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隐性采访的几点原则
2009-06-08冀年勇
活力 2009年2期
关键词:法律
冀年勇
近年来,随着新闻舆论监督作用的增强,隐性采访这一特殊的采访手段逐渐被各新闻媒体所运用,特别是在一些批评性报道中,隐性采访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隐性采访所引发的关于“侵权”的官司,也常常让电视人苦恼不堪。作为传媒之一的电视,探讨在隐性采访时如何有效防止侵权,成为当务之急。
一、隐性采访及其常见“雷区”
隐性采访是指不公开记者身份,或公开记者身份但不道出真实采访意图的采访。据此可以看出,隐性采访的主要特征是“隐”。不管哪种“隐”法,这种隐蔽性采访已涉及采访对象的合法权益,从而使电视机构在面向公众播出的电视节目中因捏造事实或过失报道,构成对公民或法人人格权的侵害毁损的行为。多年来的新闻实践表明,电视报道隐性采访侵权大多集中在人格权中的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几个方面。这种侵权又分为电视采访侵权和电视报道侵权两种。电视隐性采访侵权,是把记者以非法手段获取他人私事的信息,作为自己报道素材的行为,像窃听或监视(实质是非法获取他人隐私和干扰他人人身自由)等;电视报道侵权,是把记者违背当事人意愿,不适当地在电视节目中报道当事人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个人生活私事,对其造成精神伤害的行为。这类侵权在隐性采访中最易发生,而且不少的新闻官司中的民事纠纷都与此有关。如何在电视采访报道过程中避免侵权行为,就显得更加务实而紧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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