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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切花(切叶)市场发展状况(十二)

2009-04-17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花卉分会本刊编辑部

农业工程技术·温室园艺 2009年2期
关键词:切花规章出口商

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花卉分会 本刊编辑部

欧盟市场准入条件

CBI,全称荷兰发展中国家出口促进中心,隶属于荷兰外交事务部的事务机构。该机构的目标服务对象为发展中国家的出口商、商务促进组织(BSOs)和以发展中国家为进口对象的欧洲企业。CBI为发展中国家的出口商及商务促进组织提供种类多样的欧盟市场讯息,针对欧盟非关税贸易壁垒相关的信息建立了专门的数据库AccessGuide。通过帮助发展中国家企业提高其在欧盟市场的竞争力而达到支持这些国家经济发展的目的。出口商可通过AccessGuide获取相关重要的信息。

希望在欧洲市场一显身手的发展中国家出口商,在出口商品的同时需要满足贸易伙伴提出和欧盟政府制定的诸多出口条件,包括产品注册、产品编码、市场、商标,这些涉及环境、安全、健康、劳工等方面的相关条件。由于需遵从欧盟市场的准入条件,因此发展中国家出口商对于相关标准及准入制度应有所了解。AcessGuide便是可为出口商们提供这一系列信息的平台。

欧盟非关税贸易壁垒

花卉产品的特殊性决定了花卉进口贸易所涉及的内容及条件较其他产品更为复杂。非关税贸易壁垒可能涉及到与产品相关的立法、检验检疫、市场准入机制、环境保护等一系列相关的条件,欧盟对这些方面非常重视。发展中国家花卉产品出口商需要清楚地掌握欧盟市场制定的相关标准及制度,使产品更好地适应欧盟市场的需要,符合相关要求。

产品相关立法

(EC)316/68号规章是欧盟进口花卉产品规章,该规章所涉及的花卉产品标准和提出的限制条件十分有限。而由荷兰VBN制定的关于欧洲花卉产品贸易的相关标准则更为全面。其中关于切花(切叶)产品相关规章包括,植物健康生长监控、CITES公约以及育种者权益。

◆植物健康生长监控

该法规是在2000/29EC号指令的基础上制定的,旨在禁止有害生物的入侵,导致该国和地区的植物产品受到侵染。(2000/29EC号指令取代了原有的77/93/EEC号指令),该法规规定禁止其成员国进口含以下条文中所指的产品

·有害生物;

·受有害生物侵染的植物;

·原产于受污染地区的植物产品。

·其中有害生物指相关虫害、螨害、线虫、细菌、真菌、病毒以及病毒类似物。更为详细的内容均列于2000/29EC号指令及其附录中,出口商应对其进行相应关注。

欧盟成员国自第三方国(非欧盟国家)进口花卉产品,产品须按照该指令附录Ⅱ中的相关要求进行检查。因此发展中国家在向欧盟成员国出口花卉产品时应注意出口产品是否含有指令规范所涉及到的有害生物。另外,所有出口至欧盟的切花产品都必须附带其植物检疫证明。该植物检疫证明需由出口国出具,证明该切花产品的运输符合进口国相关质检法规的规定。出口商所出口的切花产品若无该检疫证明,一旦不能达到进口国植物检疫法规及相应健康植物进口要求,将被不允许进口入该国。

为防止有害生物(如B型烟粉虱、斑潜蝇、蓟马等)经切花及叶菜类植物产品输入欧盟境内,2003年欧盟国家对部分规定重新做了修改,进一步扩展了有害生物的范围,所涉及的附加条件包括以下内容。

产自非欧盟国家的紫莞、刺芹、金丝桃、洋桔梗、月季、夕雾草切花。

产自非欧盟国家的丝石竹(满天星)、一枝黄花、兰花切花。

切花产品须经由出口国相关部门、进口国相关部分进行检验以及植物检疫认证。因此所有的切花产品在进入欧盟境内时都要接受检验检疫。而在荷兰实行“抽检”系统,对所进口的切花产品只选取一小部分进行检验。

◆CITES公约

CITES,全称为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公约,其目的为确保野生动植物贸易不会危及到它们的生存。该公约包含三个附录。该附录并非禁止各国进行动植物贸易,而是对其进行严格的限制。根据该公约,濒危野生动植物的进出口贸易将会受到严格的限制,须满足公约中相应的规定和要求。出口商在进行出口贸易之前需要仔细阅读该公约,检查出口产品是否含有公约中所规定的限制性濒危野生动植物。

此外,值得发展中国家花卉产品出口商关注的是,欧盟的(EC)338/97号规章对CITES公约进行了更为严格的补充说明。该规范对进口产品进行了更严格的说明要求,较CITES公约增添了一些新的品种。若出口商所要出口的花卉产品包含于该规范中,出口商须得到欧盟进口国对于该产品进口的批准许可。该许可由欧盟进口国法定机关办理。(Eu)]808/2001号规章替代了原来的(Ec)939/97号规章,详细规定了许可证及认证的内容,对于出口商非常重要。

◆育种者权益

花卉培育者通过不断的选育新品种,使得花卉市场产品日渐丰富。通过技术手段,使得上市的花卉产品在品质方面也有了大大的提高。花卉的产量增加、一致性加强、抗病抗逆性提高。花卉培育者在不断提高现有花卉产品品质的同时,不断地向市场中引入新品种,为花卉市场源源不断地注入新的活力。同时,市场体制的不断完善,品种保护意识不断加强,给了培育者更强的信心。然而,在有些地区这种保护意识还不够强,相关法律不够完善,使得花卉育种者的权利不能完全受到保护。

以下是新品种保护的相关机构

·国际性机构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简称UPOV

欧盟机构:欧盟植物品种局,简称CPVO

其他国家:国家专利局。

1UPOV

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Intemarional Un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New Varieties of Plants),简称UPOV,现在总部设在日内瓦,秘书长为加米尔伊德里斯博士。UPOV这个缩写是根据法文的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lon International Pour Lap protection Des Obtentlons Vegetales)得来的。该联盟现有成员国40个。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是根据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于1961年在巴黎成立的。该条约曾在1972年、1978年和1991年进行了修改。

UPVO的主要活动是通过促进其成员国的国际协调与合作,确保新品种培育人在各国享有法律保护。新品种的保护期限为申请公告日起25年。育种家享有以下4项权利,

a育种者享有该新品种的繁殖权;

b品种保护涉及新品种植物的全部组织器官,以及该品种后代;

c育种者全权享有该新品种全部组织器官的商业使用价值,

d该品种的依赖性派生品种同样受到保护。

2CPVO

欧盟植物品种局,简称CPVO成立于1995年4月27日,总部设在法国昂热,具有独立法人地位。根据(EU)2100/94号规章中规定欧盟植物品种权(简称CPVR)保护育种者的合法权利。CPVR是一种行业产权,如同专利权和复制权等权力,但是CPVR是专门为

植物品种的生产和贸易制定的品种权。该权在(EU)1 239/95号规章又对其进行了补充说明。

在CPVO成立前育种者若想申请植物新品种权需向欧盟各国提交相关文件。而CPVO成立后,育种者只需向欧盟植物品种局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即可。CPOV授予品种权的效力优先于成员国品种权或专利权。

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将接受相关部门的DUS测试,包括植物新品种的特异性、一致性及稳定性测试。CPVO还对新品种的命名提供指导。

3其他品种保护形式

专利权:TRIPS是关贸总协定知识产权协议的英文缩写,全称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B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包括假冒商品贸易)协议(草案)》。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须遵守TRIPS的规定,对本国的新品种给予产权保护。TRlPs成员国须在UPOV联盟或使用专利权中选择其一。

商标,自1994年4月1日,育种者以及具有新品种使用权的公司对其新品种可申请商标。商标保护时间较欧盟品种权25年的保护期时间要长。

营业执照许可证:具有品种权的育种者可将其植物品种材料委托于具‘营业执照许可证的公司进行生产和繁殖。受委托的公司按要求给予花卉产品名称及商标。这种委托许可证分为专属许可证和非专属许可证,而非专属许可证一般不常见。

4育种者权力

出口商若想使用具有新品种专利的植物产品,就必须从掌握该专利的公司处取得。未经授权,不得擅自繁殖生产该新品种。如果该育种者所在国家为UPOV联盟成员国,出口商想要得到该育种者的授权,须向UPOV联盟相关组织提交申请。如果该品种为新品种,那么需经过该品种的品种特异性、一致性及稳定性测试后,育种者对该新品种所享有的权力才能受到保护。

市场条件

前面内容讲述了发展中国家出口商如何应对产品立法相关要求(包括植物健康生长监控和CITES公约),符合欧盟市场准入条件。接下来介绍的是发展中国家出口商如何应对植物产品非立法的相关要求,帮助发展中国家的出口商在市场竞争中更具营销优势。欧盟切花(切叶)产品市场非常注重切花(切叶)产品的环保、社会、健康以及安全等相关方面。出口商在向欧盟国家出口切花(切叶)产品时应就这些方面予以更多的关注,才能在欧盟市场寻得一席之位。

◆质量要求

在植物生产的整个过程中,质量管理始终是相当重要的。欧洲的花卉贸易商以及花卉消费者对于园艺产品的质量要求极高。(EC)316/68号规章是欧盟进口花卉产品规章,该规章所涉及的花卉产品标准和提出的限制条件十分有限。而由荷兰VBN制定的关于欧洲花卉产品贸易的相关标准则更为全面。

荷兰的种植者和贸易商对进入拍卖市场进行交易的园艺产品质量要求达成共识,这些达成共识的产品质量要求包括产品的质量、等级、包装以及产品信息等条件。由这些相关的条件内容构成了VBN产品标准,其中详细列出了拍卖过程中的相关要求和条件。荷兰花卉拍卖协会(VBN)对每一种花卉产品都发布了关于产品质量、包装、市场准八条件等相关标准说明。

荷兰VBN的花卉产品标准比其他欧盟成员国市场制定的花卉产品标准更为详细和具体。凡经由荷兰拍卖市场出售的花卉产品必须符合VBN产品标准。因此,对于出口商而言,了解和熟悉相关花卉产品的产品标准显得尤为重要。

产品质量管理体系包括,1SO9000认证,EUREPGAP国际认证和Florimark认证。

1ISO9000认证

ISO9000认证,是广为人知的质量管理认证体系。ISO9000认证不仅在质量管理方面,甚至在全部组织管理方面,提供一整套产品认证流程和工作方法的框架。该认证虽然没有对产品的安全和质量进行详细的说明,但是却能使公司对生产出的产品给予质量和安全保证。ISO9000认证非常严格和复杂,需要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和财政部门提交相关的文件,不可避免地会增加许多工作流程。

2EUREPGAP国际认证

欧盟零售生产商组织(EUREP)是欧洲食品零售者的代表机构。欧盟零售生产商组织旨在促进和提高果蔬、动物产品、花卉等农产品贸易。该组织的目标是确保在生产过程中的食品安全,以及提高产品的可追溯性。EUREPGAP国际认证是一个以零售商为主的认证计划,此计划主要为推广生产过程中应减少化学药品的使用,计划的基础建立在环境保护之上,减低农业生产的负面冲击。发展中国家出口商若出口产品至这些地方,则应注意产品是否符合该标准的要求。

2002年1 2月,该组织发布了“EUREPGAP国际认证花卉及观赏植物标准细则”。该标准强调了园艺产品的可追溯性、环保标准、劳工的健康和安全等。在荷兰与之一同实行的还有花卉的MPS认证以及园艺产品的Cerfena认证。荷兰MPS与欧洲EUREPGAP共同制定出了花卉生产新标准被称做MPS-GAP。此外,EUREPGAP国际认证还以众多其他标准为基准,如由肯尼亚花卉协会制定的“KFC-Sllver”标准。

3Florimark认证

Florimark认证是荷兰为植物和花卉等园艺产品制定的贸易标准。旨在确保产品的高质量和可靠性以及提供相关的产品服务。该标准只在荷兰适用。

◆社会责任标准

随着社会责任的不断提升,从生产者到最后的消费者,花卉产品生产链中所有环节所涉及的方面都需要考虑到社会共同责任的要求。除了接下来所要讲的世界劳工组织章程(ILO Conventions)以及SA8000认证外,FFP(公平花卉)认证、EUREPGAP国际认证以及MPS认证也涉及到了欧盟的社会责任的要求。

SA8000,全称社会责任标准(Soclal Acoountabllity8000)。保护企业内部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定了企业必须承担的对社会和利益相关者的责任。基于世界劳工组织章程(ILO Conventions)得到国际上广泛接受,SA8000标准也适用于世界各地不同规模的公司。

同欧洲企业进行贸易的发展中国家出口商可申请SA8000认证,说明供应的产品,皆符合社会责任标准的要求,树立一个对社会负责任的企业形象,由此赢得公众的信赖。在欧洲申请该标准认证时在执行的过程中不一定不存在问题,但对于发展中国家的出口商和种植者而言执行起来会更为困难。(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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