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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会计人员如何适应新会计准则的变革

2009-02-03秦海军

现代经济信息 2009年8期
关键词:贷记借记计价

秦海军

摘要:文章介绍了企业的会计人员如何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合理避税,本文主要从三个方面谈如何合理避税,即在无形资产转让的纳税筹划、利用投资方式不同合理避税、利用优惠政策合理避税。

关键词:会计人员新会计准则变革

随着我国经济改革的不断扩大与深入,尤其是我国加入WTO之后,世界经济一体化、全球化进程不断加快,中国经济制度不断与国际接轨、融合,新的会计交易和事项的出现,要求我国会计核算制度必须要与国际会计准则趋于一致,为了规范企业在新形势下的会计核算工作,也迫切要求建立完整的会计准则体系。本文拟就无形资产方面谈会计人员如何合理地为企业合理避税。

一、无形资产取得时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税收法规对无形资产取得时的处理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94)财法字第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85号)、国税发[2000]084号等。税法规定,无形资产应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根据不同的取得渠道分别对待:投资者作为资本金或者合作条件投入的无形资产,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金额计价。购入的无形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其中包括买价和购买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自行开发并且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照开发过程中实际支出计价,并且规定凡在发生时已作为研究开发费直接扣除的支出,在该项无形资产使用时,不得再分期摊销。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按照发票账单所列金额或者同类无形资产的市价计价。

为了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开发和创新的力度,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颁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141号)、《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第49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规定:所有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各种所有制的工业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实际发生的费用比上年度实际发生额增长幅度在10%以内的(含10%),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可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国税发[2004]第082号出台之后,技术开发费的加计扣除由税务部门审批改为纳税人根据上述政策规定自主申报扣除。为了能及时享受到这一优惠政策,企业应该建立健全账证。

二、无形资产摊销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94)财法字第3号1等税收法规规定:无形资产应当采用直线法摊销。受让或投资的无形资产,法律和合同或企业申请书分别规定有效期限和受益期限的,按照三者中孰短原则摊销;法律和合同或企业申请书没有规定受益使用年限的,或者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摊销期限不得少于10年。

可见,不管企业按照新会计准则采用哪种摊销方式,税法均规定,无形资产只能采用直线法。如果企业采用直线法以外的摊销方式进行会计处理,在采用递延法进行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情况下,年终时就必须调整时间性差异,按照会计利润计算得出的所得税费用借记“所得税”科目,按税法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所得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按二者的差额,借记或贷记“递延税款”利目。

三、转让无形资产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企业转让无形资产的方式有两种:一是转让其所有权,而是转让其使用权。两者的会计处理有所不同。无形资产所有权转让即为出售无形资产,按出售无形资产进行会计处理。按实际取得的转让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该项无形资产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无形资产减值难备”科目,按无形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无形资产”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应交税金”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营业外支出——出售无形资产损失“或“营业外收入——出售无形资产收益”科目。

无形资产使用权的转让仅仅是将部分使用权让渡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出计方仍保留对该无形资产的所有权,仍拥有使用、收益和处置的权利。因此,转让企业不应注销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取得的转让收入计人其他业务收入,发生与转让有关的各项费用支出,计人其他业务支出。

四、企业会计人员应该学会的几点技巧

(一)无形资产转让的纳税筹划

企业在转让无形资产过程中在很多情况下都是伴随着其他资产的转让,所以会在涉及到营业税的同时,计算缴纳增值税。如何使总税负最低,其中有较大的筹划空间。

(二)利用投资方式不同合理避税

税法对不同的投资受益方式规定的纳税政策不同。所以企业在用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时,应考察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状况,如果被投资企业经营比较稳定,每年分得的利润比较稳定时。应尽量采用“参与被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投资方式,这样可以免交营业税。

(三)利用优惠政策合理避税

财工字[1996]041号规定,企业购入的计算机应用软件,随同计算机一起购入的,计人固定资产价值;单独购入的,作为无形资产管理,按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或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进行摊销,没有规定有效期限或受益年限的,在5年内平均摊销。所以。企业在购买计算机应用软件时,是单独计价,作为无形资产管理,还是随同计算机一起购入,计人固定资产,需要从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摊销额等方面好好筹划。将应用软件并入计算机价值,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年折旧额相对较大,从而使利润和纳税时间后移,达到节税的目的。

参考文献:

[1]楼继伟: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建设的可贵实践和崭新突破[J],财会资讯,2006(2)

[2]洪其华:新会计准则今颁布上市公司利润短期内或剧变[N],第一财经日报,2006,2

[3]顾仁荣:降低投资者的决策风险[J],会计文苑,2006(3)

[4]萧伟强,夏冬林:新会计准则让财务信息更可靠[N],中国证券报,2006,3

[5]赵冰.新会计准则对公司估值影响不大[N],中国证券报,20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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