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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WTO出口补贴的法律认定

2009-03-08

现代商贸工业 2009年19期
关键词:实绩争端优惠

蒋 科

摘要:WTO争端解决的核心,是案件专家组和上诉机构通过条约解释对WTO规则做出的阐述。鉴此,本文将总结分析WTO案例中针对出口补贴的主要规则——《SCM协定》第3.1(a)条——进行的关键阐述,帮助在政策制定等实践中判断和运用出口补贴规则。关键词:出口补贴;法律认识;出口实绩ブ型挤掷嗪牛篋91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09)19026802お1背景介绍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SCM协定》)一直是WTO争端解决的热门议题之一。据不完全统计,无论在GATT阶段还是WTO阶段,与《SCM协定》有关的国际贸易争端案件都分别占到案件总数的近20%,是所有争端案件中比例最高的类型。《SCM协定》将补贴分为禁止性补贴、可诉补贴和不可诉补贴。禁止性补贴即我们通常所称的出口补贴。出口补贴的存在,将对参与国际贸易的其他国家产生直接的负面影响,相对于其他补贴而言对国际贸易的扭曲作用显而易见,危害也更大。尽管如此,为了发展本国产业、促进出口贸易,以各种方式包装的出口补贴仍然是WTO成员频繁采用的政策手段,也常常成为WTO争端解决的对象。在当前世界各国面临经济危机,贸易保护主义盛行的形势下,对出口补贴的运用和围绕其产生的争端就表现得更为频繁。2WTO出口补贴的法律认定要点2.1“视出口实绩为条件”ァ笆映隹谑导ㄎ条件”是出口补贴最为核心的属性,反映了审查补贴与出口实绩的关系时应具有的深度。对此,上诉机构在数个案件中围绕“视……为条件(contingent)”展开了大量阐述。在加拿大—航空器案中,上诉机构从“视……为条件”的字典解释出发,认为其通常含义是“有前提的”或“其存在依赖于其他事物的”,其在出口实绩的“可能性”与补贴的“条件性”之间建立了联系。同样在加拿大—航空器案中,上诉机构在分析使用的“联系(tied to)”一词时,认为其和“视……为条件”有着同等分量。上诉机构表示,“联系”的通常含义仍然是建立了出口实绩与条件性之间的关系,应该被理解为“受条件的约束或限制”,强调的是“条件性”必须能够得以证明。上诉机构因此认定,案件中仅仅证明WTO成员在授予补贴时,知道会发生出口或者对发生出口具有预期,并不足以认定存在出口补贴。案件事实必须能够证明,授予补贴与实际或预期的出口达到相“联系”或以之为“条件”的程度。上述理解对争端解决实践尤具指导意义的部分在于,在后续的加拿大—航空器(21.5条,原告巴西)案中,上诉机构在上文基础上明确了补贴接受者以出口为导向的事实在证明出口补贴中的作用,而在实践中,以出口为导向的企业往往最有可能涉及出口补贴问题。对此,上诉机构认为,补贴接受者以出口为导向属于可以纳入考虑范围的事实。但是,即使补贴接受者具有高度出口导向性,单凭这个事实本身也不足以证明该补贴必然构成出口补贴。2.2视出口实绩为“多种其他条件之一”ピ诔隹诓固争端案件中,WTO成员的涉案措施往往千变万化。其中,出口实绩可能是获得补贴的充分条件之一,例如,授予补贴的条件是“出口量排名前10或国内销售量排名前10”;也可能是必要条件之一,例如获得补贴必须“出口量和国内销售量均排名前10”。第3.1(a)条关于“多种其他条件之一”的表述显然是模糊的,涵盖了前述充分条件和必要条件两种可能性。因此,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对此条文如何进行解释,决定了相当部分补贴是否有被认定为出口补贴而遭到禁止的危险性。通过对WTO争端案例的分析,笔者认为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对此问题的态度是相当严格的。在美国—外贸公司(21.5条)案中,被告美国的有关免税措施同时适用于美国境内生产并出口的产品和美国境外生产并在境外销售的产品。专家组阶段,美国的前述免税措施被认定为以出口实绩为条件。美国对此提出了异议,其认为在第3.1(a)条项下,出口实绩应该是认定出口补贴的必要条件。美国认为其措施中授予免税优惠的条件没有偏向出口,因为措施同时适用于国内生产和国外生产的产品,这使得即使不存在出口实绩,仍然有获得免税优惠的可能性。因此,美国认为在其涉案措施中出口实绩并非必要条件。上诉机构没有认可美国的主张。上诉机构认为,免税优惠在适用于国内生产并出口的产品和国外生产并销售的产品时条件并不相同,因此应该对适用于两种产品的免税优惠分别进行考察。其认为,认定适用于国产产品的免税优惠以出口实绩为条件,并不影响免税优惠也可以基于其他条件获得的事实。反过来,可以通过满足其他不涉及出口的条件而获得免税优惠,也并不能抵消在某种情形下获得免税优惠以出口实绩为条件的事实。通过前述分析,上诉机构实际上明确了“多种其他条件之一”所表达的,是无论将出口实绩作为充分条件还是必要条件之一,都可能被认定为构成出口补贴。2.3“法律上或事实”上视出口实绩为条件ス赜凇胺律上”视出口实绩为条件。在加拿大—汽车案中,上诉机构认为,所谓“法律上”,指的是争议措施的文字本身能够表明存在出口实绩条件。这种表明不仅指具有明示的措词,也指可以通过对措词的必要推理得出结论。在该案中,加拿大对汽车生产商实行某种进口免税政策,条件是该生产商当年生产的某类国产汽车销售额与全国所有该类汽车的销售额之比(“生产销售比”)大于或等于基准年份内(1963-1964年内选取的12个月)两项销售额的比。并且,汽车生产商的生产销售比越大,所能获得的进口免税额越多。上诉机构认为,前述免税政策的规定,实际使得汽车生产商的出口量越多,生产销售比就越大,所获得的进口免税额越多。并且,当基准年份生产销售比为100∶100时,汽车生产商不出口就无法享受进口免税优惠。因此,前述免税政策的文字虽然没有直接规定出口实绩条件,但却可以从中推导出获得免税是以出口实绩为条件的结论。因此,上诉机构认为这也构成“法律上”视出口实绩为条件。此外还需注意的是,这里的“法律上”并不能做狭义的理解。在WTO争端意义下,低至仅在一定范围内普遍适用的地方或部门决定,高至在全国有普遍适用力的法律,都属于“法律上”的范畴。关于“事实上”视出口实绩为条件。这一规定与“法律上”视出口实绩为条件判断标准相同,区别则在于判断的对象是WTO成员的国内实践。在WTO争端中,作出此项判断的要点是进行大量的证据收集工作。例如,在上文提到的加拿大—航空器案中,为判断加拿大技术合伙项目给予企业的资助是否在“事实上”以出口实绩为条件时,专家组审查了多达16项事实背景,包括项目的总体目标、申请资助提交的信息、审查是否授予资助时考察的因素、项目官员作出推荐考虑的因素、项目资助在出口领域的历史记录、被资助项目与出口市场的关联性、出口预期对做出资助决定的重要性、被资助企业的出口导向性等等。显而易见,对WTO争端案件的原告而言,证明事实上视出口实绩为条件将要负担更为沉重的举证责任。3结语ド衔亩訵TO出口补贴有关法律要点的分析,仅仅是从争端解决的视角,粗略地展示了认定出口补贴最为重要的切入点及其内涵。中国作为WTO成员之一,为维护国家的正当利益,不可避免地将对其他使用出口补贴的成员进行挑战,也将对我国涉嫌使用出口补贴的指控进行抗辩。因此,笔者认为,掌握WTO出口补贴的法律要点,既有助于灵活制定国内政策,避免出现明显违反WTO规则的错误,也有助于运用有关规则争取和捍卫自身权益,非常值得有关部门深入研究和广泛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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