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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斯兰金融在中国发展面临的问题

2009-03-06

消费导刊 2009年1期
关键词:伊斯兰教利息伊斯兰

刘 蓉

[摘 要]在反思2008年发生的金融危机时,人们又一次看到伊斯兰金融所创造的奇迹。本文在介绍伊斯兰金融的基础上着重分析了我国发展伊斯兰金融面临的一些问题。

[关键词]伊斯兰金融 伊斯兰教法

一、伊斯兰金融的含义与发展

伊斯兰金融是一种特殊的金融体系,与西方金融的不同在于它是根据伊斯兰教法开展金融活动,其核心是禁止收取和支付利息。伊斯兰金融活动始于20世纪50年代的巴基斯坦,随后很快蔓延到阿拉伯世界。得益于石油出口国大量的经常项目盈余,伊斯兰金融开始迅速发展,与此同时伊斯兰银行业也得到了政府的鼓励,出现了著名的阿联酋迪拜伊斯兰银行、沙特阿拉伯的伊斯兰开发银行、科威特的金融社等一批拥有可观资金的伊斯兰银行。目前,几乎所有伊斯兰国家都建立了某种形式的伊斯兰银行。此外,英国、新加坡等非伊斯兰国家也设立了伊斯兰银行,日本、香港也非常关注伊斯兰金融的发展,并加入了伊斯兰金融服务委员会。

二、指导伊斯兰金融业务的伊斯兰教法

伊斯兰教法是开展伊斯兰金融活动的准则。根据先知穆罕默德的解释和《古兰经》,关于金融活动的伊斯兰教法主要有禁止收取利息、风险分担、合同的神圣性、禁止投机、投资必须符合教义等。

“真主安拉允许商贸,但禁止收取利息”。利息是一种事先确定的预期收益,不论借款人能否获得收益贷款人都要收取固定的利息(riba)。伊斯兰教鼓励符合社会正义的经济活动,认为利息不属于劳动收入。贷款人既没有参与经营,又没有分担风险,就不应该获得收入。虽然伊斯兰教禁止利息,但仍然鼓励穆斯林投资,于是资金的提供方通过投资与企业家共担风险以分享企业的利润。这种做法由借贷双方共同承担风险,贷款人不能获得固定的收益。合同的神圣性即维护合同规定的权利与义务。伊斯兰教认为维护合同规定的权利与义务是每一个穆斯林神圣的职责。在合同签订及履行时,相关信息必须及时、充分的公开从而减少因为信息不对称所造成的风险。伊斯兰教反对囤积居奇,禁止不劳而获的来自偶然机会的所得,即禁止投机,在此原则之下,任何贸易都不得介入到具有高度不确定性、高风险的冒险、赌博性质的活动中。投资必须符合教义则强调只能向符合伊斯兰教法的活动投资。

三、常见的伊斯兰金融产品

(一)加价贸易

加价贸易又称成本加费用销售或成本加融资,目前绝大多数伊斯兰金融交易采用此种方式。其根本含义是金融企业以自己的名义购买他人指定的商品后,按照双方事先签订的合同所确认的价格卖给对方。在这种交易方式中,双方当事人都清楚地知道利润。金融企业真正的购买并加价出售了商品,在承担了服务及交易中存在的风险的前提下获得利润。金融企业获取了商品买卖中的差价,在扣除交易费用后构成其利润。由于金融企业在这种交易方式中承担了一定的风险,因此这种交易方式被视为合法的伊斯兰金融活动。

(二)租赁

租赁是一种比较流行的伊斯兰金融工具,金融企业按照客户的具体需求购买某种商品(主要是大型的设备),按约定的条件出租给客户以收取固定金额的租赁费,金融企 业拥有该商品的所有权并承担风险和责任。在这种交易方式中金融企业面临的风险较多,供货方能否及时、准确地交货、货物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承租的客户能否顺利经营并支付租金、在租赁期内能否一直经营不终止等。如果从境外购买设备或承租的客户在境外,金融企业还面临汇率变动风险。通常这种交易方式持续的时间较长,基本与设备的法定使用期相同,毕竟大型设备并非人人需要,因此该方式在伊斯兰金融交易的占比不是很大,约占伊斯兰金融交易量的10%左右。金融企业可以与客户约定租赁期满后该设备的所有权转移给客户,具体办法由双方协商。这种交易方式与我国目前的融资租赁基本相同。

(三)利润分享

利润分享源于盈亏分摊制。投资方将资金交给经营方,由经营方在合同约定的领域内按照约定的方式经营,双方当事人按照约定分享利润、分担风险。这种方式通常适用于一些较大的建设项目。在项目投资中,伊斯兰金融机构提供资金,项目的发起人提供土地、人员以及技术,金融机构不参与项目的具体建设但必须承担非因项目管理人的原因所造成的损失。由于项目的发起人没有任何担保,金融机构面临的风险比较大,因此在投资之前对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非常重要。这种方式也可以用于商品贸易,即由金融机构提供资金,商品的经营者从事具体的商品销售,双方根据合同约定的比例分配销售利润、分担风险。无论是为项目还是商品融资金融机构面临的风险都比较大,所以这种方式在伊斯兰金融交易的占比不大。

(四)股本参与

股本参与源自于中世纪的合伙经营合同,类似于目前的合资经营。与现在的合资经营不同点在于它是金融机构与其它企业合资,金融机构始终是合资的一方当事人。股本参与主要用于商品贸易、不动产、交通或建筑设施等中长期项目的投资。金融机构在投入资金时也参与项目的经营管理。金融机构可以永久参与合资,也可以选择逐步减少份额的做法,最终退出。

除以上伊斯兰金融产品外,债券投资、销售合同也是较为流行的伊斯兰金融产品。

四、我国发展伊斯兰金融面临的问题

我国目前经济发展稳定,经济发展已保持连续增长多年,加之人口众多,市场巨大,伊斯兰金融机构比较有兴趣。2006年初,巴林沙密尔银行和中国中信集团公司成立了1亿美元的伊斯兰基金,专门投资中国的房地产。沙特阿瓦立德王子在2006年大量认购中资银行股份,2007年7月,总投资额50亿美元的中国能源城项目是截至2007底最大的中东财团在中国的投资计划。伊斯兰教传入我国已有1300多年,目前信仰伊斯兰教的人口有3000多万,主要集中在云南、甘肃、宁夏、青海、新疆等西部地区。这些地区有一批熟悉伊斯兰教法和伊斯兰经济思想的学者,比较适宜伊斯兰金融的发展。虽然我国发展伊斯兰金融存在一些优势,但也面临着一些问题。

(一)法律问题。我国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同意逐步开放金融领域,目前外资进入中国不存在障碍。但伊斯兰金融禁止利息导致伊斯兰金融产品有限,就目前流行的伊斯兰金融产品而言,伊斯兰投资在我国难以开展商业银行业务,融资租赁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是它们符合现行法律的恰当选择。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伊斯兰金融的发展和伊斯兰群众的参与。

(二)伊斯兰金融与现有金融体系的协调问题。伊斯兰金融与现有金融体系的规则不同,二者之间存在一定的冲突,如何协调成为一个现实的问题。就我国目前而言可以选择在信仰伊斯兰教人口集中的地区先发展伊斯兰金融,由于范围小,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冲突。

(三)缺乏伊斯兰金融人才。伊斯兰金融的发展需要专业人才。他们不仅要通晓金融,还要熟悉伊斯兰教法,远远高于普通的金融人才。在这一点我国需要尽快努力。目前的局面是一部分人只懂伊斯兰教法,另一部分人只懂金融,二者之间缺乏沟通。就现在流行的伊斯兰金融产品来说,他们对人才的要求也高于普通的金融企业。

(四)开发新的伊斯兰金融产品。现有的伊斯兰金融产品品种较少,不能满足现代金融业务发展的需要。但新品种的开发存在一定的难度,符合伊斯兰教法的金融产品开发难度高。如何在禁止利息的基础上挖掘出可能赢利的金融产品是一个难题。

参考文献

[1]胡振华 王守贞 《伊斯兰金融与中东石油资本》西部金融 2007年第11期

[2]易诚 《伊斯兰金融产品与传统金融产品的比较》华北金融 2006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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