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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增值税的转型

2009-02-18乔匡中

经济师 2009年1期
关键词:消费型生产型增值税

乔匡中

摘 要:文章对增值税的基本类型进行了阐述,分析了我国增值税由生产型改为消费型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同时指出了我国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关键词:生产型 消费型 增值税 转型

中图分类号:F810.4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09)01-173-01

最近,我国政府决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将增值税从生产型改为消费型,在全国普遍推行消费型增值税。本文拟就消费型增值税的特点,增值税转型的意义及应当注意的问题,进行探讨。

一、增值税的基本类型

我国税制以流转税为主体,流转税又以增值税为主体。因此,增值税在我国税制中占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按照“税收中性”原则设计的增值税(Value Added Tax,简称VAT)始于法国,后来在西欧和北欧各国得到推广,现在已成为许多国家广泛采用的一种流转税。增值税的特点是对产品在其生产和流通过程中的每一个阶段或环节的价值增值部分征税,即它要在产品从生产到销售的每一个阶段——生产者采购物资到销售产品,批发商采购商品到批发商品,零售商采购商品到零售商品等,都要按照产品在各阶段的增值额,即出售价格减去外购的投入物成本后的差额征税。增值税实质上等同于零售税,但是它不在产品流转的最后环节——零售环节征税,而是在产品的生产到零售过程的各个不同阶段分别计征。

按照计算增值额能够扣减的外购投入物成本的范围不同,增值税一般可以分为三种类型:(1)生产型增值税,即外购投入物的成本只包括外购原材料的成本,不包括任何外购固定资产的价款。(2)收入型增值税,即外购投入物的成本不但包括外购原材料的成本,而且包括当期计入产品成本的固定资产折旧部分。(3)消费型增值税,即外购投入物的成本不但包括本期外购原材料的成本,而且包括本期购进的用于生产应税产品的固定资产成本。由于计税依据不同,因此,不同类型增值税的收入效应和激励效应是不相同的。从财政收入着眼,生产型增值税的收入效应最大,收入型增值税次之,消费型增值税最小;从激励投资着眼,则次序相反。

二、我国增值税由生产型改为消费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依据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若干问题的决定》,我国于1994年进行了全面的财税体制改革。按照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和合理分权的原则,改革和完善了我国的税收制度,推行了以增值税为主体的流转税制度,统一适用于本国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

由于当时我国尚未加入WTO,加之财政比较吃紧,经过计算,按照从总体上“不挤不让”的原则,我国选择了生产型增值税。其基本特点如下:(1)在应交增值税额的计算上,只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扣除外购原材料所含的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外购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进项税额;(2)在增值税征收范围上,规定在我国境内从事商品生产,商品进口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提供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缴纳增值税;(3)在税率设置上,分别设置17%的一般税率,13%的低税率和出口商品的零税率,对出口商实行部分退税,先是只退7%进项税额,后来改为退10%的进项税额。

这种生产型的增值税,由于进项税额抵扣有限,有利于增加和稳定财政收入,保证增值税及时、足额上缴;由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有利于减少税金的重复征收,利于产业链的合理延伸,促进经济发展;由于对农用生产资料和农副产品实行低税率,对出口商品实行零税率,有利于促进农业发展和商品出口。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特别是我国已于2001年加入WTO,生产型增值税的不足也日益显现:由于不允许抵扣外购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进项税额,因此,存在对资本品重复征税的问题,不利于促进投资,促进经济增长和充分就业;由于征收范围有限,没有完全包括所有的商品,如没有包括建筑安装产品,也没有包括商品从生产到消费的全过程;再如没有包括仓储租赁环节,使得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残缺不全,征收链条没有完整地连接起来,从而限制了增值税“中性”作用的发挥和环环相扣、便于核查功能的发挥。由于退税不完全和外购资本品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加大了出口商品的销售成本,降低了我国产品的国际市场竞争力。

所有这些要求我们尽快将生产型的增值税改变为消费型的增值税,并同时使其征收范围和环节完善起来。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可能在一定时期内会减少国家的财政收入,但是,笔者认为当前我国实行消费型增值税是有充分条件的。首先,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基本形成,市场在社会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和主导作用已经日益得到保证,这为尽可能减少政府行为和支出提供了可能。其次,随着我国公共财政体系的建立,政府安排的支出在社会总支出中的比重会日益下降,这为政府通过减税减少征集社会资源提供了可能,同时有利于刺激我国经济更快增长,从而为扩大财政收入或进一步降低税收,促进国民经济增长,形成良性循环提供了可能。第三,实行消费型增值税,有利于降低我国企业的产品生产成本,扩大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份额,提高企业的盈利能力,从而有利于通过我国企业上缴所得税等其他税金的提高,扩大财政收入,能够为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可能减少的财政收入提供一定的补偿。如果考虑到征收范围的充分和征收环节的完善,国家总体的税收收入可能不会下降。

三、我国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为了保证我国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转变的改革能够顺利进行,笔者认为有以下几个问题需要引起我们的注意,并切实加以做好:

首先,要转变税收要为增加财政收入,加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服务的旧观念。在计划经济时期,为了尽可能把社会资源集中到政府,特别是中央政府的手中,以便为政府计划、调控和管理国民经济服务,政府不但通过税收,而且通过企业上缴利润、折旧基金和其他费用,以尽可能多地集中社会资源。税收以增加财政收入和加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为主要目的,成了与计划经济相适应的一种观念。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种观念必须改变。这是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应是配置社会资源的基础力量,政府的职能只是防止市场的失灵,因此,能不集中到政府手中的资源就应当尽量不要集中到政府手中。不要通过税收把社会资源都尽可能地拿到政府手中,然后再由政府一个个地解决下岗职工问题、国企脱困问题、区域间发展不平衡问题等等。这些问题要尽可能多地依靠市场的办法去解决。税收应当为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防止市场失灵,提高市场配置社会资源的能力服务。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可能减少增值税对财政收入的贡献,但是它有利于公平税负,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有利于促进我国企业提高国际市场竞争力,符合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

其次,实行增值税转型改革后,一些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如:(1)将现行对外商投资项目和国内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调整为原则上“先征后退”,以完善征收环节,防止偷漏税金问题的发生。(2)取消现行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退增值税的规定,因为外购设备的增值税允许抵扣。(3)取消目前对企业技术改造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因为允许购买固定资产的增值税可以抵扣,更有利于促进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同时这样做更有利于形成公平竞争环境。

最后,应当按照增值税多环节征收原则扩大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根据增值税的属性和经济发展的内在关系,笔者认为,应当首先将与经济发展关系密切的建筑安装、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邮电通信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在条件成熟时,再将销售不动产、部分服务业和娱乐业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仅对难于管理的金融保险业和部分服务业保留征收营业税。扩大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使增值税的链条完善地连接起来,有利于充分发挥增值税的中性和层层抵扣的功能。

(作者单位:大同煤矿集团公司燕子山实业公司 山西大同 037000)(责编:若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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