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程序合法是行政行为合法有效的基础
2009-05-03彭霞
城市管理与科技 2009年4期
关键词:程序
彭霞
一、基本案情
在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内有一家网吧。2008年5月19日,某执法机关对网吧进行检查时发现有17名未成年人在上网,于是当场制作了行政执法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并对执法过程进行了录像。
7月9日,执法机关召开行政处罚听证会,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以该网吧容纳未成年人上网为由,吊销该网吧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该网吧认为执法机关执法时未出具检查通知书,处罚行为违反了《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第64条规定的法定程序,遂提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法》第37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第64条规定:“政府有关部门对中关村科技园区的企业和其他市场主体实施行政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应当出具本机关负责人签署的检查通知书……”。
二、争议焦点
违反《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规定的执法程序能否认定该处罚决定程序违法?
观点1: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处罚时不仅要遵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也要遵守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违反地方性法规的执法程序应当认定程序违法。
观点2:仅遵守国家法律而违反地方性法规规定的程序属于程序上的瑕疵,并不直接导致行政处罚决定程序违法。
法律分析:《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是由北京市人大颁布的、适用于中关村科技园区内的地方性法规,行政机关在园区内执法时应当严格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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