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助寄存的法律分析
2009-05-22戚莹
消费导刊 2009年8期
戚 莹
[摘 要]自助寄存是超市通常的服务方式,已有取代人工寄存之势。因自助寄存物丢失引起的顾客与超市的纠纷也越来越多。本文一方面在合同法领域内,通过比较自助寄存与人工寄存、借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区别,即从事实关系和法律关系两个层面的分析提出自助寄存为保管合同的观点。另一方面,在经济法范畴内,从经营者应承担的法定义务与其自设的免责条款无效两个层面论证了自助寄存中消费者权益应受保护。
[关键词]自助寄存 保管合同 借用合同 经营者 消费者
作者简介:戚莹,女,法学硕士,华中科技大学武昌分校教师,讲师。
近年来,超市业在我国发展迅速。到超市购物的消费者众多,为方便消费者,越来越多的超市推出了智能化自助寄存柜这一新型服务。相较于传统的人工寄存服务,这一现代科学技术的产物既使超市在进一步降低经营成本、便于管理的同时方便了顾客,又使顾客无须再忍受排队存包取包的烦恼,可谓进步不小。但是这种新型的服务也引起了一个法律问题即自助寄存物遗失责任由谁承担?
一、保管合同与借用合同:自助寄存之合同法分析
(一)关于自助寄存合同性质为借用合同的观点和理由
从合同法角度分析自助寄存合同的性质,理论界和实务界[1]的倾向性意见是借用合同而不是保管合同,主要理由如下:
1.超市无法对顾客物品进行控制占有不符合保管合同保管物转移占有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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