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社会责任是国企重责
2009-02-13汪智汉康伯发
企业文明 2009年1期
汪智汉 康伯发
2008年年初,国务院国资委发布了《关于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对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意义、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作了全面要求,《意见》将“履行社会责任作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提高综合竞争力的重要内容”作为一项“基本原则”提出,要求国有企业“建立和完善履行社会责任的体制机制”,“把履行社会责任纳入公司治理,融入企业发展战略,落实到生产经营各个环节。明确立健全工作体系,逐步建立和完善企业社会责任指标统计和考核体系,有条件的企业要建立履行社会责任的评价机制”。这是中央首次以专门文件的形式提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问题。
国际上有关企业社会责任的主流观点
企业社会责任这一词是上个世纪上半叶,随着企业在经济社会中的作用和影响不断突显而提出的。目前,关于企业社会责任,主要存在“层次责任理论”和“利益相关者理论”这两种主流观点。层次责任理论的代表者卡罗尔提出,企业社会责任是某一特定时期社会对企业组织所寄托的经济、法律、伦理和自由决定(慈善)的期望,企业应承担对社会的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伦理责任和自由决定的责任。利益相关者理论的代表者是爱德华弗里曼提出,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企业的经营行为始终处于社会公众的视野之下,企业和很多的利益相关者是相互影响和约束的关系,企业对这些能够影响企业或被企业影响的组织或个人(即企业所有者、企业员工、雇员、消费者、供应者、社会和政府)负有责任,企业与他们之间存在一种“契约”,这种“契约”规定了企业应对他们负有具体责任。……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