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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贪侦查工作如何应对新《律师法》的实施

2009-01-20张俊杰

法制与社会 2009年31期
关键词:律师法

张俊杰

摘要 新律师法的正式实施,增强了律师在刑事诉讼中对检察机关的制衡力,检察机关反贪侦查工作面临着新的挑战。新律师法在会见权、阅卷权、自行调查取证权方面扩大了律师的权利,本文重点针对以上三种被扩大的律师法律权利进行分析和探讨,并结合检察机关反贪侦查工作的工作实际,简要的论述了检察机关反贪工作如何在充分保障律师权利的前提下保证办案质量,积极有效的应对新律师法带来的挑战。

关键词 新律师法 反贪侦查

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11-165-02

一、新律师法中不利于反贪侦查工作的方面

(一)律师的会见权

新《律师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新律师法规定的律师会见权对侦查工作的影响如下:

1.讯问突破口供的难度加大。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就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表明律师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时间被提前到反贪侦查部门依法立案后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同时,也就是犯罪嫌疑人在被反贪侦查部门第一次讯问的同时就有权得到律师的帮助,律师可以告诉犯罪嫌疑人对哪些问题或者全部问题都有权不回答。犯罪嫌疑人如有律师在旁,畏惧心理也会大大降低,在一定程度上减弱了在讯问室里检察机关给犯罪嫌疑人的威慑力,加强了犯罪嫌疑人的对抗心理。犯罪嫌疑人的自我供述也是法定证据之一,所以尽管侦查人员在立案前做了大量初查工作前提下,仍然要把讯问工作作为反贪侦查工作的重点,由于新律师法规定律师的介入时间提前,使得侦查人员要在12小时内突破口供变得非常困难,特别是“一对一”的受贿案件。

2.犯罪嫌疑人翻供、串供的可能性增加。“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该条文没有对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做出会见次数、会见时间的具体规定,检察机关不仅不得派员在场,也不得对律师和犯罪嫌疑人的会见进行监听。律师可以利用不被监听的会见帮犯罪嫌疑人出谋划策,为犯罪嫌疑人指点逃脱罪责或规避法律的方法,律师更可以充当犯罪嫌疑人和外界联系的桥梁,帮犯罪嫌疑人隐藏犯罪事实和清除外界对犯罪嫌疑人的不利因素,通过多种方式点拨犯罪嫌疑人,更大可能的造成犯罪嫌疑人翻供和外界相关人员串供,以及犯罪嫌疑人亲属根据律师提供的信息利用各种社会关系采取行动,对于部分主要依靠言词证据的职务犯罪,无疑增加了固定证据的难度。

3.深挖线索扩大战果以及保密的难度加大。控制好犯罪嫌疑人加强外围取证再深入挖掘线索扩大战果是侦查的重要手段,以往小案发展为大案,单个案件发展为窝案、串案,都需要外围取证和突破犯罪嫌疑人心理防线的配合才能取得进展,而律师通过会见权不被监听权利的行使,不仅有可能使犯罪嫌疑人拒供、少供,而且有可能泄露案件的相关信息通过律师传到外部的证人和同案,导致深挖案件和扩大战果的受到严重影响,案件线索保密程度难防控。

(二)律师的阅卷权

新的《律师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这条规定使得律师可以在案件一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就有权更进一步的掌握与案件相关的所有诉讼文书和案卷材料,而法律却没有规定检察机关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律师自行调查收集的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相对而言,律师更具有对案件材料全面掌握的优势,检察机关只有到审判阶段才能掌握律师所获取的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这将造成检察机关相对辩方而言处于劣势。如果律师将自行调取的关键性辩护证据在庭审中才出示,必将增加了检察机关出庭指控犯罪的难度,造成检察机关的被动地位,为公诉人出庭指控犯罪增加难度。

(三)律师自行调查取证权

新《律师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该条赋予了律师独立自行取证的权利,律师调查证据不再需要经过检察机关、人民法院的批准,也无需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即可向他们收集与案件有关材料。职务犯罪的特点是证人和犯罪嫌疑人之间一般都存在一些利益关系,反贪侦查工作人员往往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和时间才能够约见到愿意作证证实犯罪。而律师因为和犯罪嫌疑人的沟通,从而通过自行调查取证权约见相关证人取证,在律师不同角度和其他方式的引导下,律师获取的证人证言可能会出现多种不利于反贪侦查已获取的证人证言的情况,导致证人证言的证明力下降,更严重的还可能导致证人前后证言矛盾和逃避作证,甚至可能出现证人在律师的利诱下违背事实作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虚假证言。

二、反贪侦查工作应对新律师法实施的方法探讨

(一)加强科技强检,突破传统侦查方式

传统的侦查手段包括查询银行账户资料、通话记录等,以突破口供为主,而越来越多的反腐电视剧已毫无保留的把所有常用的侦查手段暴露无遗,加上中国法治化的不断进步,普法教育和预防法律宣传也越来越普及,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的犯罪嫌疑人犯罪时更加谨慎,反侦查能力越来越强,反贪侦查的侦查方式已经相对滞后,获取犯罪证据越来越难。所以必须切实的加强科技强检,如测谎仪、手机定位跟踪、电话监听等新型侦查方式。

(二)加强立案前的线索初查

由于新律师法将律师的会见权进一步扩大,这就要求侦查机关的前期侦查所取得的人证物证要特别稳固,才能在侦查阶段处于有利的地位。对于新接收的案件线索,要把初查工作做得更细致周密,对于案件线索涉及的有关情况以及相关人员都要查清,要仔细分析研究线索的成案可能,确立正确的调查取证方法及对象范围。

(三)合理改革反贪机构设置,优化侦查人员配置

目前国内检察院反贪局的机构设置一般是反贪局下设几个科室,每个科室又进行内部分组,按科按组来分目标定任务,这样的工作方式不能充分发挥反贪侦查部门的优势力量,不利于快速突破案件。在此提出以下建议:

1.建立主侦检察员模式。职务犯罪高发领域主要涉及行政审批、征地拆迁、基建工程、医疗、教育、采购等,反贪局内部可根据侦查人员多年的办案经验和特长,按案件的领域类别评选主侦检察员,以专业领域化的方向发掘和培养侦查人员,有利于提高办案质量。

2.统一调配,合理分工。在保持目前科室设置的基础上,以局为单位完成全年案件任务,改变以往按科分组的完成反贪工作任务。由局长、科长、副科长组成案件领导小组,反贪局局长为总指挥,统一调配全局的侦查人员,协力合作开展侦查工作,这样有利于快速收集证据,提高侦查效率,解决目前存在的人手不足的问题。反贪局内部可根据案件涉及领域的不同,结合侦查人员的办案经验和实战能力,设置主侦检察员制度,每接收到一条新线索,由局长直接分给主侦检察员,一条线索指定一个主侦检察员,一个案件由一个主侦检察员主办,主侦检察员直接对局长负责,主侦检察员按案件侦查的实际需要向案件领导小组提出具体的侦查方案和侦查小组成员人选,通过讨论确定最终方案和侦查小组成员。对于方案里具体的人员安排,必须要求全局侦查人员一定要树立大局意识、团结合作、服从主侦检察员安排,同时建立主侦检察员奖惩责任制以保证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每条线索的处理都做到一案一组,合理分工,集中优势力量。

3.优化人员配置,提高办案效率。把侦查阶段可能涉及到的工作进行细分,每项工作由专人负责处理,如文书的制作、查询银行账户资料、打印户籍资料、复印盖章等,每个案件都由固定的人员负责处理,这样长期专人专项的工作方式,可以和办案常去的相关部门人员混个脸熟,能够有效提高侦查工作效率,这样主侦检察员带领的侦查小组可以专心于获取证据,保证办案质量。

(四)扩大录音录像范围

新律师法的实施,赋予了律师更多的自行调查取证权,证人证言很有可能因为律师向证人调查取证后,证人证言变得不断反复,所以侦查部门在坚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同时,也要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可能的在证人进行调查取证时也实行同步录音录像,这样可以一定程度上稳定证人证言。这里最值得探讨的是律师在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时,是否也应该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呢?我的回答是应该。检察机关要求同步录音录像主要目的是固定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和防止犯罪嫌疑人翻供时说检察机关对他有刑讯逼供的行为,所以同步录音录像对检察机关来说是非常有价值的。同样,由看守所对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进行全程录音录像也是非常有必要的,在犯罪嫌疑人出现翻供的情况下,律师如何证明自己没有唆使犯罪嫌疑人翻供?新律师法规定律师在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时不得被监听,目的是为了更好的保障律师的会见权和犯罪嫌疑人的人权,让犯罪嫌疑人和律师能更好的交流。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会见不需批准,会见可以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并不被监听,包括侦查机关不得派员在场监视和不得被秘密录音、录像。这样对律师和犯罪嫌疑人的监管出现空白,难免会出现律师成为犯罪嫌疑人和外部交流的联络员,双方密谋如何翻供或律师唆使和指导犯罪嫌疑人翻供的情况。所以,笔者认为此条文正确的适用是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检察机关不得派员在场,检察机关不得秘密录音录像,但是可以由看守所对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进行公开的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资料由看守所保密保管,只有在检察机关合理怀疑犯罪嫌疑人翻供是因为律师唆使的前提下,才可以通过法定程序申请调阅录音录像资料。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可以为可能出现的律师唆使犯罪嫌疑人翻供提供证明,节省调查律师有无唆使翻供的司法成本。律师如果是遵纪守法的为犯罪嫌疑人分析案情和提供法律服务,那么他们的对话被全程录音录像不会侵犯到他们的任何权益,反而是在保障他们的权益。所以,我认为由看守所对律师和犯罪嫌疑人的会见进行全程录音录像是非常有必要的。

参考文献:

[1]赵桂芬.犯罪嫌疑人拒供动机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4(2).

[2]樊崇义,冯举.新《律师法》的实施及其与《刑事诉讼法》的衔接.中国司法.2008(5).

[3]熊卡丽.关于新律师法中律师阅卷权的几点思考.法商论丛.2009(2).

[4]孙麒.论新律师法对检察工作创新的功能性作用.法治论坛.2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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