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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官宣誓制度的构想

2009-06-08

活力 2009年18期
关键词:基本准则神圣任命

林 江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在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进程中,具有其他机关不可替代的作用,而没有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就难以保证司法公正,难以树立法治的权威,也难以完成人民法院在依法治国中所担负的重任。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职能作用,提高法官队伍综合素质和执法水平,是一项庞大、复杂的系统工程。本文试就实行法官宣誓制度,建立法官自我约束机制,提出一些粗浅的认识和看法。

一、法官宣誓制度的具体构想

所谓法官宣誓,就是法官在任职前按照《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要求举行宣誓仪式,保证履行《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要求。

宣誓。为法官者在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任命后,在上一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下,由上一级人民法院统一组织,右手握宪法文本,轻覆于胸口上,面对国旗,庄严宣誓:我志愿作一名人民法官。我宣誓我将永生地忠实于宪法和法律,忠实于祖国和人民,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保持清正廉洁,遵守司法礼仪.加强自身修养,约束业外活动,自觉接受监督,为实现社会正义不懈奋斗。并且将任命法官宣誓制度具体化,同时通过修改《法官法》,将法官宣誓纳入《法官法》中以法定化:未经任命宣誓程序的法官即使具有审判员资格,也不得审理案件。

公示。法官宣誓后,要有一年的法官就职公示考察期。建立配套的考察和监督机制,由各职能部门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对法官是否诚实信用地履行誓言进行考察和监督。对于较好地履行誓言的法官正式任命;对于违背誓言的法官重新予以公示,情节严重的予以相应的制裁。

二、法官宣誓制度的作用

笔者认为,建立任命法官宣誓制度决不仅仅是一种形式,更重要的是通过这种严格的确定不移的程序培养任职者的神圣感和使命感,能够熏陶并深化他们以公平、正义为一生追求的司法理念,能够让他们最终深深感到,一旦跨入法官群体这个神圣的殿堂,他们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将是崇高的。同时,他们肩负的期望和使命也将是无可比拟的,对他们来讲,任重而道远。由于法官整体素质、法院队伍建设方面的诸多问题,建立一批具有良好法律素养和优秀品质的法官队伍迫在眉睫。法官宣誓制度是一个监督方便、操作性强的自我约束、自我控制机制。

(一)法官宣誓制度是实现每一个法官个体“不愿为、不敢为和不能为”的有效自律途径。我们都知道,司法人员的自我约束、自我规范和自我控制,对于确保司法公正、维护国家法律的权威至关重要。近十几年来,关于司法人员廉洁自律的法律、法规和准则有很多,但是缺少一个让法官个人从根本上实现自律的环节。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到不断增强,法官任职门槛也在不断提高。作为一名法官深知诚实信用在当今社会的重要意义,一旦宣誓,就必须履行自己宣誓的诺言。加之相应的对于违背誓言的惩戒机制,宣誓的法官,必定会在今后的职业生涯中及离职后的一定期限之内如履薄冰,谨守诺言,不敢越《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半步。这是对于法官最好的自律机制。

(二)法官宣誓制度为监督法官违反《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提供可操作的有较强针对性的惩戒标准。是法官个体将外在的的人们对于法官的必然要求内化为自我道德律令后并依此来对自己进行的限制。它使法官不再为本能的、非理性的欲望和冲动所主宰,不再成为外物的附属,而是自己主宰自己,自己成为自己的主人。这才是人生中最高境界的自由。

(三)法官宣誓制度可以促进法官的使命感和神圣责任感。使得法官不断强化自身的道德意识,正确和认真执行在履行职责期间内以所要求,有所不为才能有所为。

三、建立法官宣誓制度的意义

建立任命法官宣誓制度,首先能够培养任职者忠于宪法和法律、以公平正义为永生追求的司法理念。一名法院工作人员,在取得人大任命证书以后,就成为了法官,第二天就可以开庭审案。我们觉得这很不正常。这其中应该填充一些程序性要求。每一名法官的心目中,都应当牢固地树立起宪法和法律至上的神圣理念,在“取得人大任命证书”与“法官走向审判”之间增加“就职公示考察期”和“任命法官宣誓”这两道程序要求,从而延长法官就职的历程,增加法官就职的难度。其中,在实施上述两道程序时建议应该有人大常委会监督实施。并且,在上述程序设计中,我们应当充分重视并强调法官任职宣誓这一程序设计的严肃性和不可缺乏性:未经任职宣誓程序者,即使取得人大任命证书,也不具有出庭审判资格。基于此,我们应当建立起能够培养并强化这一神圣理念的任命法官宣誓制度。

其次,是营造法官职业神圣性和特殊性的需要。在人类现代文明社会中,法官是一个特殊的职业,是唯一操纵生杀予夺大权的人,也是唯一以维护公平和正义为最高追求的人。英国一位宪法学家曾经说过,正义是需要包装的,是要有行头的,没有正义的形式就很难有正义的内容。法官这种以公平、正义为理念的职业更需要对其进行适当的包装。任命法官宣誓制度更侧重于对法官从业理念的熏陶以及对法官内在思想灵魂的影响,以此来营造法官职业的特殊性和神圣性。

再次,是对当前法官制度程序方面的完善。西方国家的法官在开庭审判时穿法袍、戴假发以及当前我们正在进行的法官穿法袍、用法槌的改革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出于这种考虑,但是,上述形式上的设计是从营造法庭威仪,维护法庭秩序的角度来设计的,二者出发点不同,其发挥的功能当然也不完全相同。任命法官宣誓制度更侧重于对法官从业理念的熏陶以及对法官内在思想灵魂的影响,以此来营造法官职业的特殊性和神圣性。□

(编辑/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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