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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差别与平等

2009-03-14蔡恒松

消费导刊 2009年3期
关键词:平等权利能力

[摘 要]人与人之间应该平等。但人天然存在差别,差别导致人的能力不同,使得人实际享有的权利不同。人必须秉承平等的信念,直面不平等的现实,通过自身的完善和依靠组织的维护,增强权利实现的能力,以获得相对的平等。

[关键词]平等 差别 能力 权利

作者简介:蔡恒松(1971-),男,贵州贵阳人,贵州财经学院副教授,上海财经大学博士生,主要从事法学基础理论研究。

人是生而平等的吗?法国1789年的《人权宣言》宣告: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只有在公共利用上面才显出社会上的差别。[1]

一、平等是理念、原则

古往今来,平等被世世代代的人们所景仰和追求。古希腊的柏拉图构思了一个“理想国”来憧憬平等。我们的先圣很早就有了“天下大同”理想社会的描述。在中国历史长河中的无数次起义中,包含着多少“均贪富,等贵贱”的平等理念。如同法国学者皮埃尔·勒鲁《论平等》中所指:“平等是一项原则,一种信条”。[2]19我信奉人应该是平等的,人类文明的历史就是从不平等向平等理念的奋斗前进史。学者会指出,数量、质量的不同,不过是一种差别。男女有别,长幼有序,老少有分这些都是差别,并非不平等。诚然差别不是不平等,但不平等往往表现为差别。从人存在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看,没有无差别的存在,包括人自身。寄身沙漠远比临水而居的人更深感水的珍贵,更不用说贪富的悬殊、强弱的不同所带给人的差别。

如果把占有社会资源看作是表象,那是否把享有权利看作人平等的实质。运用法律思考的学者早己总结:人的权利是平等的。“人确实存在有很大的贫富强弱与智愚之别:有的诸侯贵族,身居宫殿,锦衣华食;也有的是脚夫苦力,在陋巷暗室凭房居住,为当天的衣食奔走;……他们只有所谓天壤之别,但从另一角度,就这些人的基本权利而论,则是完全平等,毫无区别的。”[3]10差别是客观实在,差别会导致不平等吗?《美国独立宣言》宣称:“我们认为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他们为造物主赋有某些不可让渡的权利……” [1]301这种信念自诞生以来就深入人心,但宣称权利平等就意味着人的平等吗?权利是什么?人在社会中因享有权利而成为社会一员,然而权利的应有和实现权利的现实享有是完全分离的。每一款法律条文的设定,每一项制度的保障都是为了允许和规范人去追逐权利。人在享有权利的资格上是平等的,但你能否取得并享有权利的快乐则因人而异了。不是这样吗?智力健全与不健全的人都享有追逐权利的自由,他们实际享有的权利相同吗?不同区域的人享有相同的受教育权,他们实际获取教育的程度、条件相同吗?绝不!

二、平等与差别的对立统一关系

人享有追求并追求权利,这是文明社会的必然宣言。但最终获取权利实现的程度决定于人所具备的追求的能力。法律条文写满了人所应享有的权利,一旦这样的权利被追逐成功,才使得可能的权利成为现实的权利。倘如此,人都享有相同的现实权利,平等也就自然而存了。但问题在于人人生而有别。当人运用不同的能力去追逐权利时,最后权利能否实现、实现的程度也就因人的能力而异了。人啊,努力地自我完善和依靠外在的影响,就是尽可能地促进能力趋向更强,从而尽可能地获取权利的实现。倘若每一个人的行为能力趋向相同,人获取的权利才能趋同,从而得到相对的平等。这就是平等的全部涵义。

差别的存在是人的天然属性,这种差别既包含了人的生理差别,也包含了社会差别的存在。差别不是不平等,但正是差别导致人的能力不同,能力的不同导致不同的社会资源占有,导致人享有权利的实现程度不一,于是人与人的不平等也当然存在了。人可能尽可能地消除更多的差别,却不可能、也不应消除人所存在的一切差别。差别是也应该是永恒的,追求平等是永恒的话题。承认人是生而不平等是需要勇气的,这种认识绝不是文明的倒退,而是承认人类社会客观现实的积极开始,是回归理性的开端。如果把权利实现程度不同也认为是差别,我更愿意称之为不平等。不平等绝不应该是贬义,它是人类进步的原动力。承认它,正视它,并不断修正它,以无限接近平等,从而达到相对的动态平等。差别是仍然存在的,这会引起新的不平等,于是开始新的平等追求,这就为进一步的发展、前进提供不竭动力,这就是不平等的价值所在。

三、实现平等是我们永远的理想

人对平等的追求实现程度决定于两个主体自我和其所属的组织。自我的追求是人的正常意识的必然反应。看到更强者,期望自己更强;对更富者,期望自己更富。通过锻炼强身健体,通过学习增强智力,扩大社会交往范围,凡此种种无不是提升能力的自我完善手段。无论部落、国家,抑或其他形式的组织存在,究其理由,无不可以归结出两个基本功能:其一是对组织以外的形成力量,展示组织的强以维护已占有资源或力争占有更多的资源;其二是对组织内部成员行使管理(管理应该是约束对权利的不合理追逐)和服务(维护和协助对权利的合理追逐),力促内部成员趋向平等。如果组织不能实现其中任何一种功能,结果将导致组织被重新构建。因此,无论是现实存在的需要,还是对理想信念的追求,促进社会成员趋向平等是任何形态、结构的组织能够存在的重要理由。这就要求这个组织正视内外部不平等的存在。对于内部间的不平等,运用合理的方法去努力消灭导致不平等的差别,尽量去扶持在不平等关系中处于弱势的一方。譬如税收就是调节不平等的手段,改善教育也是为了消除不平等,促使人的能力趋向一致。当然税收也好,教育公平也罢,这些手段、方法不足以消除差别,也实现不了完全的平等,但这正是人类的努力探求。

可以肯定的是,组织存在本身就是不平等的存在结果。组织行使管理的方法是多样的,其心态也是变幻莫测的,因为组织行为的实现依靠的是组织的代言人人,而非组织本身。人是有差别的,这就需要为差别制定统一的管理规则,尽管有差别的人对规则本身理解程度也存在差别,但至少在一定时期内,可以假定并要求履行组织职能的人会相对地趋向一致。这些统一规范的最高表现形式称之为法律。法律的来源之一就是对不平等的正视和对平等追求的信念。“社会法律的设立,绝不是为了使弱者更弱,强者更强,恰恰相反,而是为了保护弱者以抵御强者,保障他们获得全部权利”。[4]28自我完善和组织的价值追求,最终形成的是个体权利实现的最大化,这不是简单的平等,而是人的发展,将每一个个体的发展汇集,这就形成人类文明滚滚向前的洪流。

四、结语

归根结底,承认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应该是一种永恒的人类信念,而不能将其作为人类社会现实的标杆,那样的话不过是自欺欺人罢了。我们也必须秉承平等的信念,直面不平等的现实,去追求和实现相对、瞬间的平等。

参考文献

[1]资产阶级政治家关于人权、自由、平等、博爱言论选录[M]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1963

[2][法]皮埃尔·勒鲁,论平等[M]王允道译,肖厚德校,北京:商务印书馆

[3][日]福泽谕吉,劝学篇[M]群力译,东尔校,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

[4][法]泰·德萨米,公有法典[M]黄建华 姜亚洲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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