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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哲学:在公民生活世界里培育宪法的根基
——读江国华教授著《宪法哲学导论》有感

2009-04-05张晓明

关键词:宪法学宪法公民

张晓明

(九江学院 政法学院,江西 九江 332005)

一、公民的生活方式:“宪法是什么”的回答

宪法学,不论将它理解为人类就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问题所展开的智力活动,抑或是该类智力活动所衍生的结果,它的最基本的任务或功能,毋庸置疑是对“宪法是什么”的回答。

宪法是什么?不可不谓之为一个简单而又让人始终深感扑朔迷离、博大深邃的问题。庆幸的是,其重要性在当下已引起学术共同体的普遍关注。毕竟,理论往往是因为问题的存在而发生的,问题对于理论构造是基础性的;没有问题,就不可能有符合理性的思维存在。可以置言,问题是一切科学的逻辑起点。而宪法问题毋宁是宪法学研究的起点——宪法基础理论是围绕着宪法问题而构建的,宪法问题的存在是宪法基本原理构建的基础,宪法问题的确定性直接影响到宪法基本原理的合法性。是故,对“宪法是什么”的解答,是一个弥足艰难而又极富价值的课题。就宪法学科的发展历程观之,学者们对“宪法是什么”的认识始终存在分歧,我们不难从不时发表的以“宪法是什么”或“什么是宪法”为题的研究成果中发现这种分歧,因为这些研究成果不少是相互排斥的。另外,我们也可以从宪法的定义以及宪法基本问题存在的重大分歧理解这一点。尽管学科的发展允许多样性的存在,也需要多样性的存在。但,对一个学科的根本问题的解答存在较大的分歧,对学科的长期发展毋宁是一种桎梏性的阻碍。

当下对于“宪法是什么”,最受认同的一种解答当推宪法是公民的生活方式。考察该诠释的科学性,毋宁首先得推敲宪法的意涵。根据传统的政治科学的理解,宪法指的是一个社会是怎样构成的,不仅是由正式的或非正式的政府制度构成,而更普遍地是由它的生活方式构成。[1]这可以追溯到古希腊著名思想家亚里士多德。亚氏最重要的贡献在于其对宪法的广义理解。他指出,政体(宪法)原来就是公民的生活规范,宪法是公民的生活方式。在他看来,全人类的目的显然都在于优良的生活或者幸福、快乐;无论对个人还是对集体而言,人生的终极目的都相同,而最优良的个人目的也就是最优良的宪法目的。故而宪法之前提,可以从两方面来看,一方面是政府,一方面是人民,而其中最关键的环节显然是人民。故以“人的生活”为终极关怀,为人类谋求一种更为优良的生活方式,是宪法恒久不变的追求。故而宪法是使政府服从规则控制的事业。它存在于政府的组织结构中,存在于政府的行动中,存在于人的生活世界。[2]并且,宪法本身能够存在,并非仅仅依靠些许载有若干条文的纸片所能够诠释,而是需要浸淫于民众的生活当中获得民众的认同,而后宪法的习惯方能养成,然后宪法的基础方能确立。另,一般又认为,宪法是历史的,也是逻辑的,既是历史的产物,也是合乎逻辑的产物,历史和逻辑给了宪法独特的规范价值和社会价值。作为宪法学研究对象的宪法不但包括宪法典,而且还包括现实的宪法制度与具体运作过程,它并非固定不变的,而是处于不断的发展变化中。宪法需要思索、需要发现、更需要创造,而思索、发现、创造的源泉就是公民的生活。从各国宪法学发展情况看,宪法学研究对象的确定方法与具体标准有鲜明的时代特征,不仅受宪法制度本身发展水平的限制,同时也必须符合社会变迁与时代发展的要求,也就是受具体时代的公民生活方式的影响。

在我国,由于历史的原因,人们对宪法的理解往往仅限于它的政治层面,尤其是宪法的阶级本质上。当然,从宪法的阶级本质入手来认识宪法,抓住了宪法最核心的环节,有助于人们从本质上认识和把握宪法。这种本质分析的方法是根本的、重要的,抓住了宪法的实质,但对于普通大众来说未免显得抽象。宪法虽然在表面上涉及的主要是政权和政体问题,但最终还是生活问题,是生活方式和生活质量问题。宪法就在百姓生活中。因此,我们既要强调“国家”意义上的宪法,也要强调“公民”意义上的宪法;既要重视政治层面上的宪法,也要重视生活层面上的宪法。既然宪法是公民的生活规范,宪法的权威根源于民众的生活,那么宪法理所当然地对现代社会公民生活有着重要的作用和影响,与公民生活不可须臾分离。[3]这突出了公民在宪法中的主体地位,实质上是强调宪法与宪政以人为本的精神,最大限度地实现对人的尊重和关怀,是人民幸福生活的保障。

孙中山先生曾指出,宪法之有效力,全在于民众的支持,在于宪法是否值得民众拥护。事实上,只有重视民众生活的宪法,才能在现实生活中把适应人民的需求作为其根本出发点,实实在在地维护和保障人民的根本利益,那么宪法的权威就有了真正的民意基础,一定会得到民众的拥护。从宪政实践来看,宪法通过建立各种政治制度,维护特定的国家宪政秩序,其根本目的在于通过社会的全面发展,丰富公民权利的内容和形式,不断提高人在政治和社会关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最终实现人的全面解放、全面发展。故宪法从民众的生活中来,同时又融入民众的实际生活去。作为公民的生活方式的宪法,其生命在于融入公民的生活。当每一个普通公民都感受到宪法的存在,感受到宪法与他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时候,我们的宪法才可能真正走向民间,走向老百姓的生活。[4]只有这样,我国才能形成良好的守宪风尚,实现依宪执政,依宪治国,真正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二、宪法哲学:找寻最佳生活方式的进路

诚然,宪法学不能仅停留于对宪法的现象世界的描述与梳理,还应该揭示宪法的根源世界,更应该对宪法的意义世界进行构建。因为,与一般动物不同,生活在社会上的人面对的不仅仅有自在的世界,还有观念或意识的此在世界,而观念的世界本是为了谋求更好的生存方式而呈现出来的。[5]确实,宪法学的研究对象很多时候是看不见、摸不着的抽象的社会现象,对宪法学研究对象的把握必须要建立在严格的逻辑分析基础之上,否则,就很难形成比较系统和有序的学术观点。故而从事宪法学研究,研究者不但要能够发现宪法观念背后所蕴涵的具有一般性的宪法价值理念,也能总结历史和理顺逻辑,对宪法进行历史和逻辑的双重把握,将历史与逻辑的方法紧密结合在一起,才有可能在宪法领域有所建树。

而哲学要比其他学科更“根本地”去研究问题。哲学中当然也有理性思维,但哲学决不可停留在此种预设中,而是必须“通过进一步的意义之探究所产生的事物,去不断地修正预设”。[6]现代哲学不但能认识世界,解释世界,而且要改造世界,因而宪法需要哲学,宪法只有通过哲学化的路径才能揭示和解决宪法背后隐藏的理论问题,去创新和发展宪法理论。这样宪法学才会有生气,才会走向欣欣向荣。假如在宪法学研究方面忽视哲学,那么结局就是不会有真正的宪法理论。因为如果我们忽视了宪法哲学,也就无法懂得重要的宪法学系统。不关心哲学的社会不会有任何理论科学。同样,不关心宪法哲学的社会不会有任何真正的宪法学理论。实际上,宪法学与其他学科一样,不是一门单一的学科,它是一个由包括宪法哲学在内的众多分支学科组成的学科群体。任何一门学科的兴衰,关键在于基础理论建设得是否充分。如果基础理论得到突破,学科的蓬勃发展毋宁是指日可待。故而宪法学要得到蓬勃发展,必须要在基础理论方面得到突破,而从宪法哲学方面来取得理论突破是最有可能的路径。不少宪法学研究者热衷于对宪法历史材料和行宪实践经验的整理,比较重视对宪法实然的研究,而不是关注宪法应然,通过提供宪法学“学术方案”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而所谓的宪法学“学术方案”,就是为人们提供一种可能性,阐释什么是宪法学“可以说的东西”。这就要求宪法学建立在哲学的基础上。

笔者认为,宪法哲学的一个任务,就是关注那些高度争论的问题,并且抛开现象,看能否揭示出哲学一致的基础;或是即使我们不能发现那种一致的基础,至少可能缩小理论路径不同所导致的在哲学方面的分歧,以使基于公民之间相互尊重的社会合作得以维持。作为理性产物的宪法哲学,能够分辨并阐明不同种类的理性的与合理的目标下面深层次的原则,能使这些目标在一种能很好地表达正义和理性的社会观念内保持连贯一致。也就是说,宪法哲学应该是属于理性和反思的观念,这种正义和理性的社会观念能够提供一个统一的理论框架。在这个理论框架内,能使我们对各种宪法问题的回答保持和谐一致,能使宪法研究者从各种不同场合获得的洞见变得相得益彰,并逐步推广到其他场合。尽管我国的宪法学研究人员经过了长期的努力,但我国宪法学在法学的学科体系中并没有取得其应有的地位,常因没有担当其应扮演的角色,在一些重大的法律问题上不是缺席、就是沉默,而被其他法学学科的学者们所责难,宪法学因不能为经验世界提供有力的认识工具而逐渐被边缘化。总之,中国宪法学虽赢得了一定的独立性和自主性,但并未完全确立独立的品格,与世界宪法学研究,特别是西方宪法学研究还存在一定的客观差距。

故而中国宪法学要完成其历史使命,成为中国化的宪法学,必须增强宪法学学科自主性与自足性研究,确立中国宪法学自己的基本范畴,不再想当然地把西方宪法学的基本范畴当作中国宪法学研究的蓝本。唯有如此,才能发展宪法学术,提升宪法的价值与地位,使宪法学成为能够合理解释中国宪法现象的学术体系。换言之,中国化的宪法学必须创建适合中国国情的宪法理论,解决中国的宪法问题,最终建立中国宪法学。因为中国宪法学的发展是与中国特色的社会现代化进程紧密结合在一起的,其基本功能就是为中国宪法问题的解决提供理论支撑。中国宪法学理应走自己的特色发展道路,同时也必须创建自身的特色理论,这是符合宪法的特质的。并且,宪法学的中国化,逐渐发展成为中国宪法学,不但是我国宪法学发展的方向,而且也标志着中国宪法学的成熟与完善。实际上,中国问题不仅是中国宪法学要面对的问题,而且是各门社会科学都不容回避的世界性难题,因为处于转型时期的中国,已成为世界上最为丰富的问题策源地。在部门法学的发展遇到自身无法解决的根本障碍时,只有通过宪法学制度的整体解决予以克服。而宪法学研究在使用整体思维时,显然是无法回避哲学方法的运用。当然,中国宪法学自身特色理论的发展和创新,离不开对“宪法是什么”的追问,这可在宪法科学和宪法哲学两层次上独立地展开——宪法科学以实然宪法的应用为中心,宪法哲学以宪法的应然为中心。不过,提倡宪法哲学不等于我们认为只有宪法哲学才是宪法学研究的“最高境界”,而只是表明宪法哲学的研究,对宪法学研究来说是不能回避的。而且,宪法哲学并不是在宪法问题题上简单地套用哲学,模仿哲学,犯非哲学家误待哲学的一种常见错误,企图像用处方一样应用哲学。其实宪法哲学不能这样简单地应用。而只有通过积极的后思和共思,通过自己参与探索,人们才能在宪法领域占有一种哲学家的学说。但若是企图离开哲学,或是脱离哲学知识去回答宪法的基本问题,或许本能地碰对一回,但终究只能是平庸的半瓶子醋。

宪法哲学是关于现存公民宪法生活的一般准则以及未来宪法生活的导向性知识,即主要关注宪法价值,为公民宪法生活建立规范和评价标准。具体说来,宪法哲学就是从人的本性与本质这一终极起点出发,从公民的生活方式上去揭示宪法的本质与目的,并结合相关的科学知识和已有的政治经验,对现有的宪法制度进行批判与创新,从而达到指导人类宪法实践,促进人类政治文明的根本目的。所以,宪法哲学不但要回答宪法是如何产生以及又是如何长成的问题,还必须解决宪法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是什么的问题,而且还要回答凝结在宪法之中客观精神是什么的问题。宪法哲学的研究对象在于“应然”意义上的宪法学,通过反思,站在哲学的高度抽象出宪法的真理性认识,通过对宪法价值和普遍性的宪法原理的研究,来回答“宪法应当怎样”的问题。所以宪法哲学在于为我们提供一套价值评判标准,勾勒出一幅精美的宪政蓝图并设计出理想的宪政模式,给予现实生活中的宪法行为以及宪政实践以方向性的指导,在公民的生活方式中找寻宪法。

三、公民生活世界:培育宪法根基的温床

在国内,尽管有一批宪法学人在努力创新,但宪法理论的薄弱是我们不得不面对的现实,而对宪法哲学进行探索式研究,通过宪法哲学在公民的生活方式中培育宪法的根基,毋宁是深化、发展宪法理论的天然温床与可行途径。尽管,宪法学的发展水平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超越宪法实践的实际状况达到一定的高度,这也是宪法学作为哲学的组成部分对人类实践的指导作用所在。这对于缺乏宪法实践的我国显得尤其珍贵。宪法哲学是探讨宪法正义性的学说,会对现行宪法的正面价值与负面价值进行评判,但宪法哲学并不局限于现行法范围内,而是对现行法采取超越体制的立场。不过,“正确的”宪法哲学问题是什么,是由时代既存的情境来决定。宪法哲学在公民的生活世界中发掘出一项项颇具理性的正义理论,作为对实证法的评价标准,同时也发展出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学说,从而使得新的宪法学理论得以形成。

不少人错误地认为,宪法是远离普通人的生活,与普通人的生活无关的。在宪法哲学的体系背景下,特别是读了《宪法哲学导论》一书后,他们应该会改变先前的观点。因为,实际上,宪法是公民的生活方式,为人类谋求一种更为优良的生活方式,是宪法恒久不变的追求。故宪法学研究应注重公民的生活现实,以建设性的心态批判和改造现实,然后在此基础上设计公民未来的生活方式,并逐步解答“什么是宪法”的问题。而哲学不但能认识和解释世界、改造世界,且要比其他学科更根本地去研究问题。因而宪法学需要哲学,宪法只有通过哲学化的路径才能揭示宪法背后隐藏的理论问题,去创新和发展宪法理论,然后不断修正“宪法是什么”的预设。这样宪法学理论才会走向繁荣昌盛,否则宪法学只会在灵魂的空洞中行尸走肉。本来,什么是正当法,以及我们如何认识及实现正当法?是法律哲学的任务。而宪法哲学化的路径,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宪法哲学研究,它要研究宪法的根本性问题,解决宪法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是什么的问题。所以,宪法哲学的深远价值在于为宪政勾勒出精致的蓝图,在公民的社会生活中对“以人为本”和“关注民生”给予宪法的回应,并就现实生活中的宪法行为以及宪政实践予以方向性的指导,站在哲学的高度来抽象出宪法的真理性认识,在公民的生活世界里发现宪法、培育宪法。

然而什么是宪法哲学?宪法哲学的基本问题又是什么?江国华教授在《宪法哲学导论》一书中提供了比较完整的解答,可以说该书是填补该领域空白的一本专著。这本书一共有四章,以人为核心,论述了宪法哲学是什么,并在探讨宪法哲学的元点、维度以及客观精神的基础上描画了宪法哲学的全貌,从公民生活的路径上逐步揭示理想宪法的轮廓,让宪法回归公民的普通生活。毕竟,宪法哲学的思考只有服务于生活才有价值。

江教授认为,宪法哲学是以人类优良的生活方式为职旨,以人为起点并以人为归宿的哲学。宪法哲学是对宪法本原问题的追问之学,是一种实践哲学,也是一种生活哲学。它既关注人性,通过对人之本性的追问,来考察国家、社会的本原,进而推导出宪法的本原、本质及其一般原则,从而不断地完善社会、生活以及人本身。宪法哲学在不同的层面上表现出不同的基本问题,而这些问题其实就是“宪法是什么”问题在各个层面的不同表现。他遂从各个层面进行分析,先是对宪法哲学进行了历史和逻辑批判,认为宪法是历史的产物,而宪法的成长史就是一部人类追求生活方式不断优化的历史。为进一步深化对宪法的认识,江教授从人论、政府论、权论、法论、关系论五个方面来探讨宪法哲学的元点,从人类的习俗、道德、宗教等维度来研究宪法之“法”,在回应先哲亚里士多德那个“宪法不仅为着人的生活而存在,而且应该为着人的优良生活而存在”的精辟论断的同时,对“什么是宪法”的问题给出了当代的诠释,不再过分关注宪法的政治意义和统治色彩,而是赋予了宪法应有的生活情怀,从公民的生活世界中培育宪法的根基。

在生活中培育宪法的根基,在生活中产生宪政的基因,让宪法不再神秘,宪政不再遥远。这是宪法学最朴实、最珍贵的原理,也是本书的核心认识,还是该书列于好书之林的最充分理由。《宪法哲学导论》不但是法学专业人士必读的课本,而且应是一般公民选读的素材。读完本书的人们,在提升他们宪法认识的同时,定能积极地投身于国家的宪政建设,为其添砖加瓦,多做贡献。而这正是包括作者在内的宪法学人所期盼的,所呼吁的。作为宪法学人,即使其论述并不是完美无缺,结论也并非完全无懈可击,江教授在《宪法哲学导论》一书中的努力值得称道,更值得赞同。尽管,完美与宪法的本来面目不可能一样,但这无妨我们的无限接近,并在接近中追寻宪政理想之到达。

《宪法哲学导论》简介:《宪法哲学导论》是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江国华博士2007年出版的关于宪法哲学方面的专著,也以此在国内开创了基于法哲学思维系统研究宪法的先河系统。该书的内容梗概为:从历史、逻辑、理性、认识论和实效力诸方面对宪法进行批判,并从人、政府、权、法、关系这些角度梳理了宪法哲学的元点,以习俗、道德、宗教、经济和地理为维度探讨了宪法哲学的概貌,还从秩序、自由、民主、中庸、宽容为视点分析了宪法的客观精神,力求给读者廓清宪法哲学的全貌。

[参考文献]

[1][美]詹姆斯·W·凯塞.重建政治科学[A]斯蒂芬·L·埃尔金等.新宪政论——为美好的社会设计政治制度(周叶谦译)[C]上海:三联书店,1998 .53.

[2]江国华.宪法哲学导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1.

[3]周叶中.宪法与公民的生活息息相关[J].求是,2000,(11):45.

[4]袁祥,曹建文.宪法的生命在于融入公民生活[J].浙江人大,2005,(9):22.

[5]江山.法的自然精神导论[M].法律出版社,1997 :4.

[6][德]阿图尔·考夫曼.法哲学,法律理论和法律教义学[A] 阿图尔·考夫曼等.当代法哲学和法律理论导论(郑永流译)[C]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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