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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尸葬母”转了什么弯

2009-03-27刘洪波

杂文选刊 2009年2期
关键词:打工仔南安火葬

刘洪波

福建南安打工仔“沉尸葬母”事件,据说来了一个大转弯。转弯缘于南安警方确认打工仔有能力葬母。因为这个转弯,舆论对打工仔王士喜的同情,似乎要转变到讨伐“滥同情”上来。

南安警方8日发布调查材料说,案发时,打工仔王士喜身上有现金七百元,厂里还有9月份和10月份工资两千两百七十三元可以领取,而南安当地丧葬基本收费在一千元左右,甚至最低七百九十元就可以搞定。数据看起来相当有力。

然而,这些数据的使用目的,让我感到了齿冷的一面。

《海峡都市报》在10日刊登了不少读者反映的情况,质疑南安完成合法丧葬程序最低只需七百九十元的说法。记者采访南安殡仪馆得到的情况是,丧葬费用主要包括交通费用几百元不等,火化费用为每具二百七十元,另有接尸费、接尸袋费用和骨灰盒等方面的费用约一千五百元。另有读者讲述,办理一切从简的火化,花费近五千元。

南安警方认可的却是一千元左右,乃至七百九十元搞定。这个数据,大大地缩短了王士喜为母亲进行火葬的经费距离,因为他手上现金就有七百元,借一点点钱就够了啊。警方又称王士喜在厂里还有两千多元工资可以领取,这些钱是王士喜主动放在厂里,还是像年终讨薪的打工仔一样无法及时获得的报酬呢?我们还不知道。不过,就警方的意思来说,王士喜应该倾尽所有来为母亲进行一次火化。

王士喜怎样为母亲养老,王士喜怎么过日子,谁管呢?但王士喜不依法火葬母亲,警方是要管的,正义的舆论也要管的:你还有七百元钱,无力葬母是谎言!

我们有葬仪的法度,但完成法度的费用需要自己承担。这笔费用对贫困者属于巨大的开销,这不被视为一个问题。当我们认同“王士喜有能力火葬母亲”的结论时,认同的是一个打工仔应当倾其所有来完成葬仪。生者钱财还没有完全荡尽,使无力葬母转化成了一个必须揭穿的谎言,一个必须严办的法律问题,一个必须谴责的孝道问题。

且慢如此义勇吧。这个“不孝之子”在外打工,将千里之外的母亲接到身边照料至死,这个不孝之子给患有精神病的母亲以基本的治疗而没有放弃。最后,他因为沉尸葬母而面临牢狱,评论家还要加给他一个“作恶”的名号。穷人离牢狱很近,离背德很近,因为贫穷容易让你达不到丧葬规程,贫穷让你不容易尽守孝道,所以贫穷就几乎成了法律收治和道德谴责的准目标,而且还可以说打击的是不合伦法的行为而不是贫穷这样一种生活属性。

生老病死是人生基本问题。现在,这些并没有得到普遍的保障,实属无奈。一个打工仔竟因为没有火化母亲的遗体而面临公诉,人们说他还有最后一笔钱可以拿出来使自己的行为合乎法度与孝道,人们说对他的同情是滥情。请问,当这个人以一己之力奉养患有精神病的母亲时,得到了怎样的救济呢?火葬是一个法律要求,这个法律要求为什么被一个穷人甚至不那么穷的人视为畏途呢?法律要惩罚侮辱尸体,法律要惩罚不供养老人,法律是否给贫困者供养老人和不侮辱尸体提供了什么帮助呢?

如果有权有势,葬仪能变成收益的机会;如果你很穷困,守法葬仪就成了一项重负。能够厚葬的,我们要他薄葬,给他讲厚生的道理;完成基本葬仪成了重负的,我们要他拼力去完成规程。景致已是如此奇特,理性人士还要给同情贫穷的人打一耳光:他有能力去负担丧仪,身上还有七百块钱呢,你瞎同情什么?壮哉,理性。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谁都不许侮辱尸体;理性面前人人平等,母亲去世必须火葬。但贫或者富,与法律的平等、理性的平等,距离大不一样的。—个患精神病的年迈母亲,生时只有儿子全程供养她,死时却得到了法律的帮助,供养她的儿子将要因侮辱她的尸体而受到惩罚,她是何其不幸而又何其有幸!呜呼,这真是生又何乐,死亦何哀。

原载2008年12月12日《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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