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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没定真假 撕毁需赔偿

2009-05-14

记者观察 2009年8期
关键词:持有人假币中国人民银行

公 正

假币扰乱国家金融必须严厉打击。但是,作为当事人,无论是谁无意间收到假币,都想把它退还原主,并要求其支付真钱,以免自身利益受损。日前,向先生作为局外人调停了赵女士与店老板商先生为此产生的纠纷。因为他觉得这张50元面值人民币是假币,谁拿着都不能花,一旦花出去了又会危害更多的人,于是,他将该币“没收”,并将其撕毁。

向先生是市场管理员,办完以上事项后见双方不再争吵,就以为事情过去了。没想到第二天赵女士即找上门来,要求其赔偿50元经济损失。

赵女士说:“昨天上午,我想买瓶口香糖。因人家说没零钱找,让换一张面额较小的钱,我就拿着100元钱到对面商先生店里充了50元电话费。而商先生也说自己没有零钱,找回一张50元的钞票。”拿着这张找来的50元钱,赵女士步行30米继续到那家商店买糖,卖糖的老板拿着钱看了一眼,用验钞笔一照说:“这张钱是假的,你再换一张吧!”

赵女士赶紧查看这张钱的真伪,并急急忙忙来到商先生店里,要求商先生调换一下。商先生拿着这张钱一看说:“这张钱有问题,我不能给你换。”赵女士说:“这张钱是你刚才给我的,现在你也说有问题,就应该给我调换一下。”商先生说:“我天天收那么多钱,每张钱都认真比对过,假的我绝对不收。你说我找给你假钱不可能。”赵女士说:“就这么一眨眼功夫,你就不认账了,太不讲诚信。”商先生反唇相讥:“钱款要当面点清,你走了之后又回来说钱是假的,这怎么可信?谁知道你调包了没有?”

赵女士、商先生越吵越凶,在市场管理办公室值班的向先生闻声而至,问清原由后向先生说:“把钱拿过来让我看看。”向先生拿过钱朝太阳一照、又摸摸水印说:“这张钱是假的,应没收。双方要就此停止争吵,维护市场秩序,有事到办公室里说。”在办公室里,向先生以假没用、用之违法为由,当场将这张钱撕毁。

了解了事情的原委,作律师的赵女士的弟弟要求向先生赔偿其姐姐的损失。向先生莫名其妙,等律师说完其中的法律因素之后,心悦诚服地交出了50元钱。

原来,赵女士与商先生之间的争执,因双方都没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其说法,即使法院也无法支持索要或者退还。而第三方,即市场管理人员向先生“没收”他人“假币”的做法不对。中国人民银行规定:人民币真伪的确认机构是银行,假币的没收权属银行、公安部门,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没收。向先生之所以要付给赵女士50元人民币,是因为赵女士、商先生、向先生,甚至包括那位卖糖的老板,都没有鉴别假币的权利和能力。这就是说,原“假币”不一定是假的,而“假币”被向先生损毁了,其真假无法再确认,因此,赵女士遭受到的损失,向先生应当负担。

向先生吃了“亏”就想长长见识,律师向其详细介绍了法律在这方面的规定。《人民币管理条例》规定了谁可以没收假币、以及没收以后怎样处理的具体做法。其中第33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公安机关发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应当予以没收,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并登记造册;持有人对公安机关没收的人民币的真伪有异议的,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鉴定。公安机关应当将没收的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解缴当地中国人民银行。”

该条例第34条规定:“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发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数量较多、有新版的伪造人民币或者有其他制造贩卖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线索的,应立即报告公安机关;数量较少的,由该金融机构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当面予以收缴,加盖‘假币字样戳记,登记造册,向持有人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刷的收缴凭证并告知持有人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向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业务机构申请鉴定。”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假币的没收权属银行、公安机关,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没收。但是,各商业服务部门有协助银行发现、收缴的义务。一般情况下,公民个人或者单位财会人员在收付现金时发现假币,此时应该称为可疑币,应先将假币收缴,然后再及时送银行鉴别。收缴假币时必须向持有人出具凭证,凭证应写明该可疑币的面值、号码、准备将钞票上缴的银行机构名称等,便于持有人日后持收据到有关银行机构进行查询。如果银行确认是假币,应在假币上加盖戳记,并开具“假币没收单”;如确系误收,银行应返还给代缴人或持有人。

本案具有代表性。虽然市场管理办公室不是假币确认机构,也不具有假币没有权,但其工作人员已经凭经验或验秒机判别出了钱币的真伪,他能否予以收缴呢?律师认为这些工作人员经授权可以代为收缴。但代为收缴仍应履行登记、出具凭证等手续。否则,像向先生那样拿住“假币”就撕,在法庭上要承担被没收的可疑币是真是假而举证不能的责任,其行为属于误收,应依法应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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