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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终身学习计划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2009-03-06中国驻欧盟使团教育文化处

世界教育信息 2009年1期
关键词:欧洲计划体系

中国驻欧盟使团教育文化处

欧盟自20 世纪90年代起开始大力推广终身学习理念,多次出台相关政策和举措并逐步加以完善。2006年,欧洲理事会和欧洲议会批准了欧盟委员会关于发起“2007~2013年终身学习整体行动计划”(以下简称“终身学习计划”)的议案。自此,欧盟有了一个将全部教育计划整合一体、面向所有年龄段欧洲人的全民终身学习计划。

一、计划目标

1. 总体目标

欧盟终身学习计划的总体目标是,通过终身学习使欧洲成为发达的知识社会,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提供更多更好的工作岗位,增强社会凝聚力,保护好后代的生存环境;通过促进欧盟成员国教育和培训系统的合作与人员流动,使欧盟的教育和培训质量成为世界的典范。

2. 具体政策目标

(1)提倡终身学习,促进欧洲教育革新;

(2)提高成员国终身学习质量,增强吸引力,增加入学机会;

(3)让终身学习为人的发展、社会凝聚、活跃的公民意识、性别平等和人的特殊学习需求作出贡献;

(4)促进创造力、竞争力、就业能力和创业精神的发展;

(5)鼓励更多不同年龄的欧洲民众参与终身学习;

(6)促进语言学习和语言多样性;

(7)加强终身教育,提高欧洲公民意识,鼓励容忍精神,尊重他人和不同文化;

(8)推动欧洲各个层次教育和培训的合作;

(9)分享革新成果和经验,促进交流。

3. 任务量化目标

(1)基础教育:2007~2013年间,300万欧盟国家中小学生参与联合教育活动。

(2)高等教育:到2012年,为300万欧盟大学生提供出国留学和进修的机会。

(3)职业教育:到2013年,将参加跨国受训和实习的人数提高到15万人次,欧洲企业提供8万个实习职位。

(4)成人教育:到2013年,每年资助7 000人次的成人教育跨国流动。

二、主要内容

欧盟终身学习计划由四个支柱计划(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和两个辅助计划组成,具体内容如下。

1. 夸美纽斯计划(Comenius Programme)

该计划内容覆盖学前教育和中小学教育(含高中教育)。主要目标包括:增进青少年和教职员对欧洲文化、语言和价值多样性的了解和理解;帮助青少年掌握基本生活技能和个人发展的必要能力,为未来就业和作为欧洲公民积极参与社会事务做好准备。具体目标包括:改进并加强成员国中小学生和教职员的流动性;提高并加强成员国学校间合作伙伴关系;鼓励语言学习、以信息通讯技术为基础的革新型教育内容、教学服务和实践;提高教师队伍质量并增强教师培训的欧洲特色;改进教育方式和学校管理。

2. 伊拉斯谟斯世界计划(Erusmus Mundus Programme)

该计划内容覆盖高等教育和高等职业教育。主要目标包括:鼓励欧洲大学生跨国流动学习和研修,吸引非欧盟国家大学生和青年学者(含教师)来欧洲大学学习深造,加强欧盟成员国之间、欧盟国家与其他国家高校之间的学术交流与合作,提高欧洲高等教育的质量和竞争力,扩大欧洲高等教育在世界上的影响。该计划既面向欧洲国家学生,也向欧盟以外国家学生和学者开放。目前,欧洲共有31个国家的3 100所大学参与该计划。

3. 达·芬奇计划(Leonardo Da Vinci Programme)

该计划内容覆盖除高等职业教育以外的各类职业教育和培训,将政策与实践紧密结合,增强职教和培训对青年人的吸引力,资助欧盟各国学习者参与跨国流动培训,提高自身能力、知识水平和工作技能,以此提高欧洲劳动力的市场竞争力。

4. 格兰特威格计划(Grundtvig Programme)

该计划内容覆盖各类成人教育,主要目标包括:提高欧洲成人教育机构合作的质量和数量;研究成人教育和管理的革新经验并加以推广;确保弱势群体能够参与成人教育,特别是无正规学历教育的老年人;支持以信息通讯技术为基础的教育内容、教学方法和实践。

5. 横向计划(Transversal Programme)

该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欧盟国家内部终身学习的政策合作、语言教学、以信息通讯技术为基础的终身教育内容、教学方法和实践的革新、经验交流等。具体目标是促进欧洲各类教育计划之间的合作,促进欧盟成员国教育和培训系统的整合。

6. 让·莫内计划(Jean Monnet Programme)

该计划的中心目标是促进并巩固欧洲一体化的进程。主要内容包括:激励有关欧洲一体化研究方面的教学、科研和思考活动;支持现有机构和协会将其工作重点转向促进欧洲一体化、欧洲教育和培训。

三、实施保障

为确保终身学习计划的顺利实施,欧盟委员会和欧盟成员国进行了认真磋商并制定出了详细的行动计划,从以下三个方面保障其顺利实施。

1. 机制保障

欧盟建立了层次清晰、分工明确、共同负责的两级工作协商机制,欧盟委员会负责地区层面的工作和协调,欧盟成员国负责本国的教育工作。为提高工作效率,简化办事程序,欧盟还设立了一个专门负责实施终身学习计划的政府间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协调与监督,保证终身学习计划与现存各教育计划之间的业务联络以及财政问题的过渡和衔接,同时负责终身学习计划的信息发布、宣传等辅助工作。欧盟各成员国政府是计划的主要执行者,负责制订国内相关政策,建立国家办事机构,落实配套款项,设计课程计划,保证与其他国家和相关机构的协调等。如有特殊需要,欧盟委员会还可指定或委托某个专门机构协助执行有关项目和计划。

2. 措施保障

考虑到欧盟各成员国之间的差异,欧洲委员会提出了具体的计划实施保证措施,规范有关项目的管理工作,要求有关国家在执行计划时做好以下六个方面工作:提供年度工作计划;提供年度预算拨款计划;做出适当安排,确保该计划与国内工作协调一致;严格遵守定期报告制度;建立严格的监督评估机制;建立成果交流共享机制。

3. 资金保障

欧盟对终身学习计划投入巨额预算,资金总额将高达70亿欧元,平均每年11亿多欧元。各个分计划拨款的比例为:夸美纽斯计划10%;伊拉斯谟世界计划40%;达·芬奇计划25%;格兰特威格计划3%;其余部分除了用于横向计划和让·莫内计划之外,还用于开展国际合作和加强伙伴关系。

四、主要特点

欧盟终身学习计划的基本结构和主要内容与欧盟第一个教育发展综合计划——苏格拉底计划(1995~2006)大体相似,但特点不同。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四方面。

1. 强调协调性和可行性

终身学习计划从宏观战略角度出发,明确各级各类教育为欧洲人终身学习服务的宗旨和目标,注重各级各类教育之间的关联与衔接,强调教育发展的协调性。同时,欧盟委员会根据自身的协调地位和能力,制定出目标明确、预期有限但切实可行的行动方案,使该计划能够得到有效落实。

2. 内容集中,重点突出

苏格拉底计划庞大而全面,下设分计划较多,工作重点也较分散。欧盟委员会在制定终身学习计划时,总结了以往的经验和教训,放弃贪大求全、包打天下的做法,根据自身的能力提出了“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思路,最终确定了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四大支柱计划,进一步明确了任务目标,突出了工作重点。

3. 更加注重培养人的能力

终身学习计划更加注重人的全面协调发展,鼓励并满足个人终身学习的需求,使每个欧洲人掌握在知识经济和知识社会中获得成功所必须具备的基本技能,特别注重从青少年抓起,培养母语沟通能力、外语沟通能力、数学及科学运用能力、信息技术运用能力、学习能力、人际交往及跨文化交往能力、创业能力和文化表达能力。

4. 制定欧洲终身学习资格框架

为配合终身学习计划的实施,打通欧洲各国教育和培训体制并促进学习资格互认,鼓励学习者和劳动者跨国流动,欧盟委员会还制定并公布了全欧统一的终身教育和培训资格框架,涵盖基础教育、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与培训,将知识水平、技术水平和能力水平分为8个等级,从完成基础教育(1级)起,上至博士(或同等学历)毕业(8级)。根据个人知识、技术和能力的实际水平对其具体学习与培训成果进行等级评定,而非拘泥于学习与培训的时间和形式。欧盟希望该框架能于2012年起在全欧实施。

五、对我国的启示

1. 从战略高度认识加速建立终身学习体系的重要性和迫切性

1999年我国国务院批转的《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首次提出,到“2010年我国要基本建立起终身学习体系”的目标。党的十六大提出,把在2020年“形成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列为建设小康社会的一个重要目标。党的十七大再次强调,要加快“建设全民学习、终身学习型社会”。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高速增长和经济结构快速转型的发展阶段,而国民素质特别是劳动力素质远远不能适应发展的需要。将人口规模的负担转变为人力资源的优势,加速建立全民终身学习体系无疑是重要而有效的解决途径。它既能够提高劳动力素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也能够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推动建设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应当看到,当前全国上下对建立终身学习体系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尚未达成共识,这就迫切需要国家将其上升为基本国策,未来的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应围绕建立和完善终身学习体系的战略目标来制订。

2. 建立和完善有利于终身学习的教育体系

与欧盟的全民终身学习体系的发展进程相比,我国终身学习的体系建设仍处于起步阶段。我们要立足国情,加速建立并完善有利于终身学习的教育体系,打破现有的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之间条块分割、各自为政、互不衔接的局面,整合各级各类教育资源,在正规教育与非正规教育、全日制学校与其他各类教育机构之间建立起信息开放、联系畅通、衔接紧密的教育和培训网络,形成具有高度开放特征的终身教育大系统,为学习者提供一生可以多次接受教育和培训的机会。

3. 以立法推动终身学习体系的建立

从世界近20年来推行终身学习的实践经验来看,终身学习体系的建立并非是一个自发的或自然形成的过程,即便在发达国家相对集中的欧盟也是如此。在社会和个人还没有自觉主动地提供教育机会和接受教育的愿望的情况下,终身教育理念的普及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无论对社会还是对个人,这是一个从以政策来指导和影响到用法律来约束和规范的过程。换言之,无论是全民认识的提高,还是终身学习型体系的建立,最终必然也必须依靠法律法规的强制和规范,这无异于世界各国运用法律法规强制实行义务教育。因此,我国不仅应在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纲要中提出明确政策导向,还应考虑及早制订和颁布《终身学习法》。

4. 加强统筹协调是建立终身学习体系的关键

终身学习体系的建设是一个跨部门、跨行业的系统工程,需要统一的规划、协调、监督和管理。我国目前的情况是,有关职能分散于教育、劳动、人事、农业以及工、青、妇等众多有关行政部门和社会团体,有限的社会教育资源之间缺乏沟通、衔接和共享,因而未能得到充分开发和利用。我国可借鉴欧盟经验,为建立终身学习体系设立国家级协调机制,其日常办事机构可设在教育部;同时,还需进一步明确中央和地方、教育系统与其他相关系统在建立终身学习体系中的分工和职责。这样,才能使政府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教育机构之间通过协调与合作,形成合力,统筹运用有限的社会教育资源,为构建终身学习体系作出各自应有的贡献。

责任编辑 熊建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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