场上还没有针对CDM项目或环保产业的专业担保公司,因此有必要通过财政注资、引导民间闲置资金入股的形式成立专门面向CDM项目的贷款担保公司,拓宽CDM项目的融资渠道。

5、建立多层次的国内碳排放交易市场。在可持续发展经济政策指导下,中国政府开始主动在国内实施节能减排计划,并且将这一任务层层下发,每一个省都有自己的减排任务指标,并具体落实到相关企业。而碳排放交易有助于各相关微观个体在承担减排额度的前提下,通过符合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判断,灵活选择多种方式完成减排指标,而且通过与国际市场的接轨可以增加CDM项目的经济效益,因此在中国建立国家、区域相配合的多层次碳排放交易市场的外部环境已经成熟。

2008年9月,我国第一家综合性排放权交易机构——“天津排放权交易所”揭牌成立,作为先行先试的试点,天津排放权交易所的运作将为建立国家级的碳交易市场提供经济、行政、法律、市场等多方面经验借鉴,并通过将这一模式复制推广,建立多个区域内碳排放权交易子市场,在全国形成以国家级碳排放市场为中心、区域内碳排放权交易子市场为补充的多层次市场化运作体制。

(作者单位:河北金融学院)

参考文献:

[1]余慧超.基于清洁发展机制的中国碳市场潜力分析[J].资源科学,2006.7.

[2]陈成.浅论京都议定书下的碳排放权交易[J].法制与社会,2007.1.

[3]郑爽.碳市场的经济分析[J].能源与环境,20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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