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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工业能源及水消费统计报表常见问题解析

2009-05-31张志红

数据 2009年4期
关键词:热力消费量电量

张志红

能源统计是能源管理和节能减排的基础。随着节能减排工作的逐步推进,对能源统计提出的要求越来越高。能源表是每个单位都要上报的通表,只是不同规模的单位报送的表种不同而已。非经济普查年份,非工业所有规模(限额)以上法人单位都要上报《非工业主要能源消费(105)表》和《非工业水消费(105-5)表》;逢普查年份,除规模(限额)以上法人单位填报以上两张报表外,所有规模(限额)以下单位均需填报《能源及水消费(605-1)表》。结合实际情况,笔者对该类报表中的常见问题进行了整理、归纳、总结,希望对您更透彻地理解能源统计的内容和要求,准确填报能源统计报表有所帮助。

■ 能源统计原则的应用

法人原则是统计的基本原则,能源统计同样应遵循这一原则。企事业单位能源统计的范围应与其经济量(收入、产值)统计的范围相同,填报本单位的实际能源消费量。然而,填报单位实际情况比较复杂,财务账上反映的各种能源消费量与企业的实际消费量往往有一定的出入,但企业会计人员填报能源统计报表时,受财会工作习惯的影响,往往误认为账上有的统计,没有的不统计,或者是在发生费用的时候再统计,这种错误的理解“谁交费谁统计”和“何时交费何时统计”的做法完全违背了能源统计 “谁消费谁统计”和“何时投入使用何时计算消费量”两大基本原则,造成指标漏统或多统的现象时常发生。正确把握能源统计原则的实际应用是准确填报数据的基础,分为两种情况理解。

对于不能直接和能源供应部门(电力公司、燃气公司、自来水公司)结算能源费用,而是和第三方(能源提供方)结算费用的单位:

(1)若能源消费方无独立计量的仪表(电表、水表、燃气表),无法实现分户计量,则能源提供方交报的能源消费数据中要包括消费方的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方免报电、水、天然气的消费量,但应交报其余品种(汽油、柴油、液化石油气等)的消费量;若能源提供方能够向能源消费方按时提供各种能源消费的实物量或能源品种的费用及单价(必须有原始凭证),则能源消费方可以此数据作为填报的依据,能源提供方交报的消费量要扣除能源消费方的消费量。

(2)若能源消费方有独立计量的仪表(电表、水表、燃气表),可以实现分户计量,消费方应按计量仪表显示数据交报消费量。

有上下级关系的法人单位,如实行能源消费统一核算,可视如下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1)可以划分清楚上下级法人单位各自消费的情况

a.若下级单位有独立计量的仪表,应由下级法人单位按照计量仪表显示数据交报能源消费量;

b.上级单位可以提供下级法人单位的各能源品种消费数据(必须有原始凭证),应由下级法人单位填报本单位能源消费量,上级单位填报的能源消费数据中不应再包括下级法人单位的消费量。

(2)不能划分清楚上下级法人单位各自消费的情况

若上级单位未给下级法人单位安装计量仪表,也无法向下级单位提供各能源品种的消费量数据,则上级单位在填报各能源品种的消费数据时,应包括由其统一核算的下级法人单位的消费量,下级法人单位免报相应品种的消费量,但应填报其余品种的消费量。

■ 煤炭、外购热力费用

冬季取暖是每个单位必不可少的,除了用中央空调、电暖气、天然气取暖及暖气费含在房租里的情况外,其余单位都要填报供暖指标煤炭或外购热力费用。填报容易出现错误的情况有:填报单位因对煤炭消费量不好计量,误用当年的购买量代替消费量;对外购热力费用的理解不透彻,不知道取暖费就是外购热力费用导致漏填;或者当两年的供暖费发生变化时,未将取暖费分劈到各月(季)度填报。

1.煤炭消费量应按实际称重填报,如果缺少称重记录,可通过以下公式计算获得:

报告期消费量=年初库存+本期购入量-本期对外销售量(或拨出量)-期末库存

2.外购热力费用是企事业单位的冬季管道热水供暖取暖费以及使用蒸汽、热水的费用,应填报该单位在报告期内实际消费的热力费用(不是实际支付的费用),若财务账中“热力费用”包含报告期以前拖欠而在本期补缴或为下一个采暖期预交的部分,应予扣除。若未实际支付热力费用,则按应缴数填报。

(1)填报年报时,当供暖价格和供暖面积不变时,财务账中“热力费用”是一个采暖期(11月15日——次年3月15日)发生的费用,可直接采用,不必按日历时间再做计算;当供暖价格和供暖面积有变化时,调查单位应将热力费用分劈到各供暖月并记入能源统计台账,按照台账数据填报。

(2)填报月(季)度报表时,必须将一个采暖期的外购热力费用平均分劈到各采暖月,并记入能源统计台账,按照台账数据填报。

3.租用房屋办公经营的企事业单位,若只交一笔房租管理费,无法分出“外购热力费用”,可以免填外购热力费用。

4.为单位职工生活支付或报销的供暖费不计入本单位外购热力费用。

■ 电力、燃气和水

电力消费指标是日常报表和执法检查过程中出现问题最多的,企业根据电力供应部门的“电力交费单”取数时,因对电费单不太熟悉,很难把握是否包含子表电量,导致结果出现错误。

1.电力消费量以千瓦时(度)计量,可以通过电表抄表数取得,也可以根据“电力交费单”取得,有两种计算方法:

方法一:电力消费量=各电表电量之和(平段电量+峰段电量+尖峰电量+谷段电量)

方法二:电力消费量=总表“抄见电量”±变线损

特殊情况下,在变线损问题上,与电力公司另有协议的单位,按协议“变线损”计算。建议各企业使用方法一计算,因为方法二因各企业情况不同,有些企业的“抄见电量”中含子表电量,而有些企业的却不含,因大家很难把握本单位是否包含子表电量,导致结果出现错误,所以建议用方法一取得电力消费量,第二种方法可用作检验。

2.单位职工食堂只供本单位员工就餐,承包给本单位以外的他人经营,但电力、燃气和水消费由单位负担,则电力、燃气和水消费量由本单位统计。

3.企业外租场地(或厂房)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独立使用的电表或水表,电费或水费包括在租金中,企业不统计水和电力消费量。

4.企业向其家属区转供的电力、燃气、自来水等,不计入本企业消费量。

5.企业自己打井取水,没有计量仪表,可按公式进行推算:地下水取水量=水泵额定流量×工作时间。

6.纯净水、矿泉水,应填报在“其它水”中,且只统计消费量,不统计金额。

7.如果单位使用自来水或地下水等不需支付费用,则免填金额。

■ 各种油品

1.使用IC卡加油的企业,容易将本期购油量当成消费量填报。按能源消费量“何时投入使用何时计算消费”的统计原则,企业在购买加油卡时,不应将购买量一次计入当期消费,应按报告期内的加油量作为消费量填报。

2.调查单位征用的私人车辆,从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起,其油料消费量的填报方法做如下调整:

若征用车辆作为办公用车(主要指轿车),其消耗的油料不计入本单位的消费量;若征用车辆作为运营或运输用车,其消耗的油料应计入本单位的消费量;若企业外雇车辆用于本企业运输,只向外雇车辆支付运费,不单独支付油料消费,企业不统计这部分油料消费量。

3. 出租汽车、有对外承包业务的运输公司,若无法计量油耗,可依据车辆行驶总里程数和百公里油耗数推算。即:用油量=总里程数(百公里)×百公里油耗。

4. 商业企业销售汽车时,随车加入的油料视同在企业生产经营中消耗,应计入企业的消费量。但作为促销手段赠送的油卡不能计入企业的消费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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