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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公平观的基本内涵分析

2009-05-25张艳丽

党史文苑 2009年8期
关键词:差距

张艳丽

[摘 要] 当代中国社会的公平观既要与社会主义的本质相一致,又要与市场经济的要求相适应。它的基本内涵包括:以政治平等、经济平等与社会平等为主要内容的基本权利公平;所有社会成员在同一起点按同一规则进行平等竞争而平等获益的机会公平;在相同的基础和社会条件下从事活动、并均等地继承了历史所累积的社会力量的条件公平;与差距并存的公平。

[关键词] 社会主义公平 条件公平 机会公平 基本权利公平 差距

公平正义是人类永恒的价值追求,从某种意义上说,人类历史的发展过程即是不断追求公平和正义的过程。不过,它尽管是一种普遍的价值追求,但处于不同时空和不同社会地位的认识主体对它的理解却截然不同。正如法哲学家博登海默所言:“公正具有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变幻无常,随时可呈不同的形状。当我们仔细看这张脸并试图解开隐藏其表面之后的秘密时,我往往会深感迷惑。”[1]P238造成这种迷惑的根本原因,就在于社会公平概念的历史性和具体性。

自古以来,人类就没有停止过对公平的探索。西方著名的法哲学家凯尔森说过:“从柏拉图到康德,凡是杰出的思想家都广泛地研究过公正问题。”[2]P12但是,作为实行社会主义制度的中国,需要确立的是社会主义公平观。那么,在当代中国,尤其是建设和谐社会的新目标和科学发展观的新思路之下,如何理解社会主义公平?社会主义公平观的科学内涵究竟是什么?这是我们不得不思考和回答的问题。无疑,在原则上,当代中国社会的公平观既要与社会主义的本质相一致,又要与市场经济的要求相适应,既要作为和谐社会的价值基础,又要成为科学发展观的目标导向。基于此,本文拟从基本权利公平、机会公平与条件公平的统一、与差距并存的公平三个方面具体考察社会主义公平观的要求和内涵。

一、基本权利保障的公平

社会公平实质上涉及的是人与人之间如何进行资源的合理性分配问题,而生活中最基本的资源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或权益,因此,社会公平首先不得不考虑公民基本权利的分配要求。公民基本权利是人们在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根本权利,是由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必不可少的某些权益,是公民实施某一行为的可能性。基本权利公平是指人们在若干方面享有得到平等对待的权利,而不管他们之间存在什么样的差别。也就是说,无论一个人的价值贡献是大是小、成就是高是低,他都应当作为人而受到起码的尊重,享有与其他人同样的基本权利,任何人都不得受到歧视。保障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平等以维护人的尊严,是现代社会公平的最基本内涵,也是直接衡量一个国家社会公平的基本尺度。

1、公民享有平等的权利具有法理基础和宪法依据。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曾提出“天赋人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主张。在社会主义国家,在全新的制度环境与社会条件下,更明确地确定了公民的平等权,并赋予它以宪法效力。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第三十六条),等等。这表明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平等原则具有法理基础与宪法依据,并构成社会公平的基本内涵和现实要求。

2、基本权利公平的基本内容。基本权利上的公平即是基本权利的平等,它具体包括三方面的平等。(1)政治平等,即把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扩大到每一个人,这意味着政治权力分配与政治权力归属的差别必须消除,每个公民都具有平等的参与政治的机会和权力。(2)经济平等,即保障每个人享有同等的财产权和经济自由,当然这并不意味着确保每个人所占有的财富量完全相等。(3)社会平等,主要指身份与尊严的平等,表现为法律面前或法律地位上的人人平等,即享有平等的法定权利,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如果公民能享有这三个方面的基本权利平等,则可获得机会的平等,这也就意味着每个公民有权利通过自己的努力和能力获得利益,也意味着政治、经济和社会方面的机会向具有同等身份和资格的人同等开放。一个没有资格或被限制平等参与经济、政治或其他社会生活的人,则根本谈不上受到公平对待,更谈不上在公平基础上的发展。

当然,基本权利的实现程度受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客观原因的限制,任何国家不可能做到尽善尽美,比如我国还存在着一些不合理的限制公民权利的法律和法规,像户籍管理和人口迁移等条例,还需要不断进行清理和调整。这几年比较突出的农民工问题,就不只是一个经济待遇的问题,他们缺少正常的利益表达渠道和代言人,在法律上得不到充分的司法救济,不能完全享有公民权利。但新一代中央领导集体显然已经对人们的生存权、就业权、受教育权以及社会保障权给予了高度重视,越来越关注民生,切实解决和保障人们的基本权利公平。

二、机会公平与条件公平的统一

基本权利的平等分配是为了给每个人提供机会的平等,即基本权利公平有利于实现机会公平。机会公平是社会主义公平观的重要内容,但并不能成为社会主义公平的全面内容。社会主义公平最终是为了使每个社会成员在现实上都能得到发展并实现自己的价值,因此,社会主义公平既包括机会公平,也包括条件公平,是机会公平和条件公平的统一。只有确保人们在市场竞争面前的起点平等,同时尽可能为竞争者创造在在起跑前和起跑后的整个过程的条件平等,每个人的潜能才能变为现实,社会主义公平的优越性才能得到真正体现。

1、机会公平。机会公平是指给所有有关社会成员提供平等的竞争机会,使具有同样潜能的社会成员应当拥有同样的起点,以便争取同样的前景。换句话说,机会公平就是均分活动的可能性,职位向所有人开放,使每个人都具有同等的从事活动的权利。机会公平也叫“起点的公平”、“起跑线的公平”或“出发点的公平”,机会公平最鲜明的特征就是反对垄断。机会公平主要包括:人人都有获得资本、生产要素的机会;都有平等进入市场进行经济竞争的机会;都有就业、就职、就学方面公平竞争的机会,等等。世界银行《2006年世界发展报告》指出:公平不等于收入的公平,不等于健康状况的公平,也不等于其它具体结果的平等,而是对一种机会均等状况的探求,在这种状况下,个人的努力、偏好和主动性,而不是家庭背景、种姓、种族或社会性别,成为导致人与人之间经济成就不同的主要原因。罗尔斯也在《正义论》中指出:“在社会的所有部分,对每个具有相似动机和禀赋的人来说,都应当有大致平等的教育和成就前景。那些具有同样能力和志向的人的期望,不应当受到他们的社会出身的影响。”[3]P69这是机会平等规则的最为基本的要求。只有机会公平,人们才能实现自我价值,才能造就一个无歧视的良好社会环境。

2、条件公平。机会平等强调的是所有人都从一个共同的起点出发并遵守相同的规则,强调所有人享有平等竞争的机会、就业机会和通过劳动平等地获取利益的机会,它否定除本人天赋和后天自身条件之外的任何特权。机会平等为竞争提供了公平原则,这无疑是合理的。但是,仅仅提供机会公平是远远不够的。例如,无论贫富、无论生于城市还是农村,所有学生参加同样的考试按照同样的录取标准而竞争升学,看来是让所有学生享有机会公平,但这种机会公平只是外在的、形式上的,因为在中国,财富资源的分配是不平等的,存在贫富问题,而教育资源的分配在城乡之间也是不平等的,30%的城里人享有70%左右的教育资源,他们享有博物馆、图书馆、体育馆、实验室、网络室;而占人口70%的农村人只占了30%的教育资源,很多农村孩子几乎与任何现代化的东西没有接触。在语言能力、交际能力、操作能力和研究能力上,城里学生普遍强于农村学生。如果实行平等竞争,更多的农村学生会被淘汰。这里的问题恰恰在于,导致个人实现能力差别的并不是自身的主观努力和自然天赋等因素,而是个人出生的家庭和社会环境等社会性的因素,个人对这些社会因素产生的后果不应该承担责任的,因此,除了机会公平外,还需要条件公平,即在出发点之前以及之后的整个过程中,都需要提供平等的社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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