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赔款减刑”,切不可使被告人双得利

2009-03-07王俊杰

法治 2009年1期
关键词:制度

王俊杰

为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让受害人及时获得经济赔偿,近年来不少法院实行了“赔款减刑”制度。然而,这项制度却被被告人钻了空子,一些被告人调解时积极配合,但被判缓刑后就逃避执行——北京市刑事案件的民事赔偿部分80%以上难以执行,大量刑案民事判决沦为“法律白条”,法院只能靠“司法救助基金”接济那些可怜的受害人。

这一现象提示,在实施“赔款减刑”制度时,必须同步健全完善相关制度措施,谨防该制度成为罪犯的逃责通道。

“赔款减刑”制度开始实施时,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质疑。人们担心“赔款减刑”会不会演变为“花钱买命”,司法的天平会不会受到金钱砝码的严重影响。为此,相关司法机关专门对公众解疑释惑,声称“赔款减刑”符合法律基本精神,旨在通过及时到位的赔偿使受害人利益得到最大维护,平复受伤的社会秩序,从而达到社会和谐。事实上,法院实施的“赔款减刑”是有上位法依据的,早在2000年最高法院颁布的司法解释中就有了相应的条款: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然而,让人意想不到的是,在“赔款减刑”制度实施过程中,不仅没有很好地弥补受害人经济损失,及时有效地安慰受伤害的心灵,相反却被被告人钻了制度空子,玩起了忽悠法院和受害人的把戏。……

登录APP查看全文

猜你喜欢

制度
浅探辽代捺钵制度及其形成与层次
重大误解制度“重大”之认定
刑事申诉制度的三重检讨与完善进路
完善我国人大制度的几点思考
签约制度怎么落到实处
构建好制度 织牢保障网
一项完善中的制度
论让与担保制度在我国的立法选择
翻译人员参与刑事诉讼制度的构建
应诉管辖制度适用之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