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贸易救济权的行使与规制
2009-04-30高维新
对外经贸实务 2009年4期
关键词:措施
高维新
随着WTO贸易救济规则的确立和各成员方贸易救济立法的完善,贸易救济权的行使已被纳入到严格法治化的轨道。WTO规则既允许成员方对本国产业实行合理与适度的保护,同时又要防止滥用该权力而导致的贸易保护主义。因此,研究和探讨WTO贸易救济权的行使与规制问题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一、WTO贸易救济权的概念和特点
WTO贸易救济权是指国内产业受到或即将受到国际贸易损害时,进口国政府的贸易救济主管当局(以下简称主管当局)行使的对此种已发生或即将发生的损害采取补救或预防措施的权力。根据各国立法与实践,贸易救济的职责均由政府机构承担。如美国负责贸易救济的机构主要是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TIC)。我国的贸易救济工作主要由商务部负责,但涉及农产品的国内产业损害调查,由商务部会同农业部进行。
贸易救济权具有以下特点:
1.贸易救济权属于行政权的范畴,由政府机构来行使。政府机构之所以成为贸易救济的提供者,是由贸易救济自身的特殊性所决定的。这是因为国际贸易对国内产业的损害,在本质上是市场失灵的一种表现,政府在纠正市场失灵方面具有明显的优势。
2.贸易救济权行使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从WTO成员贸易救济的立法和实践来看,国内产业利益与公共利益是一致的。贸易救济权的行使,既是对国内产业利益的保护,也有助于增进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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