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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企业纳税筹划的对策分析

2009-03-08贾中华

关键词:税法筹划税负

贾中华

摘要:纳税筹划起源于十九世纪中叶的意大利,进入中国只是近十几年的历史,1994年我国建立起比较适应市场经济需求的税收制度,税法逐渐规范,专业性也在加强。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企业,为了实现各自的经济利益展开着激烈竞争。在经营能力和外部环境既定情况下,政府税收与企业可支配利益是一个相互消长的关系。越来越多的纳税企业开始关心如何减轻纳税成本,客观上使国内企业作为纳税主体感到纳税筹划的必要性。

关键词:企业纳税筹划分析

1纳税筹划的内涵

纳税筹划又称节税,指在符合或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使企业本身税负得以延缓或减轻的一种活动。它充分利用税法中提供的一切优惠,在诸多可选的纳税方案中择其最优,以期达到整体税后利润最大化。对于企业来说。要树立纳税筹划意识,用合法的方式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从而提高企业效益。从法律上讲,依法纳税是纳税人应尽的义务,而依法进行纳税筹划也是纳税人应有的权利。因此,在不违犯现行税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情况下,对应税行为所作的合理安排,以降低纳税成本,提升企业竞争力,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为目标的纳税筹划应运而生。实施税务筹划不能理解为偷税、逃税,虽然偷税、漏税、抗税、骗税、欠税和税务筹划都可以减轻企业税收负担,但它们之间是有明显区别的。偷税、逃税、抗税、骗税都是通过违法行为实现规避税负的目的,注定了这种行为只能是一条“死胡同”。而进行税收筹划是由专业的税务专家,在现行税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许可的情况下,通过用好、用活、用足各项税收政策及法律法规,使企业的应税行为更加合理、更加科学,从而实现减轻税负,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的目的。

2增强企业纳税筹划的对策

2.1选择适当的组织结构形式随着企业不断发展壮大。面临着设立分支机构的选择,分支机构的设立有分公司和子公司两种选择。选择哪种对企业有利,这两者在税收上是截然不同的。设立分公司只是设立了一个办事处,它不是独立的法人,业务活动、财务由总公司控制。一切法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其利润上缴总公司,由总公司汇总后统一纳税。而子公司是独立法人,母公司不直接对它负法律责任,进行完全纳税。例如,一企业在某个高新技术开发区设立一个分支机构,如果预计其分支机构在一段时期内亏损,应设立分公司,这样就可以冲减总公司的利润,少缴纳企业所得税。相反如果赢利,就要设立子公司来享受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

2.2利用企业的投融资决策一般说来,从税收筹划角度看,为获取较低的融资成本和发挥利息费用抵税效果。企业内部集资和企业之间拆借资金方式筹资最好:金融机构贷款次之:自我积累方法效果最差。因为通过企业内部融资和企业之间拆借资金,这两种融资行为涉及的人员和机构较多,容易寻求到较低的融资成本和发挥利息费用抵税效果。企业仍可利用与金融机构特殊的业务联系实现一定规模的筹资,从而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另外,企业应缩短筹建期和资产购建期,尽可能加大筹资利息支出计人财务费用的份额,以便直接冲抵当期损益,实现税收筹划,从而达到节税目的。

企业在进行投资预测和决策时,最重要的是要考虑投资获得的收益。对于投资者来说,税收是投资收益的减项,应缴税金的多少。直接影响投资者最终收益,那么,首先,利用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优惠政策(暂停使用),要考虑投资于固定资产可以享受折旧抵税优惠待遇,以减轻税负。其次,通过在投资总额中压缩注册资本比例,实现税收筹划。因为借款的利息可以列入被投资企业的期间费用,而节省所得税开支,同时可以减少投资风险,享受财务杠杆利益。再次,通过出资方式及资产评估进行税收筹划,如尽可能选择设备和无形资产投资而少选择货币资金投资方式,争取分期投资等,原因在于设备的折旧,无形资产的摊销费可在税前扣除,缩小所得税税基,节约现金流出:同时,设备投资计价及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于产权变动时,须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增值,既可节省投资成本,又可缩小税基而节税。

2.3利用税收征管执法效果的差别一部十分完善的税收法律,如果在征管过程中得不到严格贯彻,其效果也会大打折扣。世界上有的国家虽然在税法中也规定有较重的纳税义务,但由于征管不力,工作中漏洞百出,给逃税、避税造成许多可乘之机,从而造成税负的名高实低。对国际避税者来说,这些差别正是他们实施国际避税的空间。一个明显的例子就是在执行国际税收协定规定的情报交换条款的各有关税务当局管理效率上的差别。如果某一缔约国的管理水平不佳,就会导致该条款大打折扣,造成更优良的国际避税条件。与世界不少国家相类似,在我国,较重的法定税收负担伴随面积比较大的偷漏税款。由于税收征管方面不能有效地稽核,司法部门未能及时依法惩处,偷漏税犯罪的成本较低。征管部门要做的是严格执法,使有违法企图的纳税人建立一个预期,就是偷逃税款不如老老实实纳税得到更大的利益。为了使税款应征尽征,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做两件事情:一是通过立法程序逐步降低税收负担,依照国际成功的做法完善税法:二是增大财政支出的透明度,使纳税人清楚地知道自己所纳税款确实十分必要地用在了与纳税人有关的社会“公共需要”,养成纳税人自觉纳税的意识。

2.4加强纳税筹划宣传,提高税务人员素质纳税筹划尚处于摸索、学习、推行的初始阶段,尽管一部分媒体及从事纳税筹划的中介机构对纳税筹划的积极意义等方面有所宣传,但由于对纳税筹划在诸多问题上理解存在不少误区,表面上看来,纳税筹划的宣传热热闹闹,但缺乏权威性和一致性,以致纳税人对纳税筹划的认识、理解存在许多偏差甚至误解,因此有必要加大纳税筹划的宣传力度,使纳税人正确认识纳税筹划,正确对待纳税筹划,从而促使纳税筹划健康发展。

从业人员素质不高、从业能力不强也是制约纳税筹划发展的瓶颈。没有高素质的人员,高质量的纳税筹划方案就是一句空话。更为严峻的是,在外资从业机构进入国内市场后,将引发更为激烈的市场竞争,对人员素质的要求将更高。因此目前的从业人员及税务代理机构必须有清楚的认识,通过开办各种税务知识培训班,选送优秀人才进行专业深造等途径,全方位地、有意识地培养既懂税法,也懂财务会计,也懂企业管理等多方面知识,又有丰富实践经验的高素质复合性人才,以保证纳税筹划对高素质人才的要求。

2.5树立以税后利益最大化为根本目标的观念直观上看,纳税筹划是为了税收成本的节约,但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的根本目的不能仅仅停留在节约税收支付这一点上,而是要通过节约税收支付达到增加收益,有助于企业发展。所以把握纳税筹划尺度,不应忽略纳税筹划的机会成本。如当前,我国税制正处于日趋完善阶段,税收优惠政策调整相当频繁,所以对税收优惠政策的享用需要充分考虑机会成本问题,纳税筹划成本除了前述筹划过程耗费的人力、物力、财力等比较直观的显性成本外,更应考虑的还是隐性成本,即机会成本:指纳税人采用拟定的税收筹划方案,从事某项经营、生产某种产品而不能从事其他经营,生产其他产品所放弃的潜在收益,一般容易被忽视。假如税收优惠期限很短,企业为了享用这种优惠,必须对原有经营机构做很大的调整,则纳税人付出的机会成本就会很大。并且很多税收优惠有期限限制,一些没有期限限制的优惠政策有着随时修改的可能性。因此都存在机会成本问题,纳税人在筹划时。需对此加以考虑,判断经济上是否可行、必要,能否给企业带来纯经济效益的增加。只有纳税筹划的隐性成本足以被税务筹划的边际收益弥补时,方案才可行。同样道理,纳税人在进行纳税筹划时,还应考虑税种对方案的影响程度。如果只是某种税负降低,却引起其他税种税负提高。就不能带来资本总体收益增加,可能还会使企业整体税负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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