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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虚拟货币交易征税”

2009-01-20张爱华

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上旬刊 2009年10期
关键词:货币现实交易

张爱华

摘要:本文旨对虚拟货币交易征税所带来的一系列问题进行思考,并在此基础上给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虚拟货币交易征税问题

0引言

虚拟货币是指一种用人民币购买的、用于支付网上各种虚拟商品的支付工具。虚拟货币的出现大大方便了网络小额电子支付,网络增值业务也随之进入一个快速发展的轨道。

虚拟货币与现实货币的差异:虚拟货币不符合传统的货币定义,根据传统经济学理论,在发达的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中,货币指的是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其具有五种职能:①价值尺度。②流通手段。③贮藏手段。④支付手段。⑤世界货币。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目前的虚拟货币并不具有真实货币的职能。从虚拟货币获取方式上看,其与真正的货币也存在很大差异。真正现代意义上的货币必然是通过提供劳动而获得。而我国互联网上的虚拟货币却是和人民币挂钩,由用户向发行公司购买,而且各大互联网公司都禁止将虚拟货币兑换成现金。这种获取方式与用户提供的劳动无关。从虚拟货币与现实法定货币的关系来看,两者具有一定差异。主要表现为以下方而:①发挥货币职能的手段不同。②价值交换机制不同。虚拟货币的本质属性是具有一定货币功能的商品交易中介,是互联网企业或者游戏运营商针对其各种相关服务为用户提供的一种商业性支付手段,而非金融类支付手段。既然目前的虚拟货币不具有通货性质,自然不会影响现在的人民币金融体系,也不会导致现实中的通货膨胀。

1虚拟货币交易现状

虚拟物品一般通过3个渠道进行交易:一是直接在游戏中买卖装备的交易功能中进行;一是通过淘宝网、5173等专业的网上交易平台出售;三是现实中的线下交易。

2虚拟货币交易征税存在的问题

2008年10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批复北京地税局公布了“关于几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批复明确规定,个人通过网络收购玩家的虚拟货币,加价后向他人出信取得的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交纳个人所得税,税率固定20%。国家税务总局的这一批复引发了以下问题:

2.1买卖虚拟货币行为性质问题2007年2月15日,文化部、公安部、央行等14个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上作的通知》。根据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专家赵占领介绍,自该通知颁布后,各游戏运营商基本都按照政策要求把各自的虚拟货币的使用范围限制在自身提供的服务或产品内,目前所存在的虚拟货币交易绝大多数都是通过非法渠道获得,而且是私下交易行为。

2.2虚拟物品定价问题按照规定,财产转让所得计征方法为,以一次转让财产收入额(不管分多少次支付,均应合并为一次转让财产收入)减去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基本地,虚拟物品极具流通性,其定价机制又兼具世界性和极度的个体差异特征,虚拟物品的定价决不能由相关部门天马行空的擅自决定,需要在广泛调查、深入细致论证的基础上研究出具有生命力的定价,然而这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然后,在虚拟物品定价机制出台时候才可能进一步按照所确定的税率来征税。

2.3征税实施问题

2.3.1纳税人的身份如何确定个人用户在不实行网络实名制的情况下难以确定身份,而“打金公司”等参与者缺少基本的工商注册。长期以来,“打金公司”一直有力在政策的灰色地带,在目前的现实下,要让每一个参与者进行工商注册显然不大现实。

2.3.2监督难度大、成本高要有效的监控管理网上交易非常困难,毕竟网上交易数量实在太多太杂。管得了国内的服务器,管不了国外的服务器,就算把网站全管了,游戏玩家又会通点对点的直接交易等模式继续避税,要想收税,只怕得不偿失。

3虚拟货币交易征税导致的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的这一批复透露出一个信息:即承认买卖虚拟货币行为的合法性。但是虚拟货币与人民币的双向流动会带来许多问题。

3.1虚拟货币与人民币双向流动会冲击金融秩序虚拟货币一旦超出了虚拟世界,在线下交易或者用虚拟货币购买现实商品,人民币的流通速度V就成了它自接影响的对象。货币需求与货币流通速度呈负相关。当货币流通速度变化较大时,利用货币需求恒等式MV=PY,两边取对数积分,就有:m+v=p+y,v移项m=p+y-v,即前述公式修订为:货币供给增长=GDP增长率+通货膨胀率一货币流通速度变动率。当人民币流通速度变动率变大,人民币供给增长率变化较大,实行“单一规则”货币政策主张不再适用:当虚拟货币与人民币共同构成货币供给总量时,货币供给增长率>GDP增长率+通货膨胀率一货币流通速度变动率,出现“超额”货币现象,意味着货币供给超过货币需求,过量发行虚拟货币会引起现实中的通货膨胀,这就需要将虚拟货币作为影响货币需求函数的因素,并纳入货币供给量计量范围。当虚拟货币不满足于“虚拟”世界,逐渐进入现实流通领域,尤其是网络游戏允许玩家进行虚拟财产转让时,出现了虚拟货币与人民币双向流通的地下交易。当服务商资金短缺时,还可能出现同现实银行一样的挤兑,甚至是恶意挤兑等现实风险,这将会危及我国的金融秩序。

3.2为网络犯罪提供便利

3.2.1为洗钱提供便利虚拟货币的虚拟性与远程转移让其容易被洗钱活动所利用。首先,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对虚拟货币发行人的反洗钱管理。其次,虚拟货币的虚拟性和匿名性为洗钱提供了便利。最后,虚拟货币的电子化存在形式让政府部门获取证据比较困难。洗钱人可以随时修改或删除有关虚拟货币的支付记录,让监管部门难以掌握有力证据。

3.2.2为网络游戏赌博提供便利不少网络游戏服务商在游戏中提供输赢游戏币的游戏,网络服务商们打着输赢的都是游戏币的理由,拒绝承认其行为是组织赌博。虚拟货币被兑换成为现实货币,赢家在游戏中所实际赢取的也就是定的现实货币价值。我国若承认虚拟货币交易的合法性则为网络游戏赌博行为提供了温床。

3.3安全风险①黑客的攻击。这是互联网上最为常见的安全事件。黑客攻击是发行人所面临的种外来风险,黑客攻击的目的有多种,最主要的是通过对虚拟货币系统的攻击,寻找到其漏洞,从而获得非法利益。②计算机病毒。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对计算机病毒的定义,“指编制或者在计算机程序中插入的破坏计算机功能或者破坏数据,影响计算机使用并且能够自我复制的组计算机指令或者程序代码”。③游戏“外挂”。“外挂程序是故意编制的、以对网络游戏或者包含网络游戏在内的系列程序产生直接或间接影响的、并非网络游戏本身客户端程序的程序。”消费者利用“外挂”程序,会加速其挣取“游戏币”的速度,由此影响到发行人虚拟货币的发行数量,造成其经济利益的损失。④内部员工的犯罪行为。内部员工参与,也是盗窃、欺诈网络虚拟财产案件频发的一个重要原因。在我国所发生多起虚拟财产的被盗案件中都有网络服务商员工的身影。

4结论

从短期来看,对虚拟货币交易征税的在技术上可行性不大,可操作性不强,而且对于虚拟物品也在短时间内不能有效地研究出定价机制。与其颁布不太容易实施的法律法规,损害权威机关的公信力。。倒不如暂时不去理会,等机会成熟再颁布也不迟:另外,从长期来看,征税将会对整个网络游戏产业的发展不利。那么与其费力去分这一杯羹,不如先暂时不征税,把税收作为对于整个网络游戏产业的扶植,那么相信好的网络环境,必将吸引更多的企业来进行电子商务,在这个出口不景气的时代为拉动内需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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