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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购买的股票,离婚该如何分割?

2009-03-23

恋爱婚姻家庭 2009年4期
关键词:经营收入业余时间婚姻法

编辑同志:

我与杨某2005年底结婚,当时,我手头上有5万元的股票。婚后,我没有再往股市追加资本,但业余时间仍热衷于炒股。由于操作得当,又恰逢牛市,至2007年7月,股票已增值至30余万元。前不久,由于平时和妻子经常吵闹,夫妻感情急剧恶化,我们准备离婚,但在分割股票时起了纷争。我认为,股票是我的个人财产;妻子则认为,股票涨了,她也有份。请问:婚前购买的股票涨了,还是个人财产吗?

读者粟韬

粟韬读者:

《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1条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应当归人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根据前述规定,司法实践中一般结合实际情况,如果增值财产是婚前财产的自然增值则仍属于个人财产,如果是对婚前财产进行经营所产生的收益则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你婚后利用业余时间炒股,你的妻子虽然没有直接参与炒股,但对股票的增值作出的贡献也不能磨灭。因为她在家庭生活中承担了较多的义务,为你炒股提供了时间上的支持及生活上的方便,可以说“军功章有你的一半,也有她的一半”。退一步讲,即便你妻子对炒股没有作出任何贡献,股票的增值全是你一个人的功劳,股票增值部分也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为,只要夫妻间没有另行约定,双方共同的经营收入也好,一方个人的经营收入也罢,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婚前买的股票婚后涨了,增值部分不属于个人财产。

(责编王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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