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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展布置创意之保护

2009-03-14王维晓

消费导刊 2009年3期

[摘 要]会展业中的各种展览会必须具备这样一个功能,即观众通过参观展会,搜集和整理出足够他们了解和方便使用的资讯。他们把资讯局限在必须知道的最小范围内。因此,参展商面对的观众对很多事情都知道一点,在专业方面却都所知甚少。观众对资讯的要求,使得展商必须提供清晰,一致而且易于理解的产品或服务信息,那么这对参展说来说是一个巨大的挑战。有限的时间,空间和范围如何提供大量的信息,如何打开观众更为广阔的创意想象空间,这是会展布置创意所要解决的内容。

[关键词]会展布置创意 创意会展 会展品牌化

作者简介:王维晓(1984-),女,山西交城人,上海大学法学院06级在读研究生,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

一、会展布置创意之法律问题

会展的布置包括展馆的建筑和标志性建筑以及展馆内各展区的设计,装饰等。如果某一会展的规模特别巨大,那么众多具有独创性的建筑作品代表的是不同国家,地区,民族的建筑风格,风土人情和历史文化传统。这当然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应受著作权相关规定的规制。会展布置创意所涉的法律问题,确切地说是所涉知识产权问题,笔者主要介绍两个问题。即权利归属问题和相关作品的专利权问题。

关于权利归属问题,又可分为三种情况。一,公开征集的作品。会展主办方首先须在征集规则中就明确规定著作权的归属。根据双方约定的不同,著作权人可能是主办方,可能是应征者。2010年上海世博会对该问题的规定首先是,“入选作品的著作权和其他知识产权权益均属中国2010年上海世博会组委会所有,但作者享有署名权”;其次,要求所有应征者在提交作品时一并提交同一格式的《作者承诺书》,由作者本人对著作权的部分转让,授权,放弃,自我限制等内容作出书面承诺。未入选作品的作者,享有完整的著作权。 二,自创作品。组织者编写的一些书面文件,报告或者是相关作品的著作权当然归属于组织者所有。三,招标委托作品。向不特定的对象征集会展展示和活动的策划方案的,其著作权归属的法律渊源是《著作权法》。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17条的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委托人。如果相关当事人对权利归属发生争议或者发生权属纠纷,也需要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来确认权利,解决纠纷。这种情况下也要对应以上的三种情况来作出具体分析。如果会展创意作品属主办方公开征集的作品,那么权属纠纷的直接权利义务承担者是著作权人。相关应征作品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他人侵犯该作品的著作权,应当由真正的著作权人(由先前的合同或其他书面文件确定)所享有。会展布置创意作品是主办方自创作品的话,权属纠纷的直接权利义务承担者是主办方。而在最后一种情况,即会展布置创意作品是受委托完成的话,由双方自行处理。招标委托作品如约定委托方享有著作权则侵权责任由委托方承担,但在委托设计合同中可以约定委托方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受托方要求赔偿损失。对著作权归属未约定或约定仍由受托方享有,则受托方独立承担相关责任。

相关作品的专利权问题这主要是同会展展台的材质,用途有关的,由于会展布置的新颖性,特殊性,可能会在布置会展展台,发挥布置创意的过程中有相应的发明创造,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出炉,特别是外观设计方面,需要依靠专利权加以保护。

二、布置创意与创意会展

会展布置创意是实现创意会展必不可少的重要一步。我们生活在一个“浅尝资讯购买决策”的时代。资讯的流量约来越大,内容约来越多,观者须在周围充满资讯的噪声中获得零星的资讯,再把获取的只言片语整合起来,组织成某种知识,并据以行事。如果在设计展会活动创意时,展商能够以“受众为焦点”的观念取代“以产品为焦点”的观念,就可以打开更为广阔的创意想象空间。然而,在会展业中的一些“清规戒律”到处存在。展示汽车,必有美女相伴,所谓香车配佳人;参加房展,必放沙盘,唯恐观众对其有所曲解;展出机器,一定要马达轰鸣。我们应该有这样的认识,即重复而没有创意的行为是无法获得不同凡响的展会活动效果的。2005年1月 日上午9时,第6届法兰克福国际汽车展开幕。全球1000多家参展商,122款新车同台竞技。而来自中国浙江的吉利汽车所在的4号馆15展台,更是以浓郁的的东方气质,纯粹的中国元素,吸引了无数观者的注目。展台以中国国花红色牡丹为主视觉,来自浙江京剧团的京剧演员表演的孙悟空大闹天宫,天女散花灯国粹京剧曲目使现场洋溢着浓浓的东方气息。背景板上巨大的“I am”字样和蓝色的吉利logo则向观众表明了主人的身份。展台上最为醒目的,是一辆覆盖着五星红旗的吉利汽车。这样的布置富有中国特色,特别新奇,同时经过媒体面面俱到的宣传和传播,吉利的品牌形象获得了极大的提升。以创意提升品牌,靠创意征服观众,是创意会展成为最大赢家,提升产品知名度的必由之路。

三、会展品牌化

欧美发达国家举办的展会都非常重视对创意的保护。尤其是对品牌展会创意的保护。建立品牌展会的主要因素包括:坚持长期的品牌战略,权威协会与代表企业的支持,引进现代的管理经验,配合强势的媒体宣传。会展业要向国际市场进行开拓,在管理方面要积极吸取国外的先进管理经验,它山之石可以攻玉,但同时要考虑到中国特色,考虑到时代的发展。新闻媒体的宣传是建造品牌的一个重要环节。在会展名称品牌化的过程中,必须要选择能代表某一行业先进水平或某一领域发展方向的展览题目,充分体现展览会具有前瞻性,专业性强和涵盖面广的特点,经过数年培育,使之成为品牌展览会。

参考文献

[1]詹朋朋,皮耐安著,《建立符合国情的会展教育模式的探索》,《教育发展研究》2005年第21期

[2]张西振著,《浅论中国会展业的发展战略重点》[j] 《经济师》,2004(1):54

[3]唐少清,白素英著,《奥运会对北京会展业发展的影响研究》 《管理学报》2007(7)

[4]程宏著,《世界会展经济发展趋势及借鉴》 《经济纵横》 2001(9)

[5]徐一帆著,《德国会展业分析及其对入世后中国会展业的借鉴》 ,《世界贸易组织动态与研究》2005(7)

[6]林云著,《让创意慢慢长大》,《中国会展 参展商》2005年第24期

[7]许传宏著,《关于中国展会品牌建立的问题思考》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学报第18卷第1期

[8]胡安琪著, 《上海世界博览会与知识产权保护》 上海大学法学硕士论文

[9]《关于审核出国(境)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组办单位资格的通知》以及《出国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审批管理办法》

[10]上海WTO事务咨询中心编,《中国“入世”与上海社会经济发展报告》(2002),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