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与沉默权
2009-06-07王振曾珍
文艺生活·下旬刊 2009年10期
王 振 曾 珍
摘要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关于讯问程序的规定由于对沉默权的保留,使我国侦查取证过程中出现大量的侵犯犯罪嫌疑人权利的暴力事件。通过对沉默权的实践分析,提出“米兰达规则”本土化建议,促进我国法治的发展。
关键词:沉默权;讯问程序;犯罪嫌疑人
中图分类号:D91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5312(2009)
一、对九十三条的进一步思考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询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本条是关于讯问程序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的讯问必须首先讯问是否有罪,并听取其有罪的陈述和无罪的辩解。根据证据的有关规定,犯罪嫌疑人的无罪辩解通过讯问笔录的形式,可能成为证明其无罪的证据。另外司法刑事诉讼法还规定,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以传唤的形式在指定地点或者其住所进行讯问,并且要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相关证明文件。对于传唤、拘传的时间不能超过12小时,也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首先,讯问的地点。虽然我国有关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所进行讯问”,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认定犯罪嫌疑人后,逮捕是最常见的选择,因为是“可以”不是“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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