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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维权真情 职工维权执著

2009-03-23李家荣

时代风采 2009年21期
关键词:罗平县粮油人民法院

李家荣

罗平县银瀑粮油有限公司马生福等11位职工再次来到罗平县总工会时,说出了一句发至肺腑的、让工会维权工作者感到十分欣慰的话“总工会无愧为职工之家”,并送来“情系工会苑”锦旗一面,感谢工会给予的真情维护,感谢县委、政府各部门对这一案件的关心和支持。

马生福等11名职工与罗平县银瀑粮油有限公司的劳动争议案,经罗平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马生福等11名职工的合法权益终得到了维护,罗平县总工会的这一维权行为为劳动者在类似情况下依法维权提供了样本。

罗平县银瀑粮油有限公司属改制企业。2005年4月,公司以银行不给予贷款,公司生产暂时有困难为由,要求公司职工每人集资20000元,解决公司生产问题,不集资的职工不予安排工作。公司马生福等11名职工认为公司的做法不合理,不愿意集资,于5月22日被公司通知回家,不予安排工作,并停发工资。罗平县总工会接到情况报告后,深入到粮食局工会、公司工会、公司中层干部及职工中进行调查了解,认为这是一起严重剥夺职工劳动权利,违反劳动法、工会法和集体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必须严肃对待。在调查的基础上,总工会与公司主管部门共同对此事进行调解,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说服教育,但公司一直坚持自己的错误观点。坚持不安排工作、停发工资的错误仍在延续。2005年6月1日,11名职工代表到罗平县信访局反映,寻求信访解决未果。为维护社会的稳定、经济的发展、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罗平县总工会于2005年7月19日会同罗平县粮食局、罗平县经贸局、罗平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共同组织召开了有公司法人朱建国及部分职工代表参加的协调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该纪要明确,无法集资或不愿意集资的,罗平县银瀑粮油有限责任公司未安排工作期间,应按有关规定发给最低工资350元,并且妥善安排工作。11位职工同意了该会议纪要,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建国不同意,调解再度失效。2005年8月10日,11位职工向罗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05年8月15日,罗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仲裁委已提前介入并作了处理意见及申请仲裁已超过法定时限为由,作出了罗劳仲[2005]字第1号不予受理通知书。

马生福等11名职工平时就靠微薄的工资收入养家糊口,出于无耐,只有将公司告上法庭,争取法律的支持。但面对高昂的律师代理费,他们犹豫了,已经好几个月没发工资,连生活费都在发愁,哪还有能力凑足打官司所需的费用。在这个时候,他们再次找到了县总工会。马生福等11名职工属于城市弱势群体的一部分,解决他们的困难是工会组织承担“第一知情人、第一报告人、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之一。马生福等11名职工执著的维权行为引起了县委、政府、人大领导的重视,并组织参与相关的调解会议。罗平县总工会研究认为,罗平县银瀑粮油有限公司侵犯职工合法权益事实清楚,马生福等职工维权理由充足,应给予支持。于是,县总工会与司法部门协调,得到司法部门支持,签订了法律援助协议书,为他们提供了无偿的法律援助。县总工会为他们提供了有关的资料和法律方面相关的知识,为他们打赢这场官司提供了精神上的支持。2005年9月30日,马生福等11名职工向罗平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公司继续履行原公司改制时的整体出让协议和劳动合同,安排原告上班并承担不履行合同给职工造成的工资损失。

罗平县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于2005年11月18日以(2005)罗民初字第660号判决:

一、被告罗平县银瀑粮油有限责任公司,除原告郑才英外,继续履行与10原告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安排11位原告的工作,但原告郑才英应与被告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二、被告罗平县银瀑粮油有限责任公司支付11位原告从争议发生之日起(2005年5月22日)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止每月按500元的标准支付给原告。

案件受理费2937元,由被告承担的民事判决书。

被告不服判决,上诉于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年3月15日以(2006)曲中民终字第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一、撤销罗平县人民法院(2005)罗民初字第660号判决。

二、由上诉人罗平县银瀑粮油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安排被上诉人朱建有、马生福、李和芳、罗永红、刘艳、雷勇、梁瑛、张泽、陈其忠、郑才英、罗朴贞的工作。

三、由上诉人罗平县银瀑粮油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被上诉人朱建有、马生福、李和芳、罗永红、刘艳、雷勇、梁瑛、张泽、陈其忠、郑才英、罗朴贞从2005年S月起至安排工作之日止的生活费,按每人每月3s0元标准支付。

一审案件受理费293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937元,共计5874元,由上诉人罗平县银瀑粮油有限责任公司承担的终审判决。该案现已得到执行。

马生福等11名职工笑着走进罗平县总工会的办公室,发生了本文开头的一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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