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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北京政府时期津门拐卖儿童现象初探

2009-01-20尹美美

法制与社会 2009年31期
关键词:天津

尹美美

摘要 北京政府时期天津拐卖儿童现象十分猖獗,并呈现团伙作案的趋势,具有参与人数多、拐贩手段残忍等特点。此类案件危害日益严重,不仅给受害者及其家庭造成巨大的伤害,而且也给社会各个方面带来了严重的影响。社会慈善团体对被拐卖的儿童施以救济,而其中长芦育婴堂和中国妇孺救济会对于被拐卖儿童的救济作用更加突出,对此,本文试作简要的探析。

关键词 北京政府时期 天津 拐贩儿童

中图分类号:D69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11-296-02

拐卖犯罪指的是以出卖赢利为目的而对受害人实施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的犯罪行为。拐卖人口的现象在中国历史上长期存在,到了近代拐卖现象依然非常突出。虽然拐卖人口自古有之,但随着社会的变迁,其特点也在发生变化。儿童由于其年龄小,容易哄骗等因素,在此类犯罪中占了很大的比例;天津由于其独特的地理位置和政治经济环境,拐卖儿童问题呈现出新的特点。本文以北京政府时期为例,分析津门的拐卖儿童现象。北京政府,也称北洋政府,是指从1912年至1928年,袁世凯及其以后继任者建都于北京的中华民国政府。

一、北京政府时期津门拐卖现象特点

北京政府时期拐卖儿童现象在全国范围内已经成为一个较为普遍的社会问题,而“津门商务繁盛,五方杂处,向有多数流民专以贩卖人口为职业”,并且“近来诱拐贩卖之事屡有所闻”。从民国时期天津《大公报》和《益世报》的有关报道来看,天津的儿童拐卖现象呈现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拐匪结伙多人。这一时期天津的拐卖人口已经向着团伙作案的趋势发展,不仅结伙多人,而且分工明确。1924年4月查获的一起拐卖儿童案件中,“纳兴斋、纳陆氏、梁荫亭、梁阎氏、陆孟氏、秦云昌均系听从在逃之王荣德起意拐买幼孩,价赁英租界芸芳里二十二号房屋收养,陆续带赴香港贩卖之犯。张文祥、张任氏系在津居住,看守幼孩之犯。刘四系勾引刘国林、张贵兴、张瑞堂、尚刘氏、刘张氏、薛文成、李庆桐、马王氏、许祥只惠廷、刘山清、毛二、郭高氏、孙徐氏、方富堂,同为到处拐卖男女幼孩,转辗送交纳姓收藏,以备运往贩卖之犯。”

第二,被拐卖儿童的性别和年龄特征。被拐卖儿童男孩女孩皆有,有的则以拐卖女孩为主,年龄从二三岁到十几岁不等。在1915年5、6月《大公报》报道的拐卖儿童的案件中,警察“前后搜出被拐之男女幼孩共二十九名,年约四五岁、六七岁不等”,后又继续查获被拐儿童。

第三,儿童被拐卖的去向。不仅在天津形成了一个巨大的市场,同时被拐儿童也会被卖往香港、澳门、广东、大连、东三省等全国各地,香港等处甚至有专人接手再贩卖到国外,“此项拐犯结伙多人,专以诱拐幼儿贩诸国外视同营业。”

第四,被拐卖者的籍贯。拐匪往来于全国各地,并勾串当地的游民或诱拐或收买幼孩。“所拐男女孩儿几及三十名之众,且其所拐之男女孩儿籍隶不一,有河南省者、有奉天省者、有直隶省者,更有北京者。”

第五,拐匪作案的手段。拐匪多以食物、冰水等诱骗,尤其是单独上街或迷路的幼孩;或是用丸药迷晕小孩,麻醉后以长袍相裹携去。“北洋发审处昨提审拐犯陈阿云等供称,其拐法系由香港买得白药面用凉水调开,摸在自己手上,拍在小孩头顶,该孩即不能言语,任其拨弄。”“又有巨拍花犯郭二,昨持迷药一包,蒜一头,面饼一个,在本市电话局前闸口街沿河马路药拐居民张徐氏幼子,迷过后,用灰棉袄抱逃。”

二、拐卖现象愈演愈烈的原因

首先,近代中国社会动荡不安,“频年战争,国民所感痛苦,已不啻水深火热。今战事方终,而一月之内,疫疠也、水旱也、风雹也、火灾也、军士之冲突也、盗匪之抢掠也,天灾人祸相逼而来,而人民之罹其厄者,流离颠沛,惨恻万状,几几乎耳不忍闻,目不忍睹矣。”社会经济萧条,人们生活日益艰难,城市失业人口日益增多。1928年无职业者占天津人口的38.77%,到1936年无职业者竟占60.75%。失去了正常谋生手段并堕落的不愿以正常手段谋生的一些人,就把拐卖儿童作为其获利的捷径。“拐犯除亲自分途诱拐外,并联络本埠贫民住户私买幼童,遂有贫困男女为利所弊,亦百般设法诱拐幼童以卖与拐犯。”

其次,近代天津开埠以来,城市规模不断扩大,城市人口的数量也日益膨胀,1906年天津市人口356503人,到1928年时就已经增加到1388747人了豛。 同时由于连年战争灾害,各省大量的难民逃入天津避难,使得人口拐贩问题进一步加重。“津门商务繁盛,五方杂处,向有多数流民专以贩卖人口为职业,直省连年水旱为灾,一般饥民来津觅食者,往往被其勾引,卖男鬻女时有所闻。”

再次,天津在开埠仅仅十年的时间,就发展成为外国轮船客货运输的北方中心,建立了中国最早的运营铁路,同时还是中国最早建立有轨电车的城市。天津四通八达的交通网络为拐卖儿童提供了便利,很多拐匪通过火车、轮船将拐买而来的儿童运往各地甚至国外变卖。“又抓获刘四一名,用木箱装载三名小孩,搭轮外逃,当被抓获扭送警厅。”

第四、天津男女比例严重失衡,也是使拐卖儿童问题加重的一个重要因素。1903-1906年,天津总人口性别比年平均值为100:149.29;1929-1934年的平均性别比为100:168,男女比失调最高,1935年后因战争原因性别比有所下降。豞男女性别比失调导致婚姻问题出现,贫苦人家男性无钱娶亲,加上娼妓业的繁盛,很大一部分幼童被拐后卖做妓女或童养媳。“须知男女比例不得其平,社会的罪恶必因此增多”。

三、拐卖现象对津门社会的影响及危害

北京政府时期天津拐卖儿童现象范围广泛、数量庞大,“伏思数十年来,失迷幼童之事,无时不有,无地不有,综而计之,恐精于统治者,亦莫能举其详数。”豠不仅严重侵害了儿童的身心健康,给家庭带来了巨大的痛苦和伤害,而且严重影响到社会秩序的稳定和良性发展,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骨肉分离,家庭离散。拐卖儿童现象的存在并日益严重化,造成家庭离散,骨肉分离,受害者的家人在精神上受到了巨大的伤害。“查若辈之行为,刑律虽无死刑之规定,然被拐幼童之父母,因念子成疯,或捐及性命者,实所难免。”“拐卖男女儿童已属惨无人道,且害人父母,绝人门户,直接残害青年,间接倾人亲属,罪浮于法,何待赘言。”

第二,遭到非人的待遇,有悖于人道。拐卖儿童犯罪将儿童这一弱势群体作为商品来买卖,违背了儿童自身的意志,致使受害者遭受了非人的待遇。一些幼女被拐后卖入妓院,在待养成年做妓女以前,同样受到老鸨的虐待。“南市华鑫里住王任氏养人为生,有雏妓王蕙茹,时常毒打。王任氏姘夫王奎彬并不阻止,前脑后背均被打成伤。”

第三,社会治安和教育受到危害。由于拐卖儿童日益泛滥迅速发展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不仅给当时的天津社会治安带来了挑战和危害,也引起了广大市民的心理恐慌,从而给整个社会秩序造成了严重的破坏。由于拐卖儿童的拐犯众多,父母担心幼孩安全,导致各男女小学校因之到校的学生一日比一日少。“近日拍花男女邪术诱拐垒经破获,其党羽层出不穷,令人闻之不寒而栗,以故幼稚男女出入为之家长者莫不悬心,而各小学校更受影响。”

四、津门绅商对被拐卖儿童的救济

由于拐卖儿童不仅对个人、家庭造成了严重的伤害,而且严重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发展。社会慈善团体对被拐卖的儿童施以救济,其中长芦育婴堂和中国救济妇孺会对于被拐卖儿童的救济作用更加突出。

(一) 长芦育婴堂

天津的长芦育婴堂建于乾隆五十九年(1794),由长芦运使周南樵,请长芦盐政奏准创立,而以长芦盐商董其事,故标以“长芦”二字,以表示该堂完全为盐商设办之慈善机关。育婴堂“专收无贫无依顿与失迷无之幼童,拍花携来之男女幼童”,因此很多警察厅查获的被拐卖儿童会被送到育婴堂。1915年7月,经塘沽警察破获的被拐犯谭程氏等迷拐的八名幼孩,审讯结束后其中的六名送交育婴堂留养。“本年九月十四日准长芦育婴堂函称,本年六七月间迭经贵厅片送被拐男孩二十八名,当即发交内堂留养在案。”

(二)中国救济妇孺会天津分会

中国救济妇孺会是1912年由实业家朱葆三、王一亭、虞洽卿、徐乾麟、赵晋卿等在上海发起创设的,是“专以救济被拐妇孺为目的”的留养人救济类的慈善组织。1919年天津成立中国救济妇孺会分会,“天津妇孺会长李星北以津埠五方杂处,而妇女被拐者实繁有徒,业经获送拐带两案,均解回原籍。现已筹备成立,并在西门外育黎堂附设事务所。”

中国妇孺救济会对控制拐卖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专门雇佣侦探解救被拐妇孺。被解救回来的被拐妇孺,除由家人认领回去的以外,其余无家可归的或不知姓名的就留养于救济会。1913年9月19日的《大公报》报道:“中国向有拐略幼孩之恶风,而尤以通商各埠为最。自中国妇孺救济会发生而近稍稍得以消弭,又按中国救济妇孺会之法,发起旅沪绍兴同乡会为维持人道消遏拐略起见联合上海各团体及中外人士组织是会,以调查发见资遣留养等方法为救护被略之妇女及未成年之男子为目的,自本年二月开幕以来,叠破巨案,颇称发达。据获男女拐匪不下数十名,被救妇女男孩,亦已二百余人。”

总之,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儿童拐卖现象到了近代发生了变化,呈现出新的时代特征。拐卖儿童的范围更加扩大,作案手段花样更多,危害更为严重。应当指出,在北京政府时期拐卖儿童现像已开始成为上海、天津、广州等沿海沿江交通发达的大型都市普遍存在一个比较严重的社会问题,而且有愈演愈烈之势。津门当局对拐卖罪的惩治与绅商社会舆论的谴责力度虽仍嫌不够,但某些慈善机构在救济被拐卖儿童中确实起到不可或缺的独特作用。

注释:

曹关群.民国时期上海女性犯罪问题研究(1927-1937).上海:上海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6.

严禁贩卖人口之部令.大公报.1923-3-16.

严办诱拐幼童之部电.大公报.1923-6-27.

警厅讯明拐犯呈报省长.大公报.1923-4-25.

拐案详志.大公报.1915-5-26.

迷拐幼孩之案.大公报.1915-6-7.

拐犯供明拐法.大公报.1915-6-10.

拍花机关被抄.益世报.1937-7-19.

灾害并至之感言.大公报.1919-8-2.

李竞能.天津人口史.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1990.

拐案破获后之又一讯.大公报.1923-4-17.

中国驻屯军司令部.二十世纪初的天津概况.侯振彤译.天津:天津市地方史志编修委员会总编辑室出版.1986.

天津户口调查之结果.大公报.1929-1-2.

严禁贩卖人口.大公报.1923-3-16.

又一人贩被逮.大公报.1923-4-11.

张利民.解读天津六百年.天津:天津市地方史志编修委员会总编辑室出版.1986.

中国社会问题研究会主编.中国社会.上海:正中书局发行.1935(3).

呈请拐案公开审理.大公报.1923-5-1.

获拐匪机关之昨讯.益世报.1923-4-8.

虐待雏妓.大公报.1924-5-22.

达仁女学预防拐犯法.大公报.1923-4-27.

育婴堂将调查整顿.益世报.1929-10-5.

育婴堂小孩之故何多.大公报.1923-5-22.

幼孩送堂留养.大公报.1915-7-20.

警察厅公布.大公报.1915-10-8.

妇孺会成立.大公报.1919-11-14.

论拐略幼孩之消弭法.大公报.1913-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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