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互换姓名生活16年是否构成侵犯姓名权
2009-01-28郭正洁倪晓耕
新农村 2009年12期
关键词:学校
郭正洁 倪晓耕
【案情】
原告方某某,以下简称方某,被告常某某,以下简称常某。原告方某,原名叫常某,被告常某原名叫方某。1992年被告常某因不是应届毕业生,按规定不允许报考中等专业学校。班主任尹万玲在学校学籍档案中发现原告方某辍学在家,便让被告常某去找同住一个自然屯的原告方某商量,可以用原告方某的学籍报考中等专业学校。被告常某便与其父母到原告方某家与其父母商量,原告父母当即表示同意,并将户口本交给了被告常某。常某用原告的户口本,在讷河市通南镇中心学校报了名,并考取了锦州铁路运输学校。入学时将原告的户名迁到了锦州铁路运输学校。被告毕业后被分配到讷河市铁路车务段,一直沿用原告的姓名,学习、工作、生活至今。1992年12月末,原告用被告的户口本,初中毕业证,在讷河市通南镇报名应征入伍,后转为志愿兵,于2004年退役,户口落到了沈阳市。原、被告在公安机关办理了换名后的身份证,并实际使用了该身份证。
【分歧】
原告以其辍学在嫩江黑宝山镇打工期间,被告未经其允许,冒用原告的姓名,考取了锦州铁路学校。随后又擅自将原告的户籍迁入该校,违法沿用原告姓名至今,使原告遭受具大的精神痛苦为名将被告告上法庭。原告称在无奈的情况下,接受了被告强加给他自己的姓名,致使原告及后代不能使用本属于自己的真实姓氏,人身权利受到长期侵害。现要求被告停止使用原告姓名,负责恢复原告姓名户籍登记行政程序,并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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