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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黄宗羲法律思想的几点认识

2009-04-28晋龙涛

商情 2009年3期

晋龙涛

【摘 要】在中国法律思想史中,对于“君”、“一家之法”进行最为猛烈抨击的,典型代表人物当属黄宗羲,批判的同时,他对于未来社会法律制度提出了许多构想。但是由于历史的原因,他仍然没有脱离“士大夫”立场,而是固守儒家“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原则。因此,其构想存在明显的局限性。

【关键词】黄宗羲 明夷待访录 法律思想

一、《明夷待访录》所体现的法律思想

《明夷待访录》是明清之际思想家、史学家黄宗羲法律思想的代表作。其法律思想内涵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主要方面:一为对君主专制体制下法律的批判;二为对大同社会下法律制度的构想。

(一)对君主专制体制下法律的批判

1.对于“君”及“一家之法”的批判。在清王朝覆灭之前,中国一直是中央集权的父权制家长式的统治,也既是“家天下”。整个社会最根本的法律是维护帝王统治的合法性。这种法律和西方那种分权制衡的情况有着根本的差别,因此,往往会导致帝王本人的权力极度膨胀,并使其滥用手中的各种权力,而葬送自己的“家业”,遂被另一姓氏王朝所代替的可悲结局。黄宗羲经历了明、清两个王朝的交替,在总结明王朝及以前历代王朝覆灭原因的基础上,得出结论:“然则为天下之大害者,君而已矣。”,“后之人主,既得天下,唯恐其祚命之不长也,子孙之不能保有也,思患于末然以为之法。然则其所谓法者,一家之法,而非天下之法也……用一人焉则疑其自私,而又用一人以制其私;行一事焉则虑其可欺,而又设一事以防其欺……法愈密而天下之乱即生于法之中,所谓非法之法也。”即是说“君”为天下之大害,“君”所立之法为“一家之法”,是“非法之法”。

在黄宗羲看来,最初的君是为天下服务的,一心为公,法也如此;而后世之“君”却拿天下服务自己,立“一家之法”,导致生灵涂炭,祸害天下,而且与此同时,也往往葬送了自己的王朝。所以说,“君”为天下之大害,“一家之法”是“非法之法”。黄宗羲没有对“君”作出分类说明,但是我们可以看出,在他那里,为天下之大害的“君”为“后世之君”,也即是君主专制体制下的“君”。

2.批判传统的法律观。黄宗羲在批判“一家之法”的同时,也对于某些“论者”对于法律的态度进行了批判。他认为这些“论者”对法律是持工具主义的态度,是为人特别是为统治者服务的,再好的法律如果没有有德之人去执行也不行,在“治法”与“治人”的关系上,坚持“治人”为首要。黄宗羲对此持反对态度,他指出:“自非法之法桎梏天下人之手足?,即有能治之人,终不胜其牵挽嫌疑之顾盼,有所设施,亦就其分之所得,安于苟简,而不能有度外之功名。使先王之法而在,莫不有法外之意存乎其间。其人是也,则可以无不行之意;其人非也,亦不至深刻罗网,反害天下。故曰有治法而后有治人。”是“非法之法”桎梏了天下人,而非“人”(其他治国之人)桎梏天下人,因此,应当先“治法”(立天下之法),然后再“治人”。

(二)对大同社会下法律的构想

黄宗羲同其他正统的儒家学者一样,认为人类理想的社会应该是“三代”(夏商周)时的社会,因为这个时代是人类社会的黄金时代,是人类的大同社会。在大同社会里,是君臣共治,而且君臣尤其是君主没有私心,都是为了天下民众的安定和谐。因此,黄宗羲对未来社会法律制度的构想是建立在大同社会的基础之上的。表现为:

1.极力主张限制君权。在黄宗羲所处的那个时代,帝王一人高高在上,拥有绝对的权力,在这种情况下,对于君权的有效限制是不可能实现的。因此,他首先提出“天下为主,君为客”的观点,指出“古者以天下为主,君为客,凡君之所毕世而经营者,为天下也。”以此为他的限制君权思想提供理论支点。

黄宗羲有关限制君权的构想,第一是君臣共治。黄宗羲认为天下之大非一人之力所能治,因此应分治天下之权与他人而共治之。这里所指“一人”便是“君”,“他人”则是“臣”,君与臣是合作者。第二是恢复相制。黄宗羲认为由于相非世传,必贤,可补世传天子之不足。第三是学校议政。黄宗羲认为,古时学校不仅是培养士的地方,且是提供治国方略的根本之处。学校之士不以天子好恶评断是非。因此,学校议政,可以限制君权。

2.重设方镇。黄宗羲认为明亡一个重要的原因是由于地方权力太小,特别是边戍地区。应在边戍地区重设方镇,赋予统帅以财政、军政、官吏任命等自主权,并允许其传世,这样既可以戍边,可以解决部分财政问题,还可以限制中央权力。

3.渴望立天下之法。黄宗羲认为,“三代之法”是为天下立法,是真法。在天下之法下,人无贵贱之分,法虽疏却能很好地治理天下,人们就又可以重过“三代”时的生活。

4.建立规范的多种选拔官员的法律制度,即宽于取士,严于用之。他指出:“吾故宽取士之法,有科举,有荐举,有太学,有任子,有郡邑佐,有辟召,有绝学,有上书,而用之之严附见焉。”这里的士指治国之士。

二、对黄宗羲法律思想的几点认识

对于黄宗羲及其法律思想,历以来存在着争议。有人视之甚高,把《明夷待访录》中的思想视为中国的启蒙思想;有人则贬之甚低,如近代章太炎就认为《明夷待访录》是向清廷上条陈等。武树臣先生在看待黄宗羲及其法律思想时,往往与西方“启蒙运动”时的人物及其法律思想相比,其他学人也有类似看法。

对于黄宗羲的法律思想,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给予认识:

首先,他是渴望的“三代”之治。在《明夷待访录》中,他批评的对象主要是秦及秦以后的统治者。他的“三代”时间并不明确,书中未提及夏商周,而仅是批判了秦及秦之后“一家之法”,他认为“是故秦变封建而为郡县,以郡县得私于我也”。在此,黄宗羲对“君”进行了最为猛烈的抨击,指出“君为天下之大害”;但在论及恢复相制、学校议政、重设方镇、取士等时,又渴望君主来做这些事。还有对于明崇祯帝,他仍尊称“毅宗”。将李自成称为“李贼”,把李自成率起义军攻陷京城,推翻明王朝,称“当李贼之为京城也”、“李贼入京师”,可见他思想中的“天下之法”仍然是帝王所立,而不是下层人之事。对于“世儒”的批判,他仍坚持儒家原则、方式及评价,只是不同于其他“世儒”的做法。在重设方镇上,他的根本目的在于边防,不是为了实现地方自治,主要不是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来设计的。这本书理想成分多,理性分析少。这本书更像是一本建议书,建议未来统治者能像“三代”那样统治国家。这就难怪像章太炎所言,是向清廷上条陈。

其次,一个人的思想体现在社会活动中,笔者认为,黄宗羲的内在思想变化以停止反抗清廷为限,分为前后两个阶段。黄宗羲出生在儒学世家,忠君在其思想中根深蒂固。明亡后,他追随鲁王反抗清廷统治多年,在此过程中写下了《明夷待访录》。在停止反抗清廷之后,他就终厕之于儒林,隐居著述,并屡拒请廷征召,从此他就不问政治,以“传道授业解惑”来结束了自己的余生,因为在黄宗羲看来,清廷是“夷”,不是“夏”。他渴望的是汉人统治及汉人的法律制度,而非异族统治。

再者,从晚年其他著作中来看,“七十七岁作《重建先忠端公祠堂记》,出现这样的矛盾字句:‘今天子纂修《明史》,追数明室之亡,在于天启,既追述先烈为抗清从容就义,又称被抗击者为‘今天子;七十九岁作《周节妇传》称:‘今圣天子无幽不烛,使农里之事,得以上达,纲常名教不因之而盖重乎?新统治者旌扬‘纲常名教,抗争者则进一步追加认同,从‘今天子而为‘今圣天子。”这再次说明,他渴望的是“三代”或类似“三代”的圣王之治,而并非希望改变他所生活的社会制度。

黄宗羲确实对“君”和“一家之法”等进行了最为猛烈的抨击,但从他一生活动的历程及其著作来说,他仍在儒家及儒学内进行他的活动及创作,也就是说他是站在传统的“士大夫”立场,以“修身养性齐家治国平天下”的原则来作为指导思想的。黄宗羲的《明夷待访录》与他的“亡国之痛”是分不开的,在此书中他确实提出了一些与前人根本不同的政治法律思想,但我们不能就此拿他和他的《明夷待访录》与西方“启蒙运动”中人物及其法律著作来比较,这不具有可比性。我们也不能否定黄宗羲的法律思想的积极意义,毕竟,对于“君”和“一家之法”的批判是难能可贵的,在中国历史上没有几人能做到这一点,无论是在他之前或是之后,从梁启超“他们的许多话,在过去二百多年间,大家熟视无睹,到这时忽然像电气一般把学多青年的心弦振得的直跳。”这句话中我们也可以看出这一点。

笔者认为,之所以前人对黄宗羲的法律思想给予过高的评价,乃是因为当他们中的一部分人发现,黄宗羲的《明夷待访录》中些思想和西方的启蒙运动时的法律思想在表面上有某些相似之处,想想并努力证明在没有西方侵略的情况下中国仍能自发的进入资本主义,建立一套像西方那样的法律制度。“本来,中国封建社会内部商品经济的发展已经孕育着资本主义的萌芽,如果没有外国资本主义的入侵,中国也将缓慢的发展到资本主义社会。”然而黄宗羲的法律思想与西方的启蒙思想是根本不同的,他是中国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他对“君”及“一家之法”的批判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不可能有结果。黄宗羲渴望的是圣人之治,尤其是“三代”之治,渴望道德之君,仍然把希望寄托在一人。他的论述之中没有提及类似于西方社会中个人的解放和主权在民的思想等,若作为启蒙思想,这些尤其重要。这与清末在与西方碰撞中的托故改制思想是不一样的,因为清末变法时多了一条途径——西方社会的途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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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徐定宝.黄宗羲评传[M].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02:102-136.

[5]朱学勤.从明儒困境看文化民族主义的内在矛盾[J].论文大全网,http://lw.yeewe.com/182/12323175152_4.Html.

[6]蒲坚.中国法制史[M].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1987:219.

(作者单位:黄河科技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