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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处理”不简单强行搭配您掏钱

2009-01-19

人民交通 2009年1期
关键词:认定书照相馆拖车

岱 岩

河北三河市大货车司机杨连发反映,他在天津港发生一起追尾事故后,在处理事故的过程中,交警强制他接受了多项有偿“服务”。如果不接受这些有偿“服务”就不放车、不还证且不给处理结果。

8月26日早上5时,杨连发驾车在天津港四号路上不慎与前车追尾,他的河北牌照大货车仅驾驶室前脸变形,不影响驾驶。被追尾的半挂集装箱车仅后箱表面擦痕,就连尾灯都完好无损。两车人员未受伤,事故责任无争议。按《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这样的事故,即使报警,也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即现场出具责任认定书、现场调解赔偿额。也可以不报警,由双方自行协商解决。

能开的车也必须拖

出现场的交警拍了照片、查了车的保险后,未与事主商量就叫来拖车,言称必须将两车拖去作“评估”。此前,杨连发已经与承保的保险公司通过电话,承保方告诉他,事故全责方自己的“车损”没必要“评估”,非本保险公司委托的“评估”不能作为赔付依据。

因为基本是全责方自身车损,无责方车损微小,杨连发向交警要求,自己去保险公司办理,交警不允许,言称这是天津的规定,必须由警方安排。交警扣着杨连发的驾驶证和行驶证,也未出责任认定书。杨连发尚在事故惊恐中,无心考虑过多,只得就范。

杨连发又要求自己把车开到评估地点,但救援拖运的人员不允许。

自事发直至车被拖走,被追尾车的驾驶员离开了现场始终未露面。8时左右杨连发来到交警队才见到对方人员。经交警调解,杨连发付给对方1000元损失费。对方拿了钱,交警就给被追尾车开出放车单,对方当即就到停车场把车开走了,由杨连发付了拖车费6000元。

要想快 有“熟人”

杨连发着急解决问题,问交警何时对自己的车做完“评估”,交警告诉他一般情况每星期一“市里才来人作评估”,当时是星期二,还要等7天。交警说他可以联系到一位物价局的评估人,能快一些,但需要停车场尽快拆解驾驶室。

杨连发又去了停车场,停车场老板承诺下午拆完,并说他也可以找熟人来快作评估,但希望杨连发在这儿修车,他们这个停车场兼营修车业务。因离家太远,杨连发没有同意。

强行照相要交钱

在停车场商议时,交警给杨连发打来电话,让他去某照相馆交钱,要交的是什么钱交警没说,只告诉他到那里一提交警的名字就行了。那个照相馆收了杨连发200元“照相费”,杨连发坚持要发票,照相馆给他开的是一张在文具店可以随便购买的“收据”,上面只盖了个“茂盛彩扩”4个字的便章。

发票面额有玄关

8月28日,杨连发按交警提供的电话号码给评估人打了电话,得知已经评估完毕。他前往物价局,交了2 0 0 0元评估费。凭损失价格鉴定书再到交警队办放车手续。直到这时,交警才还给他驾驶证、行驶证并给了他事故责任认定书,还收了20 0元“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的罚款。

到停车场提车时,杨连发又交了46 0 0元拖车费和469 0元拆解费,拆解费是按评估损失额的10%收取。

停车场老板说,因为被追尾车无需拖运,保险公司不会承担那辆车的拖车费,考虑到事主利益,只给被追尾车开3 0 0 0元拖车发票,其余76 0 0元开在杨连发那辆车的拖车发票上。

原样装回花两千

杨连发的车是在本地保险公司上的“不计免赔”全保险,且保险公司已告知他赔付额不可能按这个“鉴定”,杨连发要把车开回本地去找保险公司,需要把撞损的驾驶室外壳原样装回。车场老板说,原样装回需要再付2 0 0 0元,且开不出发票,因为不在他这里修车,原样装回不是他们的业务范围,修理部门不给出这样的发票。

杨连发这才发现,停车场开的“施救费”是“天津市服务行业专用发票”,盖章是“天津市救援运拖运有限公司收费专用章”,而“拆解费”开的是“天津市汽车维修专用发票”, 盖章是“天津凯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发票专用章”。

杨连发只好不要发票再交2 0 0 0元,让停车场的人把驾驶室原样装回。

多花一万六 只能自己担

杨连发回到本地修车,保险公司承担了全部修理费。杨连发在天津自己支付的对方损失10 0 0元、两车施救费10 6 0 0 元、照相费2 0 0 元、评估费20 0 0元、拆解安装费6 6 9 0元,总共是20490元。而所有这些在天津已支付的钱,保险公司只给报销本车施救费的一半380 0元,这还是“照顾”,因为实际车损情节无需拖运。其余16690元只能由杨连发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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