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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岗五年后的争议

2009-05-04黄羽文

就业与保障 2009年3期
关键词:待岗歇业生活费

黄羽文

这一时段,受金融风暴冲击,裁员之风四起。为顾及多方利益,许多企业便想到了让职工放假而不是裁员。这样的长假有一个并不算新鲜的名称:待岗歇业!

待岗的职员突然发现,失去工作时并没有失去每月可以领到一定的工资,同时企业也承担了社会保险费的缴纳!这种既不算下岗又无需在岗的事情是好是坏,何去何从,可有先例可循?

厦门市某电子厂是一家拥有1000多名员工的民营企业,2003年3月因生产困难,停产整顿。随后,该厂通知王朋耀等100多人在家待岗,随时等候上岗。他们和现在待岗歇业的人不同,没有领取一分一厘的生活费。2008年3月31日,用人单位通知王朋耀等人到厂里解除劳动关系,并签订终止劳动关系协议,内容涉及经济补偿金、养老保险缴纳等,但没有提及待岗期间的生活费。

2008年5月,王朋耀等人与用人单位就用人单位是否应当补发2003年3月~2008年3月期间的生活费发生了争议,劳资双方协调无果后,王朋耀等人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提起劳动仲裁。

有的职工认为,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王朋耀等人的生活费。原因有:一是职工获得劳动报酬的前提是职工向用人单位提供对价劳动,而王朋耀等人在2003年后没有向单位提供任何劳动。因此,王朋耀等人要求单位支付其生活费缺乏事实依据;二是王朋耀等人在2003年后虽未到其他单位工作,但大都有一定的经济收入,用人单位没有必要向其提供生活费;三是王朋耀等人要求发放2008年3月前的生活费已经超过劳动仲裁时效。

有的职工则认为,上述的说法完全错误。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王朋耀等人的生活费。一是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就有规定“企业下岗待业人员,由企业依据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支付其生活费。”因此,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生活费。二是《厦门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双方新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未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不低于本市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停工津贴。因此,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该期间王朋耀等人的生活费,也就是停工津贴。

案件的焦点很快明了:职工待岗期间,企业是否应当支付停工津贴?

经过裁决,王朋耀等人的请求得到了劳动仲裁部门的支持,依法得到了待岗5年来的停工津贴。

劳动仲裁之后,有人发现,与王朋耀等人相类似情况的大有人在,而他们却难以要回应有的权益,这是为什么?

因为,在王朋耀等人申请劳动仲裁的时候,许多人采取的却是观望态度,结果王朋耀等人的仲裁请求得到支持时,那些观望人员已经丧失了提起劳动仲裁的有效时机。事后,劳动仲裁部门的专家在提醒劳动者要依法保护自己合法权利的同时,也提醒用人单位:遇到问题时不能采取回避的态度,当不能再次吸纳待岗歇业人员时,应当与他们及时解除劳动关系,免得企业承担更大的负担。

当此时节,待岗者和歇业企业,你对待岗歇业又是怎样一番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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