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与合理原则之比较
2009-05-11邵萍
群文天地 2009年2期
邵 萍
在普通法系,行政合理性原则起源于英国。英国行政合理性原则的确定对世界行政法学领域,特别是在自由裁量权控制方面有着重要意义。
在大陆法系国家,行政合理性原则的起源晚于英美法系。但德国在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方面并没有直接确定合理性原则,而是发展了别具一格的比例原则。合理性原则要求政府合理行政、依法行政,比例原则要求政府行为合法、成比例。在目的上两者同样要求达到限制自由裁量权的扩张,保护公众利益。
如果我们仅仅基于对二者进行纯粹概念式的比较,进而得出二者异同、孰优孰劣的结论是没有多大意义的。比较法的方法论功能主义原则为我们分析比例原则和合理性原则提供了科学的认识基础。功能主义原则认为,“人们不能够对不可能比较的事物作有意义的比较,而在法律上只有那些完成相同任务、相同功能的事物才是可以比较的。”任何以比较法研究作为出发点的论题必须从纯粹功能的角度提出。我们在比较借鉴国外尤其是不同法系的国家的相似制度或理论时,必须进行功能主义式的比较和充分考虑本国的现实情况,在建构我国的行政法基本原则问题上尤其如此。
比例原则的基本涵义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如果为了实现行政目标可能对相对人权益造成某种不利影响时,应使这种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使二者处于适度的比例。……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