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倍赔偿,被遗忘的维权角落
2009-04-21王艳坤
老同志之友 2009年1期
王艳坤
消费者维权误区:求退不求赔
作为一名消费者,当您遇到缺斤少两,或者买了一件假货时,除了退货之外,您是否会索要一倍赔款?您的回答多半是否定的。据各地消协机构提供的资料表明,期望通过“退一赔一”途径解决问题的微乎其微。“退一赔一”是我国首次在民事损害赔偿范围中实行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但在实际生活中,由于消费者对《消法》的具体条款知之甚少以及消费者的轻易弃权,“退一赔一”并没有得到广泛的实施。国家工商局曾发文列举了欺诈消费者行为的12种情形,但在具体操作中,由于经营者和消费者常在“是否故意”这一问题上产生分歧,欺诈行为仍难以认定。
什么情况下经营者应当负加倍赔偿的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什么是欺诈行为?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故意采取欺骗手段,造成消费者认识上的错误的行为。认定在买卖关系或者服务中的欺诈行为,应当注意把握以下几个方面的要素:
(1)经营者对重要事实做虚假陈述。所谓重要事实包括商品的质量、性能、用途、价格、数量等或者服务的质量、内容、价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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