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思想给小草一点阳光

2009-04-21

投资与理财 2009年6期
关键词:业务范围专户信托公司

许 明

在资产管理的森林里,阳光私募如小草一般更需要阳光雨露,但据说,正在征求意见的基金公司“一对多”专户理财规则,比阳光私募的规则更为宽松。

近期,在银监会发布《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不断规范阳光私募的同时,证监会也在近年来不断给公募基金公司松绑,允许基金公司向私募进军的步伐一直都没有停止过。基金公司“一对多”专户理财规则目前正在征求意见,基金公司若获得开展这一业务的资格,就完全攻入了私募领地。这是近期资产管理行业的热门话题。

要弄清楚公募基金公司和阳光私募公司的差别,我们可以仔细研究一下它们的公司治理、业务范围和运作模式。

从公司治理来看,公募和私募没有本质的区别。它们都是有限责任公司,在风险控制方面,原来公募基金引以为自豪的督察长制度,实际上私募也是可以借鉴的。

从业务范围和运作模式来看,阳光私募完全借鉴了公募基金公司的全套运作模式,客户资产安全和运作风险都一样可以得到有效保障。

它们的本质差别就在于目标客户的不同。公募基金开展“一对多”,彻底完成由“公募”向“公私合营”的转变,笔者觉得是不合适的。

首先,基金公司如果获得开展这一业务的资格,就彻底完成由“公募”向“公私”完全兼顾的转型。我觉得,所谓公募基金,本来就是“一对多”的集合理财,以收取管理费为主。怎么会又弄出一个所谓“一对多”的业务?

从本质上来说,就是公募基金想参与业绩分成而已。我认为,同一家基金公司管理的不同投资组合,在管理费收取和业绩报酬上如果有明显不同的话,这在客观上就造成管理人有不公平对待的冲动。虽然从2008年开始,基金公司就开始执行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想要在基金公司内部搞利益输送是非常困难的。但是,只要是有利益,如果不从制度和业务范围上加以约束,利益输送就不可能避免。因此,我们不应该再给基金公司“制造利益输送的冲动”。

另外,2007年年初由银监会发布的《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和近期发布的《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等规定,都已经将阳光私募规范化、法制化,近几年阳光私募的实践也证明,阳光私募也可以为特定投资者带来很好的收益,没有理由不给它们发展的空间。

据我们了解,正在征求意见的基金公司“一对多”专户理财规则要求,专户“个人投资者的门槛50万元,单个产品的人数,规定不得超过200个。”这一规定在业内人士看来“比现在阳光私募的规则更为宽松”。有人士认为,银监会和证监会对同一类型的业务政策“很不对等”。银监会近期出台的《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更给阳光私募上了“紧箍咒”。

解决这个问题很简单,就是将资产管理业务划分不同的业务范围,将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分类发放牌照,同时将阳光私募基金也纳入监管范围,实行分类监管。

大家知道,在资产管理行业,公募基金公司已经是参天大树,阳光私募公司只是小草。自然界如果只有一种植物,就容易生病。在资产管理的森林里,我们不仅要让参天大树能享受到阳光雨露的滋润,更要给小草一点点阳光,这样才是和谐的、健康的生存状态。

猜你喜欢

业务范围专户信托公司
信托公司在破产重整实务中的机会
关于加强地方财政专户管理的几点思考
关于县级财政专户管理的思考
电力信息通信一体化运维体系探讨
加强与规范财政专户管理的对策探讨
规范信托营销上海银监局重提信托代销面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