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对发展中国家参与投资条约仲裁的援助
2009-05-17陈咏梅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09年6期
陈咏梅
摘要:近年来,发展中国家签署的双边投资条约在为其营造稳定、透明投资环境的同时,为投资者利用条约仲裁条款挑战东道国政府提供了创新性的争议解决模式。很多发展中国家缺乏参与投资条约仲裁的经验,并且没有能力支付雇用外部律师的昂贵费用,投资条约仲裁的合法性受到威胁。投资条约仲裁法律援助中心的建立,可以为发展中国家获取法律权威资料和法律专门人才提供便利,以使其能有效地应对投资条约争议的申请。
关键词:投资条约仲裁;法律权威资料;法律专门人才;法律援助中心
中图分类号:DF964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i.issn.1001-2397.2009.06.03
一、引言
在过去十几年时间里,发展中国家签署了大量的双边投资协议(BITs),试图通过这些协议营造一个更稳定、透明的投资环境以吸引外国直接投资(FDI)。
BITS为外国投资者提供了强有力的权利保护以使其投资免于遭受征收或其他形式的歧视待遇,并使投资者可以通过一种被称之为投资协议仲裁(简称“投资仲裁”)的争议解决创新模式直接对东道国政府提起申诉。近年,有诸多的投资仲裁针对发展中国家而提起,给发展中国家诸多领域的政府规范形成了挑战,并且,这些申诉均寻求数百万美元甚至数亿美元的损害赔偿额;因此,如何有效应对这些申诉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至关重要,因为即使是单单申诉方的一次成功都可能将对发展中国家的经济造成巨大损害,并削弱其规范公共利益的能力,毁损其作为理想投资场所的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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