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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提单的法律性质看提单转让的效果

2009-03-27徐金丽

对外经贸实务 2009年2期

徐金丽

作为海上货物运输中最重要的单据,提单的出现极大的促进了国际贸易、国际结算和国际货物运输的发展。在提单制度不断完善的过程中,提单转让的效果问题一直饱受争议。由于对这一问题不同解释,直接影响到国际贸易有关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划分,影响到提单纠纷的处理结果,所以笔者试图从提单的法律性质入手,对提单转让的效果进行分析和论证。

一、提单转让效果的有关观点

由于提单转让后,提单受让人的权利是否优于前手与提单是要因证券还是无因证券直接相关,所以关于提单转让的效果目前学术界主要存在以下两种观点:

(一)提单要因说

目前学术界的主流观点认为提单是要因证券,提单受让人的权利不优于其前手,要受其前手权利瑕疵的影响。如英国著名国际贸易法专家施米托夫认为:“提单受让人取得的权利不能优于其前手。”赵德铭教授认为:“由于提单与票据不同,属要因证券,提单受让人取得的权利一般不能优于其前手。”沈达明、冯大同教授认为:“提单与汇票在流通性上的主要区别在于,提单的受让人不像汇票的正当执票人那样享有优于其前手的权利。”程祖伟、韩玉军同样认为海运提单为准流通证券,受让人获得的证券权利受其前手权利缺陷的影响。上述观点都坚持提单法律关系受到基础关系的影响,提单受让人的权利受到前手权利瑕疵的影响,其权利不优于前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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